新制度主义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经由经济学首先倡导,随后为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学科相继应用。1984年,新制度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政治学家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共同发表了一篇题为《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的文章,倡导政治科学应该重视制度研究,并提出了制度研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一般认为,该文的发表标志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诞生。五年之后,即1989年,马奇与奥尔森在《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结构性基础》一书中,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作了更为系统的、完整的理论阐述。[2] 随着新制度主义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展,其内部的流派划分也日益细致。历史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重要流派之一,它的出现代表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科学研究中的历史学转向与制度转向的融合趋势。[3]它的兴起和发展是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的政治学集团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的一种反应,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源出于它们,但又寻求超越这两个流派。[4]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与解释路径,历史制度主义在政治学,尤其是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并已成功取代行为主义、结构功能主义而成为比较政治学的主流范式。本文旨在阐述历史制度主义对比较政治学的贡献,进而分析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彼此契合的原因。 一、历史制度主义对比较政治学的贡献 历史制度主义对于比较政治学的贡献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比较政治学摆脱行为主义困境 20世纪60年代末,曾经作为比较政治学主流范式的行为主义开始遭到质疑。行为主义政治学针对传统政治学中完全静态的制度分析,忽略个体在制度建构中的作用,主张应从政治活动的主体——个人的心理动机出发去研究政治。行为主义的兴起在理论方面是由于传统上法的、政治生活的正式制度与成文制度无法解释日常的政治过程与行为。在实践方面则是缘于现实政治的变化,20世纪政治的发展为行为主义研究准备了丰富的研究材料,使行为主义研究具备了研究的现实性。如沃拉斯(Graham Wallas)所云:“政治经验以前所未有的严密性和精确性被记录下来并加以研究。以往的政治活动史不是交给学者去关起门来研究,而是成为有组织的、分工精细的课题。当前许多新的政治发展,如澳大利亚联邦、瑞士的公民投票、德国的公共行政、英美的政党制度以及其他无数事例,都在行销各大学的专门论著和技术性杂志中不断获得记录、讨论和比较。”[5] 在社会科学普遍的科学化追求下,风头强劲的行为主义帮助比较政治学确立了在政治科学中绝对主角的地位。20世纪五、六十年代,比较政治学进入鼎盛期。但是,行为主义比较政治学过分推崇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技术而排斥历史的和哲学的方法,使研究常常停留于表面的、形式化的科学操作,往往是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这使比较政治学不仅未能建立起严密的理论体系,还过度疏离于古希腊以来的政治学传统,直接导致了制度研究的衰微。其后,越来越多的比较政治学学者开始意识到,行为主义不应以纯粹的科学化为唯一目的,而应重新重视制度在政治中的作用,尤其是那些在不同国家背景下塑造个体行为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于是,制度在遭遇数十年的冷落后再度进入政治学家的研究视野。 历史制度主义是在行为主义无法解释不同国家之间政治差异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分析范式,它有效地避免了行为主义面对跨国差异时一筹莫展的处境,如MuJica San Martin,Maria Eugenia在其博士论文《重构国家:秘鲁与哥伦比亚的管制改革与私有化》中应用历史制度主义分析国家经济干预中历史制度安排的跨国差异,很好地解释了秘鲁与哥伦比亚尽管都面临相同的改革压力,但统治转型的过程与结果却存在很大差异的现象。[6]这一研究发现对主流比较研究文献强调两国的相似性提出了挑战。如凯瑟琳·丝莲(Kathleen Thelen)、斯文·史泰默(Sven Steinmo)所云,历史制度学派方法对比较政治学者最初产生吸引力的部分原因在于,“它所提供的新视角可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各个国家内部政策的延续性和不同国家间政策的变异性。”[7]行为主义通常将个人的社会、心理和文化特性看作是驱动政治体系运作的因素,在分析政治制度时更为强调“功能”,而不是“结构”。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政体的制度组织和政治经济结构是构造集体行动并产生差异性政治结果的主要因素,在分析政治制度时,它更强调“结构”。历史制度主义从社会结构中寻求对政治现象的解释这一研究路径有效地化解了比较政治学的学科危机。 (二)开阔了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视野,拓展了研究领域 比较政治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即19世纪末至二战以前的传统制度主义阶段、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行为主义阶段和70年代以来的分化组合阶段,而历史制度主义基本可以代表比较政治学分化组合以来的发展方向。尽管比较政治学是关于不同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但传统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制度是正式组织的正式制度,是由宪法和其他法律确定的制度,是正式的规则。这样一来,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就缩小了很多,因为只有那些已经建立宪政民主的国家才能进入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视野,具体而言,是那些实行代议制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以及政治机构等。不难看出,传统制度主义阶段比较研究的对象基本属于西方政治体系,换言之,只有西欧和北美国家才能成为比较政治学的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