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作为西方思想史乃至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思想家,其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描述和阐释,突出表现在他坚持以正义(亚里士多德又称之为中道)原则为指导,竭力维持整个社会的有序和稳定。亚里士多德虽没有明确提出要在整个社会构建今人所指的和谐社会,但如果我们细观《政治学》和《尼各马科伦理学》,便会发现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理论基点和他本人的现实追求。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和谐社会思想,从中吸取有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益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政治公正与和谐社会 与其师柏拉图倾向设计人类的理想王国不同,亚里士多德是在对人性及他所处时代的客观现实生活作了冷静细致的观察和分析之后,提出他所认同和向往的可以在现实条件下实现的人类理想社会生活。因此他所构建的和谐社会,便不再是一种观念的想像,而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亚里士多德主要是在深入分析城邦政体的过程中提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他在《政治学》第一卷明确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9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这是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生活持有的根本观点和原则立场。城邦兼具政治和社会双重意义,亚里士多德更多的是在政治层面使用城邦一词,因而城邦正义亦即所谓政治公正。进而言之,亚里士多德实质上认为政治公正是树立良好社会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概括起来,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公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政治公正是针对城邦公民而言的,不包括众多奴隶在内(他称奴隶为会说话的工具)。这是时代的局限性造成亚里士多德有此偏见。我们在此主要探究他政治公正思想的积极意义。) 第一,政治公正优于个人公正。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最早提出了政治公正问题,并认为政治公正最终源自于个人公正。亚里士多德赞成将公正作政治公正与个人公正之区分,但与柏拉图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公正优于个人公正,政治公正(制度公正)决定个人的行为公正,并且二者都服从于一般的正义(或称为中道)。他明确指出:“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神圣。”(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又说:“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8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将以上观点稍加引申,亚里士多德全然认为,社会和谐当然有赖于社会成员个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个人公正),但整个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公正(政治公正)更具决定意义。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制定和施行公正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 第二,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安排要合乎绝对的正义,以平等和均衡为要旨。亚里士多德批评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执政者“所持的正义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6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因而社会难免陷于纷争和内乱。他认为共和政体是对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扬弃,是最合乎完整的正义要求,是各种政体中最为稳定的类型。(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35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在共和政体里,各种制度安排坚持“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08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充分考虑制度辖及的各方利益需求的综合平衡。(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11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这样一来,公正的制度就不仅使整个社会没有造成纷争和内乱的制度因素,而且使全体或大多数人愿意维持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10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因而从全局上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三,政治公正特别强调应严格要求执政者的品德和行为。亚里士多德深刻地认识到,执政者由于身处领导地位,其言行影响会及于各个方面的人们,“执政者为事业之半,执政者小小一点过失就等于余众的种种错误”。(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43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因此,政治公正不仅要求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依据正义原则制定,也要求执行制度的人(执政者)具有高尚的品德和合乎正义的行为,他明确提出:“统治者的品德有别于一般被统治者的品德。以统治者来说,其品德就相同于善人(意为‘完人’——引者注)的品德;好公民和善人的品德虽不是所有公民全然相同,在作为统治者这一部分特殊的公民,就的确相同。”(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22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又说:“执政人员的一切措施必须遵循法度并合乎正义。”(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19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为确保执政者具有高尚的品德和合乎正义的行为,亚里士多德提出应“安排好执政者轮流退休”,(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6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应建立责任分明的政治制度,(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19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应建立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保障公款合法合理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35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应至少使执政者在从政期间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01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更深刻地指出“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69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清醒地看到构建和谐社会必有赖于吏治清明,如果吏治腐败,有相当数量的执政者徇私枉法、假公济私,则在他们的恶劣影响下,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困难重重。因此,欲要构建和谐社会,必先要惩治腐败这一严重违背政治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