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政治界、政治学界里,最时髦的概念大概就是民主。它被认为是万能的,仿佛是诸“善”的代表:一个国家强大富有,是因为它实行了民主制度;一个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是因为它实行了民主制度;一个国家爱好和平,还是因为它实行了民主制度……。就连“9·11”事件的原因,也被布什总统解释为基地组织对美国自由民主的仇恨。按照福山的说法,这是人类有史以来见识过的最好制度,既保证了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较高的生活水平,又满足了人类最根本的精神需求:得到他人的认可。传统政体经常带有内在的、无法在体制内得以解决的问题,最后导致崩溃。而民主政体的各种矛盾却可以在内部协调化解,不必以推翻体制作为代价。“在此之前的种种政体具有严重的缺陷及不合理的特征从而导致其衰落,而自由民主制度却正如人们所证明的那样不存在这种根本性的内在矛盾。”当然,民主政体也不会总是尽善尽美,“但这些问题是因构建现代民主制度的两大基石——自由和平等的原理——尚未得到完全实现所造成的,并非原理本身的缺陷。”(注: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代序第1页。)因此,它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历史的终结点。一切重大问题都得到了根本解决,人类已经没有了更进一步的余地。(注:同上书,第3页。)福山的著作,从问世之日起便受到诸多学者的各种批评。然而如果抛开历史的终结这一命题不谈,则这些非议都不能掩盖他指出的一个事实:即使放纵当代人的想像,他们大概也无法提出不同于民主制的其他统治方式。各种流行的概念、学派,如自由主义、市场经济,都还有批评者,有其对立物。而民主则已没有了对手,似乎成为了世人惟一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民主至少是一种最好的意识形态或统治合法性的理论基础,让人叹为观止。 在这种环境下,如果我们说人类历史上经典民主政治的实践其实一共只有一次半,一次是在古代希腊,以雅典为代表,另外半次是在1949—1978年时的中国,是否有些耸人听闻?雅典政制是民主的起源,自然足够权威。但中国这段时期的各项工作多有失误,其中的文革十年更是被描述为“噩梦”。我们对其原因的分析一般也会首先提到在党内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缺乏民主。那么为什么又要说此时的中国政治颇具民主色彩?对这种疑问的回答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民主定义及实践的演变。 一 可能没有人能够对政治学界关于民主的定义数量做出准确的统计,也没有人能够对民主制给出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权威定义。如果我们尝试对已经得到公认的那些原则做个归纳,则现代民主制应该是:国家的主权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或公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公民投票行使这种权力。(注:“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8页。)代表应当由选举产生,并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政治权力应该定期、和平、有规则地更迭,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行使。如达尔认为,民主是“1.选举产生的官员。2.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3.表达意见的自由。4.多种信息来源。5.社团的自治。6.包含广泛的公民身份。”(注:达尔:《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3页。)熊彼特对民主的理解则是:“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注: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95-396页。)我们看到,在所有这些代议制民主的原则、程序中,最重要的一条其实是选举,选举是现代民主制的核心特征。因此人们经常将它们合而为一,谈论“民主选举”的优点和必要性。从这个角度看,1949—1978年间的中国实践,显然不是民主的范例,至少此时的选举经常是不定时的。 但问题是:选举制是不是一切民主实践的核心特征?亚里士多德就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就任用行政人员而论,拈阄(抽签)法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法则属于寡头性质。”(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01页。)如果我们在抽签与选举之间做了改变,则政权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注:他在评论赫赖亚的实践时说:“原来是由推选任官的制度改用了拈阄[这样寡头政体就转向于民主主义]。”同上书,第240页。)这里简单的逻辑是:民主政体的精神是自由。但在希腊的城邦时代,自由的定义与现在颇有不同。它首先意味着对国家事务即政治的积极参与;(注:参见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其次按亚里士多德的意见,它也意味着公民之间的事实平等:“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12页。)如果认为人人平等,没有一个人有比他人更高的能力或至少是更高的权利,那么顺理成章的选择当然就是抓阄或曰轮流坐庄。只有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有高下优劣之分,才有选举的必要。我们可以由此推断,作为现代民主制主要内容、重要特征的选举制,其实恰好是古典民主的对立物。对此,孟德斯鸠也持同样的尺度:“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贵族政治的性质。”(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1页。)这种理解与我们通行的概念大相矛盾,而这种矛盾则来源于古代直接制民主与现代代议制民主的不同实践。 按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雅典政制》或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的描述,以雅典为代表的直接制民主实践的主要特征(在我们这个话题的范围内)是:城邦的最高决策权在于全体公民参加的公民大会,国家的重大事务在大会中依多数原则决定;绝大多数官职由抓阄产生,且任期很短。有些机构如陪审法庭还特别强调了人人有份的轮换原则;出任官职者均可得到一定薪水,以保证政治不成为富人的专利;对城邦构成威胁的人——经常是那些出身高贵、家产丰厚、有影响力、敌视民主制的“精英”——有可能遭到放逐。对于习惯了现代政治制度的人,哪怕是坚定的民主主义者,这些制度多少显得有些怪异。 直接制民主不能应用于现代的理由,大体可以沿以下两种思路展开:第一,现代的民族国家相对于古希腊的城邦而言可谓“巨型国家”,国土面积过大、人口众多、加上现代国家事务的日益繁复,都使得直接民主制难以实施。“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注: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5页。)事实上,所有古典政治学家也确实都认为民主制的前提是小国寡民。这个理由的基础是技术上的可行性。它在过去是很有说服力的,但在现代社会中是否仍然成立?如果给每一个公民都配备一台表决器,并让他们有充分的知情权,这些困难不就不复存在了吗?因此,为了反对直接民主制,我们还需要第二种理由:大众没有处理国家事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只能将这些事务委诸于他们的代表。几乎所有的古典思想家都对民众的能力不屑一顾,比较起来,孟德斯鸠还算是比较温和的:“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