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是对传统政治学制度研究的继承以及对“行为主义革命”的反思而形成的一种政治学研究范式。1984年,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揭开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研究序幕。[1](P734-749)经过近20年的发展,作为一个理论流派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日益成熟。由于其研究方法与传统政治学的特有渊源,及其较强的解释力和对规范性问题的关注,愈来愈多的学者关注并从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声称“我们现在都是制度主义者了。”[2](P1-36) 一、行为主义政治学的衰落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 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反思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以后,对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曾一度是整个学科的核心。从政治学说史的角度看,政治学研究中的制度传统更为久远,亚里斯多德对城邦制度的研究,开了政治学制度研究的先河,直至19世纪和20世纪前期,制度分析在西方政治学中始终占据主流地位。彼特斯(Guy Peters)在《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一书中,将传统政治学的制度研究特征概括为律法尊重主义、结构主义、整体主义、历史相对论和规范分析。[3](P6-11) 20世纪50年代的行为主义革命改变了政治学研究中的制度传统,政治制度的重要性日益降低,仅仅成为“政治行为发生的舞台”。[4](P1)按照达尔、沃尔多和伊斯顿等人的说法,政治学中的行为主义是一种用观察到的行为来解释政治现象,努力使政治学成为一门真正科学的政治思维及运动,其核心信条是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及模式来塑造政治学。[5](P57-58)行为主义政治学有其成功和合理之处:(1)围绕人的政治行为这一中心,行为主义政治学将心理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因素纳入政治学研究的范围,从而大大拓宽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2)在“科学”的口号下,行为主义政治学运用各种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政治行为,从此个案分析、实验分析、模拟分析、调查研究、因素分析、统计分析、系统分析等技术层面的分析方法在政治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3)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使行为主义政治学得出了许多传统政治学所没有的新结论,如政治系统论、结构—功能理论、决策理论等,都是行为主义政治学研究结出的硕果。[6] 但是,行为主义政治学也有其致命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它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过分推崇经验、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模式,将事实与价值分离,追求政治研究的价值中立性;偏重学术而忽视现实社会政治问题的研究,过分强调经验理论而忽视政治哲学等。这些缺陷使行为主义政治学受到来自各个方面(传统的政治理论家、科学哲学家及科学方法论者、行为主义政治学者内部)的批评。[5](P58)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内在缺陷,使它在带给政治学研究短暂繁荣的同时,也隐含着某种不可逆转的危机,这是行为主义政治学本身不可逾越的限度。1969年,戴维·伊斯顿在美国政治学年会上以“政治学的新革命”为题的发言,宣告了行为主义政治学走向衰落的命运。 行为主义政治学的衰落客观上引发了替代范式的出现,这种范式必须能够结合传统政治学与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优点,而抛弃各自的缺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批判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基础上产生了,它反对把个体行为作为政治学研究的中心,重视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最早提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概念的美国学者马奇和奥尔森指出:“制度乃是组织中的行为规则、常规和全部程序。政治制度是相互联系的规则和常规的集合,它们决定着与角色和处境相适应的适当行动。”[7]但是在行为主义政治学中,政治生活中基本的因素——组织(制度)却被忽略了。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在《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一书中,系统批判了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五种错误倾向:(1)倾向于将政治视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把政治组织从社会中分离出来。(2)倾向于把政治现象看作是个体行为累积的结果,而不是把政治的结果归因于组织结构及适当行为的规定。(3)倾向于将政治行为看作是自我利益算计的产物,而不是视为政治行动者对既定义务和责任所作的反应。(4)倾向于将决策的制定和资源的分配界定为政治生活的核心,很少注意政治生活如何通过符号、仪式、典礼而围绕意义的展开加以组织的问题。(5)倾向于把历史看作是达成惟一的合适均衡的有效机制,很少注意历史发展中的无效性及多样性问题。[4](P3) 在批判行为主义政治学错误倾向的基础上,马奇和奥尔森提出用“新制度主义”的观点来看待政治生活,强调应该把政治制度置于政治研究的核心地位,因为随着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日趋整合,“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庞杂,对集体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将传统制度理论的因素融入现代非制度政治学理论,将更确切地对现代思想加以描述。”[4](P1-2)应该“把政治制度解释为政治的基础特征”。[4](P16)马奇和奥尔森的著作宣告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诞生。与行为主义相比较,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特点在于:(1)重新把政治制度置于社会的核心地位,强调规则、程序和意识的标准是政治的基本特征,认为忽视制度或者低估其作用,不可能全面地理解政治学理论。(2)强调政治制度具有连贯性和独立性,重视制度安排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因为政治制度引导着政治行为。(3)重视制度、程序本身的实质性正义,强调在政治现实和政治行为的研究中,必须注重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的分析。(4)强调历史过程的复杂性和历史具有无效性的特点,因为历史并不必然与当时的制度相适应,制度往往落后于历史发展。(5)强调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和象征性行动,认为政治不完全是功利计算的结果,人的行为有时受符号、象征、道德、信条等影响。(6)认为政治机构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和要求的集体行动者,它不是社会力量的简单的反映,在既定的政治制度下,它的行为直接影响着政治活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