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也各不相同。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认为农民的根本问题是“土地问题”,从而开展了土地革命运动,“打土豪、分田地”是中国共产党赢得农民、动员农民的革命口号。执掌全国政权后,中国共产党没有忘记对农民的历史性承诺,新中国建立之初就在全国实行了“土地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性跨越,“增加农民收入”就成为当前的主流话语和政策选择。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这样的现实发展基础上,我们认为中国农民的根本问题是权利问题,就是说,在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上,我们应该从土地问题、增收问题上升到权利问题。可以说,只要农民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好,增收问题也好,以及农民的其他所有问题,都会因为找到了农民问题的总钥匙而迎刃而解。 国际人权理论将权利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本文着重探讨农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即广义上的政治权利。 一、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概述, 从政治学和法学来说,权利是合法赋予每一个人的,只要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就自然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我们所说的农民政治权利,并不是要刻意把农民与其他社会阶层的权利区分开来,而是根据中国“三农”问题的实际,突出探讨中国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状况。 政治权利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上去理解,狭义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亦即参政权;广义的政治权利除了参政权之外,还包括平等权、人身权、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学术理论界对政治权利的划分不尽一致。权威的政治学教科书将公民的政治权利分为三大类:(一)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二)平等权,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平等。(三)民主权,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权。[1](P118-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专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政治权利方面,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等。[2](P9-10) 国际人权法理论将权利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命权,免于酷刑权,免于奴役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权,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家庭与缔婚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权,担任公职权等。[3](P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作为中国人数最多的社会阶层,在政治上、名义上和法律上都翻身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巨变。但建国以后,在苏联集权模式和本国封建主义的消极影响下,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曾长期遭到严重破坏,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限制。回顾50多年来,当代中国农民经历了政治公民、半政治半社会公民和社会公民三个阶段。(注:对当代中国农民身份的三个阶段划分是本文作者张英洪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田必耀2004年初共同研讨农民政治权利问题时由田必耀先生概括提出的,在此向田必耀先生致谢。)在这三个阶段,国家对农民政治权利的尊重、保障和实现都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一阶段,政治公民阶段,从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以马克思主义为意识形态、根据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依靠动员亿万农民,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中,“一边倒”向苏联的新中国,为加快国家工业化进程,开始照搬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推行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此同时,国家权力历史性地下沉到乡村社会,一个历史上最强大的政权机构层层建立起来,国家对农民的控制达到了顶峰。从1950年开始,经过土改、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社教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中国农民被空前地动员到一浪高过一浪的政治运动中来。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建立和强化,农民也被空前地固定在土地上,曾经在历史上相对独立的单纯的农民在共产党的革命化训练下变成了国家的“政治公民”。 第二阶段,半政治半社会公民阶段,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高强度控制开始释放,国家权力有条件地从乡村社会收缩。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推动了中国农村社会的重大转型。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被主流社会抛弃;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1987年村民自治制度的试行以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国农民获得了新的历史性解放。但民工潮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在,使农民切身体会到大中城市对农民的身份排斥和制度歧视。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实际上处于“二等公民”的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