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在经过长期沉寂后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而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于上个世纪末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焦点。在这新的一轮对自由主义研究热潮中,中国学者大都把目光集中于西方晚近自由主义学说,尤其是“二战”后的最新论说。人们之所以关注这些学说当然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新颖,比以前的学说更系统和更完备,而是有深刻的社会原因。1978年以来的中国市场化改革首先促使学界开始研究市场经济的内涵、本质以及如何建立完善的市场制度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自由市场和反对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也有人把这种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在内的学派称作新保守主义)自然就成了人们的重点研究对象。其中,受到关注的不仅包括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如科思、诺思和布坎南等,也包括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这些在更广泛意义上力倡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由于哈耶克等人的经济主张背后也包含着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对于探询与市场制度相匹配的政治制度的中国学界来说,进而关注与这些经济学家主张相近的某些政治学家的著述也就理所当然了。于是,波普、伯林和奥克肖特等也相继进入人们的视野。尽管在引介时间上或有先后,但这些政治学家受到研究重视却离不开这一大的背景。 随着研究深入,人们除了研讨上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经济政策和政治主张外,也开始探究其背后的理据。其中,哈耶克对英美自由主义与欧陆自由主义的甄别,以及他与波普对欧陆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和对英美进化理性主义的推崇,伯林有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及其对理性一元论的批判尤其受到重视。虽然也有学者研读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概念,但在理性与自由主义关系上占主流的却始终是哈耶克、波普和伯林等人对唯理主义进行批判的理路。然而,由于不甚了解理性在自由主义最初证成时的作用及其后对自由主义发展的影响,所以也就难以理解哈耶克等人何以要极力辩解自由主义不是唯理主义。这样,在国内自由主义研究者中间就出现了夸大哈耶克等人对唯理主义批评的倾向,误认为其对“理性的滥用”之批判就是要批判理性本身,过分强调理性对自由主义的负面影响,而基本忽视了在自由主义发展中理性的正面作用。更有人追随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认为自由主义完全可以抛弃理性基础而仍不失其本义,甚至能更好秉持自由主义原则,这就完全误解了哈耶克等人在理性与自由主义关系上的论旨。 其实,哈耶克等对唯理主义的批评并不是要否定理性,而恰恰为了更明智地运用理性。所以,哈耶克自认为其“所持的反唯理主义的立场(antirationalistic position),绝不能与非理性主义(irrationalism)或任何神秘主义的诉求相混淆。我们所主张的并不是要废弃理性,而是要对理性得到确当控制的领域进行理性考察”。唯理主义实际上或是无限夸大了自然科学式的理性,或是无限夸大当下人的理性。人是有理性的,但人不是上帝,唯理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是把人视为可以创造一切的上帝。后来,哈耶克自己也觉得用“rationalism”称呼这种理性观并不恰当,为避免误解而改用“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来指称那种要用理性安排一切制度的思维方式。在哈耶克看来,这种幼稚的建构理性主义(anaive constructivistic rationalism)其实质并不理性,而理性的理性观应该是一种批判性和进化论式的理性主义(acritical and evolutionary rationalism)。 不过,本文并不打算正面阐释哈耶克等人的理性观,而是想通过哈耶克的研究专家约翰·格雷的近期转向问题和美国哲学家罗蒂提出的所谓“反基础主义的自由主义”,来剖析自由主义抛弃理性基础之后无所固持的后果,以揭示理性对自由主义的基础作用。最后,笔者会简明申论自由主义之所以建基于理性是由其政治旨趣决定的。所以,本文并非试图为自由主义提供一种新的理性论证,而只是想纠正误读哈耶克等人所引发的对理性的轻视倾向。 一、自由主义失去本质 作为哈耶克的著名研究者,约翰·格雷曾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坚决拥护者,其对哈耶克思想的解读倍受哈耶克本人的称许。可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格雷却来了个大翻转,成了反对自由市场经济的斗士。哈耶克泉下有灵不知作何感想,文化界则大多以“学术政治”来解释格雷的“变节”。在思想界不断调整自己立场的学者并不少见,但转到截然相反的立场却属凤毛麟角。“为稻粱谋”的解释似乎过于简单,也意义不大,那么探询格雷是如何转变立场的或许对我们更有启发。按目前学界的理解,哈耶克批判“理性的自负”是不遗余力的,但格雷后来仍把他归类为某种理性主义,遵此线索或许我们能够探知格雷是何以转变立场的。 在其《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注:参见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格雷把自由主义分为截然不同的两派:其中一派可以称之为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另一派则被称作和平共处的自由主义。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坚持“宽容是一种理性共识的理想”,自由主义制度被视为这一普遍原则的应用,是对一种普遍政权的规定;和平共处的自由主义则认为,宽容是人类可以以多种生活方式繁衍生息的信念,是寻求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实现和平的条件,自由主义制度是和平共处的手段。约翰·洛克、伊曼纽尔·康德以及现代的罗尔斯和哈耶克所捍卫的是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而托马斯·霍布斯、大卫·休谟以及晚近的奥克肖特和伯林所坚持的则是和平共处的自由主义。 在格雷眼里,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是启蒙的产物,是现代性的典型标志之一。这种自由主义赋予有限的理性以无限的能力,确信在各种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不同等级。“它假定真理已经被找到,并把倡导真理的义务加之以政府”。只有一种善和实现这种善的政体,而其他政体都是不合法的。最好的生活可能无法或难以实现,但目标却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对于哈耶克等人来说,政治哲学的目的就是寻找普遍可行的理想宪法,它规定了基本自由和人权的一套固定准则。这种准则只有在一种市场制度中才能实现,自由主义价值理念、政治制度和与之匹配的市场制度在他们看来是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