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上主义”(注:“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我们这里引用哈耶克《自由宪章》里的理解,亦可参见:“Libertarians'——What's in a Word?(http://flag.backened.net/liberty/liberty.html Nov.06.1996)。有些学者如P.巴利(见其著作《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把“无政府主义”也划归“自由至上主义”,则不是本文的理解。)(Libertarianism)在政治哲学中,无一例外地要求政府保持中立,即政府必需科学化、自然化——“最小化”。然而,在“如何中立”的问题上却产生了严格的分歧。诺齐克认为,在市场中个人自然权利形成“道德边际约束”这只“看不见的手”,国家的产生与存续只能因为个人自然权利的需要。这种国家介于功利主义、契约论与无政府之间,它是自由至上主义所追求的最典型的“最小国家”。 批判功利主义和契约论,论证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 诺齐克的国家形成过程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描述过程,“那种乍看起来是某个人有意设计的产物的东西,实际上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向带来的。”(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在追求个人自然权利的目标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过程中,个人与他人之间相互制约而形成规则。他把康德纯粹理性直觉的“绝对命令”,即“以人为目的,而不仅仅以人为工具”表达为个人自然权利;它是任何规则得以产生的最低界线,即“道德边际约束”。在这个约束面前,以功利为目的的功利主义,其规则的合法性将会受到质询和审判——批判功利主义是诺齐克的理论必然。 规则的来源,在亚当·斯密那里诉诸不可知的上帝,这为功利主义以功利为目的的感觉论打开了一扇极为方便的大门。边沁曾明确地说,“组成共同体的个人幸福,或曰其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注: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1、257、217、218页。)功利主义设计国家的基本准则是“功利之下一切皆工具”,正如密尔所言,“功利主义者的信条是,幸福是可欲的——作为结果是惟一可欲之物,其它的一切均为这种结果的工具。”④任何有理性的人依据趋利避害的原则而选择某一个规则:如果人们预期规则A比规则B更能增加幸福总量,那么,对规则A的选择就是合理的;如果规则A比规则B更会加重人的痛苦,那么,对规则B的选择就是合理的。因此,功利的制度设计将任何规则化作人们达到幸福最大化或痛苦最小化的手段,必然把个人自然权利淹没在功利的手段之中。它只是实现了个人自然权利的否定性——以功利为要求;但抹去了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以人为目的。以功利为目的的结果,必然会导致“仅仅以人为工具”。正如诺齐克指出,“功利主义并没有恰当地考虑到权利及其不可侵犯性(即“不以人为目的”的权利——作者),而只是给权利一个次要地位。”(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其实,诺齐克并不反对人们尽可能地扩大幸福总量,但条件是,以不违反道德边际约束为前提。(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如果只是把功利作为惟一的目的,必将把某些个人作为手段而侵犯他们的个人权利。例如,一个患有偷窃癖的小偷,能否因为贫困而溜到一家私人药店,偷窃治疗偷窃癖药物,以防止自己再度行窃呢?这肯定是功利主义者极为尴尬的问题。同样,诺齐克也不反对尽可能地减少痛苦,只是也应当不违犯个人自然权利。为此,他举例说,我们绝对不能在事先没有声张的情况下,将一个熟睡的人杀死(尽管那是痛苦最小的)。总之,诺齐克是以道德边际约束之“体”节制功利主义之“用”。 诺齐克进一步认为,个人的自然权利“它禁止牺牲一个人去为另一个人谋利,但还须进一步达到禁止家长制的干预,这种家长制对它支配的个人使用强迫或威胁的手段来保证被支配者的利益。”(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这有两层含义:其一,自然权利只为分立的个人所有,并且,除非个人有明确的意志行为表示,否则,相互之间是不可代替的,“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各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所以,功利主义以一个人的愉快“补偿”另一个人的愉快是错误的。其二,在个人自然权利制约下,规则的形成过程中,不能以家长制的方式,将未来的、整体的利益作为大于当下的、个人的利益要求而牺牲现实的个人权利。对这个观点的进一步理解,可以从诺齐克反对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L.V.Mises)(他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但他的一些观点与功利主义相似)的“价格预期”中得以说明:米塞斯的观点可概括为,理智的行为是通过以后的成功,来补偿眼前的暂时牺牲。而诺齐克则认为,要想对未来有一个准确的预测,除非要求不断变化的社会形成一致的行动,而社会变化将打破这种行动的一致性,使社会预测成为不可能。⑨ 与功利主义相仿,洛克的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形成,立基于大多数人的普遍同意,我们在这里依其“同意”论的观点,兑换成周延条件进行分析:条件一,如果是一切人皆同意,这肯定会令洛克笑逐颜开:“那就这样,政府形成了!”但他没有想过,“一切人会永远同意吗?”(这在罗尔斯看来就是“代际的正义问题”)(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5页。)即使在《论政府的解体》中,他仍然没有想过这个问题,而只是把政府解体的根本原因,推归于当权者的权利异化。(注: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8—151、60页。)条件二,如果大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那么,或者:大多数人不能为少数人作出决定(因为这些少数人反对——作者),洛克认为,这时社会解体,重新回到自然状态;(注: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8—151、60页。)或者:大多数人替少数人作出决定(即少数人默认,不表示反对),政府即可宣告成立,这是洛克的真实意图,他认为,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但是,条件三,如果只有少数人同意,而多数人不同意,但不反对;如果有一半人同意,另一半人不同意,但不反对,如此等等。洛克要不要成立政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