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罗尔斯对政治观念的使用主要体现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对政治正义观的三个典型特点的刻划之中。 首先,虽然政治观念同时也是一个道德观念,但它是为一个特殊的主题,即包括一个社会的主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制度的基本结构制订出来的道德观念。在这里,说一个观念是道德的,罗尔斯是指该观念的内容是由某些理想、原则和标准所给定的,就这些规范表达了某些价值而言,作为道德观念的政治观念所表达的是政治的价值。因此,“一种政治的正义观首先注意的是基本制度的架构、其所适用的原则、标准和准则,以及那些规范将如何表现于实现着社会理想的成员的品性和态度之中。”(注: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1~12.) 其次,政治的正义观的第二个特点与表达(presentation)的方式有关。“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所意谓的就是正义即公平是一种“免除了立场”(a freestanding view)的观点,这里的立场是指任何有争议的哲学和宗教学说,如关于普遍真理的断言,关于人类的本性和人格的同一性的断言。罗尔斯分别启用“一般性的”和“整全性的”(comprehensive)来形容政治的正义观与之相区别的道德学说。前者是指适用于一切主题的道德学说,后者是指包括人生价值观念、个性理想、友谊理想、家庭关系和社团关系理想以及许多其他的指导我们的行为乃至我们的整个生活的理想道德学说。功利主义就是这种一般性的和整全性的道德学说的典型。罗尔斯把政治的正义观与这类学说的区别刻划为一个观念所适用的主题的范围上的区别和那个较大的范围所要求的内容上的区别。“政治观念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它被表达为独立的东西,对它的解释摆脱了,或无需参照任何更宽泛的背景。”(注: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2.)罗尔斯把这种政治观念理解为把宽容原则运用于哲学本身的产物。 第三,因为正义即公平是作为民主社会的政治的正义观提出来的,其内容是以潜在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某些基本理念来表达的,这种公共文化包括一种宪政体制的政治制度、为之提供解释的公共传统(包括司法传统)以及成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本和文献。罗尔斯在这里一方面指出,正义即公平之所以被称作政治观念,部分原因正在于它是以一种特定的政治传统即自由民主传统为起点的,一句话,它是政治现代性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表达,是现代性的政治理论;另一方面,鉴于这一传统本身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包含着深刻的内在冲突,即洛克传统和卢梭传统的冲突,前者强调人权、法治、私域自律和消极自由,后者强调人民主权、民主、公域自律和积极自由,分歧的焦点则集中在“立宪民主的基本制度应如何安排才能满足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公民间的合作条件”或“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如何才能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得到最好的实现”这一根本的问题上,而正义即公平就是用来在两种传统之间进行调和以求解这一根本问题的,其论证策略即是《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座如七宝楼台一般的概念框架,其理论原则即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正义两原则。 二 相应于罗尔斯对“政治的”一词的三种使用,哈贝马斯区分了它所包含的三种意义(注:Habermas,Reconci 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XCII,No.3,1995,Pp.129.)。一是理论意义上的使用,比如,当就正义观对不同的世界观保持中立时说它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就是这样的使用;二是日常意义上的使用,“政治的”用来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分类,说政治哲学的任务是对制度框架和社会基本结构进行辩明时就是指这种意义;三是指在罗尔斯把前两种意义结合在一起谈到所谓“政治价值”时的使用,这时,“政治的”既是公民共享的确信的储备(a fund),又是用来区分一个对象领域的视点的储备。 对于罗尔斯通过在证明的程序本身之中引进规范性内容即关于道德人的两种最高阶的兴趣,把正义即公平塑造成对相互冲突的世界观保持中立并能够在无知之幕越掀越高后依然无可争议的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正义观的论证策略,哈贝马斯质疑的焦点在于罗尔斯把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的检验等同于参照良序社会的自我稳定的潜质而提出的一致性(或相容性)(consistency)的检验(注:Habermas,Reconci 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XCII,No.3,1995,Pp.119~126.)。 哈贝马斯认为,罗尔斯这种方法论上的平行是成问题的。这是因为可接受性论证是不能以内在的方式、在理论内部完成的。考虑到相互冲突的世界观,基本的规范性观念的中立性的检验是与对一个已经按照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的再生产的能力的假设性检验不同的。也许正是有鉴于此,《政治自由主义》在理论形成的“两个阶段”之间进行了区分。在第一阶段得到辩明的原则必须在第二阶段加以公共讨论。只有当多元主义的事实得到考虑,原初状态的抽象性撤除后,理论设计才算完成。就是说,整个理论必须服从公共理性论坛中的公民的批评。但这时的公民已不再是理论构造的正义社会中的虚拟的公民,而是有血有肉的现实的公民了。因为尽管哲学家可以尽其所能地预先反思真正的商谈会在多元社会条件下展开的方式,但对真正的商谈的一种或多或少带有真实性的模拟不是能等同于从潜在于正义社会中的前提向自我稳定的可能性的推演的。因此可接受性检验的问题在罗尔斯那里仍然没能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