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财富的得与失、国家的兴与亡以及文明的盛与衰的交替演变之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政治文明对于财富得失、国家兴亡以及文明盛衰的重要作用。政治不再是剥夺与反剥夺、暴力与反暴力的统治游戏,而是日益显现其理性与文明的光芒。特别是人们已经进一步认识到靠“强力与机遇”维系的秩序不可能是文明理性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之下,物质与精神的财富即使创造出来了,也将会在一次次的政治动荡之后被洗劫。以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为理性标志的政治文明逐渐被人们发展起来。这种政治文明通过人们的自由选择和平等博弈来为人类物质财富的获取、留存与延续提供理性秩序,从而使得人类文明进入政治文明的新的历史阶段。而这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政治文明又主要是以制度文明的具体形态来体现的。在人类诸多的政治制度的表现中,宪政制度是一种最能够体现民主、保卫自由与人权以及化解社会利益冲突的重要的政治制度文明。值得注意的是,幽暗意识是这种制度文明的重要的价值基石。宪政制度不仅有外显的制度形式,而且还有更为重要的内生价值理性。幽暗意识是这个内生价值理性的当然关键词。对于转型的中国来说,建立民主政治已经是中国政治发展现代化的当然共识。自中共十六大以来,宪政民主制度也日益成为现代中国民主政治的首选。但中国政治如何走向现代宪政制度,却还在学理的初级阶段。本文对幽暗意识的辨析,也是着眼于学理层面,厘清幽暗意识与宪政制度内生价值关系,为中国政治制度的宪政转型提供一个价值观照。 一 对于宪政民主制度,丘吉尔曾有这样一段名言:民主并非一个理想的制度,只是人类到现在还未想到一个比它更可行的制度[1](7页)。因此,宪政民主制度就是迄今为止最不坏的一种制度。但如果要问,有没有更好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回答也是,至少迄今为止还没有。这里的一问一答,确实体现了宪政民主制度在价值上的低调特征,即宪政民主制度并不是在追求一个最好的东西,而是在避免一个最不好的东西。为什么宪政民主制度是这样一种东西呢?其实,这就是宪政民主制度的价值基石——幽暗意识的作用与表现的结果。 1796年9月17日,美国开国之父乔治·华盛顿在他的总统告别演说中说到:“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就完全可以使我们相信这种情况是真实的。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2](320页)对于人性幽暗的警觉溢于言表。其实这就是幽暗意识的展现:它总是处处充满对人性的怀疑,时刻怀抱对人性的戒慎恐惧。那么,什么是幽暗意识呢?幽暗意识是张灏先生在其《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一书中分析宪政民主的“发生学”时所挖掘出来的观念,张灏先生写道:“所谓幽黯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1](80页) 幽暗意识酝酿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经过基督教加尔文教派的继续发酵,终成为英美宪政自由的民主制度。一方面,基督教强调人的灵敏和理性,以表明人的自存的尊严与平等;另一方面,基督教也时刻提醒世人尽管人可以得救却永远无法成就神的完美无缺,人神之间,永存幽暗。幽暗意识是一种有着强烈怀疑与反思精神意趣的“超验”意识,它有着自己鲜明执著的个性特征:首先,它认为人性世界的黑暗与缺陷是与始俱来并伴随始终的,尽管人有灵敏和理性,但不能最终将它消除。其次,这种黑暗与缺陷并非外在世界的黑暗所造成,而是人性自身永远存在的诸多罪恶和局限使然。人的世界的幽暗原因不是别的,正是人性自身的幽暗与局限。再次,幽暗意识有它的超验之维。幽暗意识并非完全是从经验中得来,也不能完全在经验中得到证实。幽暗意识的怀疑与反思(针对人的罪恶性)都是它的超验的价值设定,并非经验地认为人人都是坏蛋,而是对人人可能变为坏蛋的强烈的警惕与正视。正如美国开国诸父之一汉密尔顿的假定:“我们应该假定每个人都是会拆烂污的瘪三,他的每一个行为,除了私利,别无目的。”[3](86页)这里只是价值设定,不可能是经验判定。因而,幽暗意识有着自己鲜明的价值“取向”。 幽暗意识在人类的诸多古老文明中都有所表现。在西方文化的源流之一的古希腊文明中就有它的表现,尽管古希腊文明总体给人一种乐观主义的倾向,但依然有着明显的幽暗意识。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里有这样的表述:“谁让法律来统治,可以说是,只让上帝和理性来统治,但谁要让人来统治,那就要加上兽性的成分。”[4](90页)对人性的幽暗,特别是对人类统治者的“兽性”的敏感,是追求“城邦之善”的亚氏政治观中少见的。就是在最早表述国家乌托邦政治理念的柏拉图那里也有这样的表述:“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5]在儒家文化中,尽管儒家是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其政治观的立论,孟子认为“人人皆可为尧舜”,但孟子也认为“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的幽暗意识尽管是儒家乐观的道德政治的一个侧应,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就是对人性十分乐观的儒家,也有对人性现实的幽暗意识。 但是,真正全面表达幽暗意识内在要义精髓的还应该是西方文化的另一源流,这就是有着强烈“罪感”的基督教文化。基督教对幽暗意识的正面展示,催生了后面的西方宪政制度文明的“发生”,而在世界其他诸文明中,尽管也有幽暗意识的反映,却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宪政。个中原因主要是因为只有经过基督教发酵的幽暗意识,才能真正和宪政民主制度契合。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借着别人的一段话表达了基督教的幽暗意识:“一个基督徒由于他的信仰,不得不对人世的罪恶和黑暗敏感。这种敏感,他是无法避免的。基督教对人世间罪恶的暴露可以说是空前的。我们因此才知道罪恶的根深蒂固,难以捉摸和到处潜伏。基督教的神示一方面是充满了慈爱和宽恕,另一方面也恶狠狠地晾出了人世的真相,基督教的福音使罪恶意识牢系于人心……他看到别人看不见的罪恶……(这种)原罪的理论使得基督徒对各种事情都在提防……随时准备发觉那无所不在的罪恶。”[6](14页)但是,以正视人的罪恶为出发点的幽暗意识却不同于忧患意识,也不同于阴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