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它后发优势一样,制度后发优势是潜在的,要由潜在的优势转变为现实的后发优势,需要把握其内在的实现机制。这里主要从制度模仿的核心问题,即正式制度模仿、非正式制度模仿及其关系问题,来分析如何将潜在的优势变为现实的优势。 一、正式制度的模仿 1.正式制度是可模仿的 正式制度就是各种正式规则,体现为条文和规定等。从理论上看,撇开模仿的效果,仅从可否模仿本身看,正式制度是可以直接制定的,是可以模仿的。从实践上看,人类创造的许多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都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正确把握基础上经过反复试验得到的,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因此,这些先进的制度是可借鉴的。正式制度的模仿,包括具体制度的模仿,也包括制定这种具体制度的设计理念和原则的模仿。同一制度设计理念在不同的环境中可以、也应该设计出不同的具体制度。制度设计理念和制度设计技术比具体制度安排更为重要,因而建立在社会科学基础上的制度设计理念的模仿,比具体制度的模仿更为根本、更为重要。这里制度设计理念是思想观念的范畴,属于非正式制度,但与一般的非正式制度不同,它是对客观规律的科学把握,是设计正式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式制度的模仿,体现在经济、法律、政治等各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经济体制的模仿已经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认同。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是相同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经济,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投资、技术国际化、世界化、一体化。经济体制模仿也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最根本因素,经济体制模仿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无庸置疑的,那么与之相关的法律体制、政治体制又如何呢? (1)法律体制的可模仿性 法律制度具有这样两个有利于模仿的特点:一是相对自主性,即法律相对独立于社会的其他领域。法律的自主性是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发达,社会关系复杂性的一种表现。社会分工是法律产生的基本条件,而法律一旦脱离社会的物质生产而独立起来,就会循着自身运动方面运行,法律在其成长过程中也日趋摆脱宗教、伦理和政治因素的束缚,获得真正的独立,日益鲜明地呈现出自主性。二是技术性,即许多国家在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时,总是要采取某些类似的法律措施。法律不仅是一种文化的存在,同时也是一种技术的存在,而作为技术形态存在的法律在各国间的移植是完全可能的。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中,有关资源配置、生产管理、市场调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性法律规范都可以看作是技术性法律规范。因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国都面临同样的问题,需要制定同样的法律来进行调整。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都是相同的,这都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法律移植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其一,法律移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的通行化、国际化,决定了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通行化、国际化,必须与国际上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其二,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需要。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其它的社会和国家事务,诸如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权保护、惩罚犯罪、维和行动、婚姻关系、财产继承等,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型,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然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其三,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正是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而有传统和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收。全球法律的发展进程,实际上是法律变革进程从民族国家走向国际社会的过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体现全球法律文明进步的共同基本法律准则,由此逐步形成一个相互接近、相互认同、相互联结的全球法律机制和国际准则。 (2)政治体制的可模仿性 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是人类历史长期积淀下来的政治一般,它与社会政治形态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一定社会的政治形态是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的统一。政治制度从来就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具有鲜明阶级性的。而政治体制则不同,它是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和运作方式,本质上并不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原则和阶级性,而体现着实践方式效能原则和科学性,它与政治制度构成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就中国而言,无论中国国情如何特殊,它都不可能不包含和容纳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一般,而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作为社会历史的政治一般,又必然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结合,寓于其政治特殊之中,并以此为存在形式和价值实现条件。同时,社会政治形态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人类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必将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参照。那种认为国外经济体制可以借鉴、政治体制“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思维定势是片面的。 如在权力制约方面,“权力必须制约”虽然已是不争的结论,但在如何制约的问题上认识还有很大的分歧。传统观念坚持“集权制约”论,现代观念则主张“分权制约”论。这两种制权理念的分歧实质上是制度本位论和权力本位论的分歧。前者认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应有不同的制权方式,进而演绎出集权制约姓“社”、分权制约姓“资”的结论。而后者认为,无论在什么制度下,权力的本性都是相同的,权力制约应有其共同的规律,权力制约从来就不是某种社会制度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的政治文明成果。分权制约原则是作为封建中世纪的集权专制的对立物产生的,它代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反映了现代民主政治及其政权运作的普通规律,其意义在于通过权力的架构创新,变内部制权为外部制权,从而解决权力的不受约束问题。而“三权分立”只是分权制约原则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分权制约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探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