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资本主义的特点之一是民主在政治领域的扩展,一人一票的普选制已经成为公认的政治竞赛准则,也成为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在中国,民主也成为我们政治发展的方向。尽管在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中,人们对民主有了比过去远为深刻的认识,民主已经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成为公开或潜在的潮流,甚至逼得它的反对者也不得不使用民主的字眼。然而,在一个可以称之为“世界”的巨大国度,在一个世界人口最多、又处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如何稳步地推进民主化进程而又能有效地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依旧还是一个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阅读理查德·伯拉米的《重新思考自由主义》(Richard Bellamy,Rethinking Liberalism),对拓展我们的思路,就十分必要了。理查德·伯拉米是英国里丁大学(Reading University)政治学教授,在研究自由主义史方面极有造诣,其代表作还有《自由主义与现代社会》、《自由主义与大众主义:走向妥协的政治》。 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民主作为一种集哲学、政治与社会诸种要素为一体的概念,不仅是一个理论或观念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这也使民主不仅包括各个不同国家的民主实践,还带上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特色,并使民主的内涵与外延在当今世界扩展到了一个令人无法精确计算的程度,而当代资本主义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政治民主由以前的精英民主过渡到了大众民主。这种扩展并不仅仅是一种量的扩展,它同时也发生着某种质的变化,甚至随之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政治现象。比如西方主要国家的大选,已经不是一小批职业政客的事情,而成为一个国家周期性的“疾病”。因为大选需要太多的政治做秀,以至于很多理性的政治选择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反而只能暂时搁置。至于美国这样重要国家的大选年,往往由于其主要人物的做秀对国际事务产生重大影响。这种由于大选而将国家的基本政策作为竞选资源的现象,在以前是很少出现的。而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其民主体制的实质由精英向大众的转化。由此,在民主这一共同的名词下面,人们究竟强调的是什么内容,就值得仔细推敲了。在对民主的分类中,戴维·赫尔德做了大量的工作,他将20世纪之前的民主分为了四种古典模式:雅典式的、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20世纪的民主则分为四种现代模式:竞争性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型民主和参与性民主[1](p.5)。然而,我认为这样的分类尽管详尽却未免过于琐碎,使人反而不易把握民主的实质。而在伯拉米的书中,他的关注点是在如何解决民主参与扩大所带来的问题上。所以,他并没有对民主进行分类,只是考虑如何使民主在现代条件下保持其自由主义的特质。因此,从伯拉米的实质性分析中,我觉得可以将民主简单地分为古典精英民主和现代大众民主,而这种划分这对于理解当代资本主义的特点以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政治发展问题更为有益。 一 产生于西方的民主,有一个很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古希腊的民主只限于雅典的公民,罗马的公民权一度也只限于罗马的公民,以后才不断地扩展到意大利和地中海的一些其他的地区。不过,只有在英国开始它的现代化进程后,民主的各种类型才与我们今日接触的现代社会密切相关。由于现代社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现代的政治体制变革有一种缠绕式的关联,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展现出的多种民主模式,基本上都属于“古典”民主的范畴。这种经典民主的本质,就是伯拉米所认为的“自由民主”。事实上,根据他的分析,自由民主并非如同福山所说的是“历史终结”的代理人,反而属于一个已经逝去的时代。[2](p.92) 换言之,自由民主是一种“古典民主”或“经典民主”。这种民主的影响是巨大的,可以说,当今世界关于民主的理论和学说,基本上成型于19世纪,而在19世纪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形成的学说,与今天大规模的国家组织、复杂的社会和国际经济体是否依然吻合就成为一个疑问了。于是,进一步贴近现实的研究工作就被提上了日程。在分析经典民主向现代民主转化过程的关系中,有两个学者基本上代表了这一研究过程中的主流观点,他们分别是名声还仅限于一个小圈子的施密特与大名鼎鼎的熊彼特。卡尔·施密特(Carl submit)是20世纪初的德国学者,按伯拉米的看法,施密特总结了自由主义政治模式的三个基本要素: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法治和议会政治。他认为国家的目的仅仅是调节与促进社会的互动,而不是通过国家对社会机构的管理代替个体的主动权。法律的统治是为了确保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使其只能以一种中立的方式发挥其调节功能,从而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公开。根据这一概念,法律必须反映普遍理性的客观权威性,而不是像在绝对君主制中一样仅代表统治者的突发奇想。[2](p.70) “法律之下有自由”,相对的司法独立使古典民主具有浓厚的“自由性质”,很多学者也天然将自由主义与民主挂钩,但施密特却认为自由主义与民主只是有着不确定的联系,而且事实上它们是建立在相反的平等原则基础上的。自由主义依靠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的个体都应由于其共同的人性而受到平等对待。我们的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必须通过一场公平竞争才能获得,在竞争中,所有人都有凭借努力攀上社会顶峰(或是摔落到谷底)的同等机会。根据这种理解,平等与差异共同存在并得出不同的结果。与之相对的是,民主的基础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原则。施密特认为,市民身份假定了“在由具有相同地位的人所组成的社会中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因为平等权只有“当同一性存在时才真正有意义”[2](p.69)。正是这样的推理才会使古希腊和英国在民主参与的问题上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