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政治活动空间的公共领域 鲍曼曾指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起源于古代;可上溯至希腊的oikos(家庭)与ecclesia(政治场所)之区分,有关城邦(polis)成员的事务在政治场所中予以处理与解决。”①虽然古希腊尚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但这种处理与解决城邦成员之事务的政治场所,可以被看作公共领域的雏形。哈贝马斯说:“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②在这个意义上,解决与处理城邦成员问题的政治场所,也可以被视为政治公共领域的原始形态。在《人的条件》一书中,阿伦特认为,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区别相应于家族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区别,而“这些家族和政治领域作为一些明确的、分离的实体至少从古代城邦国家的成立起就已经存在”③。显然,在阿伦特看来,最早的公共领域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就已出现,而且这种最早的公共领域就是古希腊人的政治活动空间。哈贝马斯在论述古希腊的公共领域时,也主要着眼于其政治功能:“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在广场上进行”,“公民相互之间进行对谈,从而把事物表达出来,并使之形象化;彼此差不多的人通过争论,才能把最好的衬托出来”④。 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封建统治下的世俗领域其实就是古代的私有领域,其特征是将所有的活动都纳入家庭的范畴,在家庭的样本上建立所有的人际关系,于是,“这些活动只具有私有的意义,其结果是不存在公共领域”⑤。 哈贝马斯认为:“从社会学来看,也就是说,作为制度范畴,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和私人领域相分离的特殊领域,在中世纪中期的封建社会中是不存在的。”⑥尽管如此,哈贝马斯又指出:“封建制度的个别特征,如君主印玺等具有‘公共性’也并非偶然;同样,英国国王的公共性也不足为奇——因为所有权有一种公开的代表形式。”⑦这种情况,哈贝马斯称之为“代表型公共领域”,它仅仅是欧洲中世纪所谓“公共性”的一种特定符号。“代表型公共领域”实质上是封建领主之地位的标志,是其特权的体现。“代表型公共领域”“出现在节日、‘神圣的日子’,确切地说,出现在朝觐日,因而不是一个政治交往的领域。作为封建权威的光环,它表明的是一种社会地位”⑧。这样看来,在欧洲中世纪,即使有所谓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充当封建权威的光环,但真正的公共领域,或古希腊意义上的自由民政治活动空间,却日趋式微。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出现了一种哈贝马斯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⑨。与古希腊之公共领域的原始类型相比较,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既有与之相同的一面——即对公共问题的关注及公开性,又具有新的或“史无前例”的特征——即针对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开批判。“对于公共权力的批判功能是公共领域功能的最典型体现”⑩,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之外,哈贝马斯还提到平民公共领域的存在,他引述了洛特斯(G.Lottes)的观点:“平民公共领域的产生,标志着小市民和下层市民生活历史的一个特殊阶段。一方面,平民公共领域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为参照,因而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一个变种。另一方面,平民公共领域在新的社会语境中展现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解放潜能,因而又不仅仅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一个变种”(11)。由此看来,近代以来的公共领域,呈现出多元的局面。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之外,还可以有其他类型的公共领域。 由于中世纪“代表型公共领域”并非真正的公共领域,其所表征的“公共性”仅仅意味着封建领主的地位和特权,因此,“代表型公共领域”之“公共性”实际上是一种伪公共性,其与真正的公共性有着天壤之别。排除这种并无真正公共性可言的“代表型公共领域”,无论是古希腊之公共领域的初始状态,还是近代以来直至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公共领域,其公共性都至少可由下述几个方面来考量:(1)公共领域涉及的是公共问题。公共领域讨论的问题,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问题。传统的私人—公共之二分,强化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不具有公共性质的问题,或不能转化为公共问题的私人问题,不会获准进入公共领域。(2)公共领域具有公开讨论甚至公开批判的功能。公共问题源于其公共性质,可以在公共领域中进行公开讨论甚至予以公开批判。公开讨论或公开批判,有助于公共问题的合理解决。(3)公共领域能形成制约公共权力的效应。如果公共权力未受任何制约,它就可能服务于非公共的目的。而公共领域的公共舆论,则是制约公共权力的一种重要力量。哈贝马斯说:“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12)政治问题与公共权力直接相关,通常是具有全局性、总体性的公共问题。因此,政治公共领域具有最大的公共性,是最为重要的公共领域。 二、依托公共领域的民主政治 1.“民主”、“政治”与“民主政治”。 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发展,为民主政治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土壤。对于民主政治来说,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其不可或缺的客观条件。为了阐述这一问题,这里有必要明确“民主政治”的基本涵义。 从词源上考察,“民主”一词来源于两个古希腊词语:人民(demos)和权威或权力(kratos)。因而,“民主(democracy)意味着人民治理政府,而不是由个人(君主、独裁者或神甫)或少数人(寡头政治集团或贵族集团)进行统治”(13)。近代以来,民主理论分化为两大基本流派:“其一是共和主义取向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理论均属此类,主张对于公共事务由公民直接介入进行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其二是自由主义取向的,或称代议制民主理论,倡导由经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严格界定的地域内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张并坚持‘法治’”(14)。在当今世界,源于古希腊原型的共和主义民主几乎变成了一种单纯的理论思辨或假说,而自由主义民主则逐渐成为民主的主流范式。但无论是主张“人民的统治”的“原型”民主,还是主张代议制的当代主流民主,都有着对公共权力的公共制约这一共同内涵,而对公共权力的公共制约都是通过社会成员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公共决策来实现的。科恩所谓“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5)这一点,应为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主的底线所在。通过不同类型的民主,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既可以选举官员,又可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正如缪勒所说:“人们可以把民主定义为一种政府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公民或选择统治自己的人,或选择政府的政策,或选择两者”(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