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社会(注:英文Civil Society有多种译法,一般港台学者译为“民间社会”,顺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民反官”的思维习惯;大陆一些学者译为“市民社会”,沿袭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称法;有一些学者借近代文明复兴之义,译为“文明社会”;也有部分学者译为“公民社会”。笔者这里用作“公民社会”,原因如下:(1)如此译法比较符合“Civil Society”在20世纪60、70年代复兴之义,凸显“政治社会”中“公民”的地位以及公民在民主化中的作用;(2)“市民”与“公民”的侧重点不同,“市民”强调经济和社会身份,而“公民”较侧重政治权利与角色;(3)本论题探讨的是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对于民主化而言,公民是主体;(4)当代政治中“公民”与“社会”日显其重,“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有着较大的合理性。):民主化的希望 20世纪50年代后,民主化进程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为了寻找出路,人们开始把目光移向公民社会。(注: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在前苏联东欧,80年代初起在拉美和东亚,80年代末起在黑非洲,90年代初海湾战争后的中东地区,学者们掀起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热潮就是明证。)政治实践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公民社会不仅可以教育和组织公民,表达公民的利益和要求,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还可以限制、分割和制约国家权力,形成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缓冲区。发育到一定程度的公民社会不仅是民主化的前提,也是民主制度健康运作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人们认定公民社会就是民主化的希望。(注:90年代后,公民社会理论在横向上不断拓展其研究领域,在纵向上不断纵深,已在当代政治学中获得了不容忽视的地位。“世界各个角落的个人、团体、组织都在讲这个语言。”John Keane,Civil Society:Old Images,New Visions,Combridge,UK,Oxford,Ox4,Polity Press,P.32.)无论是研究政治发展理论,还是研究比较政治的学者,都同时将公民社会理论引入民主化理论以及地区政治的研究中。有些西方学者甚至乐观而大胆地预测:世界民主化趋势的唯一动力就是公民社会。(注:See Philosophy & Civil Society:http://www.civsoc.com/index,htm) 西方学者如此乐观地看待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并非没有道理。从社会结构的维度来看,第一,公民社会的疆域在国家、公民社会和公民之间划清了界限,勾勒出了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公民权利的领地;第二,公民社会的主体(以志愿性社团组织为主)承担了民主化的使命与角色,作为中介,开凿了一条公民参与和民主运作的通道;第三,公民社会在政治体制的外围形成“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力量,为限制、分化和制约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益,构筑了坚实的屏障。无疑,一个健康、成熟而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可以为民主化提供巨大的推动力。从文化的维度来看,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之间存在着一种文化上的和谐。公民社会倡导的文化多元、宽容、妥协与合作,也是民主化所必需的。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的提出,为这种文化和谐开辟了更为宽广的论域和更为完备的范式。随着政治文化理论研究的纵深,人们愈加重视文化维度中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助推作用。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开始思考: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既定关系会如何变化?公民社会到底是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要解答这个问题,仅仅停留在以往的对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之间的关系进行单线逻辑考察,简单地将后者认定为前者的伴生物,已经远远不够了。由于全球化为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空间,这就需要我们在一个更为宽松的分析平台上考察两者,从双重向度把握两者的互动关系及内在联系,同时,也就将研究的角度从结构和文化两个维度逐渐向多维化转变,借以开辟更宽厚的研究空间。 二、平衡、互动与和谐:公民社会的内在精神 首先,我们来探讨公民社会的自身性质。站立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民社会,结构复杂,形态各异。由于近年来人们过度的关注与渲染,它甚至被赋予某些神话的意味。但如果我们拂去其表面的、琐碎的、泛化的理论表象,透析公民社会的深层结构与运作机制,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公民社会内部贯穿着一定的理论与原则,它们以特有的方式维系着公民社会的正常运作,保障着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推动着民主化的进程。这些理论与原则,笔者将其称为“公民社会的内在精神”。 (一)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尽管人们对公民社会的认识林林总总,不可尽数,但有一点却达到了高度的共识:公民社会代表着一种平衡,公民于政治社会中拥有的权利和为维护这些权利所承担的责任这两个支点之间的平衡。(注:Brain O' Connell,Civil Society:the Underpinnings of American Democracy,Hanover,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1999,p.10.) 权利与责任之间的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权利、利益组合中呈现不同的形态,同时,它也是静态的,借助稳定的组织制度持久而稳固地发挥着作用。这种平衡使个人与政府、社团组织以及经济部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保持整体良性运作的同时也培育着各种社会元素间的宽容、协调、对话,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提供了制度和心理上的保障,为公民所承担的责任划定了底线。但在整体主义占主流的社会中,义务往往呈显性发展,而权利却委缩在义务的阴影之下。正如康奈尔(Connell)所言:“虽然大多数概念都承认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平衡,但它们在使个人真正理解许多个体利益源自于健康的公民社会这一点以前,便直接跃入义务的阴影之中。尽管合作与慷慨已为我们每个人所接受,但个人利益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尤其是当我们把目光投向集体利益和利他主义时,更需要深刻理解这一点。”(注:Brain O' Connell,Civil Society:the Underpinnings of American Democracy,Hanover,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1999,p.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