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是有规律的,这一点人类在古代就已经认识到,所以自然科学的公理自古就得到了承认,虽然有些公理的发现和承认充满着种种艰难曲折。人类社会也是有规律的,但是,这一点直到近代以后才逐渐被人类自己认识。由于社会科学公理的发现和承认往往比自然科学更加艰难曲折。因此与自然科学家一样,社会科学家的天职也是追寻真理,即发现社会科学的公理。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时,总结马克思一生的最伟大成就,说马克思像达尔文发现自然界的进化规律一样,发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可以说,这是对一个社会科学家的最高评价。 由于政治活动涉及到人们的根本利益,特别是有权有势者的既得利益,所以在社会诸领域中,政治领域的公理尤其难以被人们承认。对政治公理的探索充满着迷雾和风险。然而,纵使有迷雾和风险,也阻挡不住人们的探索。统治者及其代表之所以要研究政治公理,是因为这有助于维护其统治地位;被统治者及其代表之所以也要研究政治公理,是因为有助于推翻现存的政权而确立捍卫自己利益的制度。所以人类很早就开始对政治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长期以来,人们把系统地研究政治公理的学问,叫作政治学。政治学是人类最古老的学问之一。距今2300多年前,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就系统地研究了“什么是最好的政治制度”这个问题,并在一本名为《理想国》的著作中对此作了全面的回答。稍后,柏拉图的学生、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写了一部题为《政治学》的名著。《政治学》的基本内容就是对当时希腊城邦国家的各种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试图发现最理想的国家制度。亚里士多德说,伦理学研究的是个人的善,政治学研究的是群体的善,即公共的善或公共利益。他认为,群体的善和利益是最高的善和最高的利益,所以政治学是最重要的科学,是“科学之王”。 千百年来,思想家和政治学家通过对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的研究,发现了许多重要的政治发展规律,总结了大量政治生活的公理,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科学知识,对人类不断改进政治制度,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政治思想家迄今为止究竟发现了哪些政治公理呢?讲到这一问题,我们首先会想到多年来我们反复强调的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的理论和阶级斗争的规律。在人类特定的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的政治规律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阶级斗争规律不是人类的全部政治公理,而是政治公理的一种。如果把阶级斗争规律当作人类的惟一政治公理,并以此否定其他政治公理,那么,不仅会对政治生活的认识带来严重的偏差,而且会给现实的政治生活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最终也就偏离了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根本目标。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下,长期以来被我们忽视的其他政治公理,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四条:人类有着共同的基本政治价值;要实现这些根本政治价值必须有一套合适的政治制度;民主是到目前为止最好的政治制度;判断政治民主有一套客观的标准。 人类具有共同的基本政治价值 一位记者在恩格斯晚年这样问他:你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信条是什么?恩格斯回答说:是《共产党宣言》中的这句话:“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同一本书中还明确地把个性充分解放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当作其最高的政治理想。这一政治理想包含了人类的基本政治价值:人类的尊严、自由和平等。这些人类的基本价值不仅已经得到了多数人良知的确认,而且正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它们具体地体现为各种各样的人权。真正的人权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价值和目的,而不是达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人权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性的政治要求,充分发展人性是全人类的永恒价值,这种价值在政治上体现为不断实现人权。因此,践踏人权就是抹杀人性,摧残人道。 人权简单地说就是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这里的“每个人”指的是人类社会中的所有人,而不管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门第、财产、文化和才能等状况如何。而称它们为“权利”,是意指它们是每个人对其政府或社会的要求,而不是政府或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说这些权利是“基本的”,表示人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没有人权,其他所有权利就无从谈起。 人权可以分为基本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两大类。基本政治权利就是传统讲的自然权利,主要指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就是各种福利权利,如医疗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共列举了28项人权,主要有平等权、自由权(信仰、言论、结社、迁徙、人身、就业、通讯、集会等自由)、生命权、独立权、人格尊严权(主体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诉权、公正审判权、国民权、婚姻权、庇护权、参政权、受益权(社会保障权、享受教育权、享受救济权、休息权、文化娱乐权等)、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等。 人权是个人对国家的要求,不是国家对个人的要求,这种对国家的要求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所以人权又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所谓消极权利,即是个人要求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侵犯的权利,而国家则对这些个人权利有依法保护和不加侵犯的义务。消极权利亦称人格权,它与个人的生命始终相伴随。消极权利包括自由权(个人的行动、安全、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出版、信仰、请愿、职业、通讯、集会、结社等自由)、平等权(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种族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党派平等、人格平等等)。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也就是社会福利权利,主要指各种受益权(如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娱乐权等)。对这些权利国家不得消极无为,而必须积极地实现或加以保障,对此,它有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