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学中,平等概念有多种用法,它既是一种哲学信念(强调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也被认为是一种分配原则(指人与人之间应在收入、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利等分配上的平等)。 讨论平等的含义,只有回答“在什么方面平等”才有意义。根据所分配的对象的不同,平等概念的应用也完全不同。 (1)根本平等(foundational equality):指一种坚信人类生而平等的思想,强调人类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等值的。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平等的第一种用法。 (2)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主要包括“法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平等”(平等享有选举权,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3)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指每个人起点相同,生活机会相同。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的是前者。 (4)结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指收益的平等分配,通常被认为属于“社会平等”的范畴,即收入、财富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平等分配。 上述不同用法有时互相对立,例如,强调机会平等,可能就要为社会结果的不平等展开辩护。在实践中,上述平等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绝对平等原则和相对平等原则。绝对平等原则适用于第(1)、(2)、(3)种平等,它意味着人们在权利、法律和机会方面完全平等。相对平等原则是分配的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第(4)种平等。它强调,对于那些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应该根据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多少来进行,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多劳多得”的原则。然而,人们对非基本权利分配所采用的相对平等原则也存在争议:以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为代表的一派,本着“社会合作”原则,提出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非基本权利,实行“补偿原则”:获利较多者必须给获利较少者以补偿,因为获利较多者比获利较少者较多地利用了他们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与“社会合作”。这种观点成为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论基础。以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为代表的另一派,反对“社会平等”的观念,也反对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认为那会侵犯那些有才能的人的个人权利。 平等观念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古代思想家一般倾向于认为等级制是自然的或者不可避免的。而现代思想家们很少有人公开反对平等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人都是平等主义者(egalitarians)。所以,平等问题上所展开的现代论战,决不是平等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论战,而是在什么领域和如何实现平等问题上不同观点之间的论战。在上述4种平等概念中,前面3种基本上不存在重大分歧。分歧主要产生在第4种概念,即结果平等上。 假如我们用光谱来描述平等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左”的一面广泛支持社会平等的思想,而在“右”的一面则持反对意见。支持和反对意见可以列表如下: 支持和反对“社会平等”的观点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