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分子提供政治符号产品时的责任问题 “知识分子”不仅是一个非常歧义、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而且是一个容易引起价值争论的语词。因为,在人们的言述中,“只要一提到它,往往就会引起涉及含义的评价的争论。”(注:[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1-2页。)既然在使用知识分子这一语词的时候,概念意义的含混与价值评判的分歧并行而来,那么,依照现代学术研究的方法,不妨把知识分子这一概念区分为规范性的与描述性的。 “知识分子”作为规范性的概念,它凸显的是知识分子的理想形象:知识分子应该具有何种特质、应该干什么、应该追求什么。在规范性的知识分子概念下,知识分子的形象不仅被理想化,有时甚至被浪漫化,比如知识分子是“人类良心的体现”、(注:参见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单德兴译,三联书店,2002年,第12页。)“道德理想的捍卫者”、(注:[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3页。)“社会的批判者”、(注:参见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第583页。)“无私无畏的英雄”、(注:参见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单德兴译,三联书店,2002年,第13-14页。)“精神的超越者”、(注:[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2页。)独立的“业余爱好者”(注:参见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单德兴译,三联书店,2002年,第71页。)等。可以说,在规范性的知识分子概念里负载了对知识分子太多的价值期待与规范要求。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达到这些要求的知识分子屈指可数。(注:参见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第583页。) “知识分子”作为描述性的概念则有所不同,它着眼于知识分子事实上在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干什么。从这种角度来看,李普塞特对知识分子的定义,可以视为一种描述性的定义:“所有创造、传播、应用文化的人是为知识分子,而文化是人的符号世界,包括艺术、科学和宗教。”(注:[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邵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95页。)据此定义,知识分子不过是符号世界的操作者。与此相类似的定义是萨义德提供的:“知识分子是以代表艺术(the art of representing)为业的个人,不管那是演说、写作、教学或上电视。”(注:参见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单德兴译,三联书店,2002年,第17页。)如果说李普塞特和萨义德的定义显得有些笼统或过于宽泛,那么,哈耶克给出的判断则较为具体:知识分子是“以解释观念为职业的那类人”,或者说知识分子是“倒卖观念的职业好手”。(注:哈耶克:《知识分子与社会主义》,载《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45、233页。)这听起来似乎有点尖刻,不过作为一种描述性的判断,它揭示了知识分子以制造、解释观念为业的客观事实:“知识分子与弄‘观念’这套东西是几乎不可分的,至于观念是属于理想主义或唯物主义,……皆不关紧要。”(注:金耀基:《知识分子在社会上的角色》,载王小波等著、祝勇编《知识分子应该干什么——一部关乎命运的争鸣录》,时事出版社,1999年,第164页。)依此定义,知识分子不过是理念的创造者与解释者,亦即理念人。 如果我们在描述性的意义上使用知识分子的概念,把知识分子理解为制造、解释观念的职业好手、符号产品的供应者,那么,首先需要追问的是,知识分子制造、解释的观念、提供的符号产品是否总是人类的福音?是否曾经成为人类灾难的序曲?毫无疑问,前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后一问题的答案则是肯定的。对此,已有知识分子显示出清醒的反省意识。作为知识分子的波普尔在审视20世纪西方知识分子的作为时,就曾经颇为自责地写到:“我们这些知识分子每每出于懦弱、专横或者骄傲而干下最可怕的事情。”(注:[英]戴维·米勒编《开放的思想和社会——波普尔思想精粹》,张之沧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88页。)如果说波普尔的反省主要针对近代以来的西方知识分子,那么,对于近代以来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批判的自我反思就显得更有必要。这是因为,纵观中国近代的历史,每一次和平进入现代社会的可能性都和这个民族失之交臂,除了客观的政治因素之外,意识形态的力量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知识分子,对此要负主要的责任。”(注:季红真:《世纪末的回顾》,载《知识分子应该干什么——一部关乎命运的争鸣录》,第301-302页。) 既然近代以来的中西方知识分子都曾经给民众带来巨大的灾难和痛苦,那么,在知识分子制造、解释的观念、提供的符号产品中,究竟什么样的观念、什么样的符号产品危害最大?历史的经验表明,社会政治性的观念或者政治符号产品产生的影响最为巨大,危害也最为剧烈。(注:参见《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233、234页。)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知识分子在制造、解释政治观念、提供政治符号产品的时候,如何减少自己给大众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从已有的研究来看,马克斯·韦伯、哈耶克、波普尔、萨托利等人的诸多论述实际上已经触及到了该问题答案的某些方面。比如韦伯关于“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著名划分,虽然主要针对的是以政治为业的政治人物,但它同样适用于以制造、解释观念为业的知识分子:尽管支配知识分子观点的既不是自私的利益,更不是罪恶的动机,而是一些最为真诚的信念和良好的意图,然而,知识分子却不能奉行“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的信念伦理,不能仅仅“盯住信念之火,例如反对社会制度不公正的抗议之火,不要让它熄灭”,他必须遵循责任伦理,“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注: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之间》,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107、108页。)换言之,知识分子必须同政治人物一样,放弃信念伦理的精神执着,“采取责任伦理的踏实准则。”(注:钱永详:《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