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方法问题 制度是重要的,不同的制度下形成不同的社会秩序模式。从当代流行的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那里,我们进一步学习到了在一定规则下人类社会秩序之形成的洞见。于是,问题可以变成通过理解和认识不同制度下秩序的性质,选择规则来改进我们的社会状况。詹姆斯·布坎南在20世纪80年代将他的研究改名为立宪政治经济学。以突出立宪政治经济学校之传统经济学是一种更高水平的研究,它检验对于制约的选择而不是在制约下的选择。对立宪层次的分析来说,一个基本的认识是分析的层次性。立宪分析区分两个层次的选择——立宪选择和后立宪选择。立宪选择是在不同的规则之中的选择,后立宪选择是诸如普通的市场选择那样的既定规则下在不同的可行策略之间选择。正统的经济学试图在既定的制度——宪法结构下解释经济人的选择,他们之间行为的互动以及行为互动的结果;立宪政治经济学则试图解释不同的制度——宪法规则的工作性质,而这些规则制约着经济行动者和政治行动者的选择和行动。对基础性的规则或制约的工作性质(working properties)的分析和比较构成了立宪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其整体目标是为这些参加立宪改革讨论的人们提供指导,通过改进“游戏的规则”来改进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秩序。 但是,制度的选择如何可能?或者更确切地问:如何将它成为不可能的?如果我们相信对制度进行完全因果式解释的学说,我们会隐入自我背谬的境地,从而不能有意义地谈论任何对制度的选择。一种制度的建立是由某国当时各项具体的环境和历史条件决定的,其他国家不具备这些决定因素,因此各国应该从本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建立其制度。这是一个很有深度的解释,但是到达这个深度解释的基础却是可疑的,因为解释者们的思想并不在当时制度建立者自己的意向和对事物的主观理解中。这种解释,使政治理论丧失了实践的意义。如果制度本身是在一个全涉性的因果链条当中,那么就没有谈论选择的必要。这种全涉性的解释的实践后果,不是陷入无所作为的犬儒主义,就是导致推翻人类一切既定价值的失去本来意义的背谬性实践。对制度的选择要成为可能,必定要排除对制度的全涉性解释,必须把对制度的解释和对制度下之社会秩序的解释区分开来。人类的选择,基于对事物的评价做出,因此是在一系列因果性的链条终结之处进行,永远大于而不是能够包含于一个因果体系中。正如迈克尔·博兰尼所说:“因为对人类以及人类事物之完全因果的解释,会瓦解了人类能够具有确信以及依此确信而行动的一切理性立场。”[1]对制度的全涉性解释无论是康德、黑格尔式的历史规律的发现,还是用人类的理性选择解释制度(即制度无非是一种博弈均衡)——这种理论内部的危机没有得到完全的展现,实际上都建立在似是而非的信念基础上。此种信念推及到它们的逻辑后果在于使得我们生活的世界是荒谬的、无意义的,因而是同我们整个的语言系统相矛盾的,最终这些论者所珍视的理性或科学赢得一切的时候,理性本身也就是多余的。 从上面的简单解说可以看出,我的说法也反对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看法,即以经济人的模式解释一切。简单地说,对秩序的探究,是经济学家的事业。对秩序的探索不能等同于对规则的探索,即使在纯粹解释的意义上,把财产权利仅视为个体之间的博弈均衡也是不完全的,现代经济学家的这种视角,[2]比起休谟的财产权利理论来其见识要浅得多,休谟反复强调,道德的规则,不是理性的产物。[3]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无限扩展,最终会导致伦理和规则的虚无主义。经济学尽管是研究不同规则之后果的有利工具,但是,经济学不能代替政治哲学。因此,对规则的选择和对秩序的解释绝不是同样性质的,不可以用同一种方法讨论。 也就是说,制度选择在我们理解制度的工作性质的意义上是人们有意识的选择,但选择之可能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限制工具理性可以起作用的范围,承认价值的独立的、不可制约的地位。制度包含着我们的信念和价值,是我们理性建构的基础。因果性解释的工具理性不能完全独立于反而依赖于一个先在的价值系统。如果不给人类在工具理性意义上的不可言说之事留下空间,那么制度选择就是不可能的。制度选择不仅是人类的智力产品,也是人类面向对之真切信仰的普遍正义的副产品。 对于制度的工作性质的研究是通过重构现行的和假定的制度下社会的秩序来进行的。这种认识,相当程度上要借助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我们在此简单简明制度几个方面的作用,重要的是制度既是对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也是发现的程序,使良好的社会秩序(如经济中有效率地配置资源)在一个过程中自然实现,在程序中发现什么是正当的规则。 政治学者通常重视通过宪法安排制约政治权力的行使,制约统治者败德,或者说规则的可实施性问题。他们也重视通过制度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或公地的悲剧问题,以避免每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行动却带来对所有人都不利的结果。制度这个方面的作用当然非常重要,也有很多论著对此进行了讨论,本文则重点讨论制度作为发现的程序。 就制度作为发现的程序这一作用而言,重要的是这样一种认识,即良好的社会秩序往往是一种副产品。简单来说,一些人类最可欲望的结果,尽管是人类每个个体、有意识行动有目的行动的总的结果,但是这些结果从来不能通过完全具体化或在事先设计出来,它们只能是一个过程的产物,离开了过程,我们不可能有意义地评价这些结果的效率或好坏。市场秩序就是如此。最简单地说,因为存在分立的财产权利体系,作为追求主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个人与厂商)因此有一个大致确定的行动范围,其行动有基本可靠的预期。高度差异的个体对于知识和信息关注是高度选择性的,过渡掉和他无关的一切信息。每个个体彼此相互调整他们的行为,在一个一般性的制度框架协调下,使得整个社会拥有的知识总量和可以利用的知识总量大得不可思议。但是,市场经济制度下所形成的理性的社会秩序只是一种副产品,是众多有意识行动的人们形成的无意识的产物,或者说非意图的后果,因此我们可以得到这个后果,但不可能离开市场过程去按照有意识的设计得到。这样人类主要的好事都是副产品,不依赖于一个有意识努力的理性计划,另外,在次要的意义上,也不依赖于个体是否对此有良好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