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罗尔斯在当代复兴社会契约论模式以来,赞美、模仿、发扬光大者有之,由疑惑不满而发为批判者亦有之。除了自由主义内部阵营的批评外,在社群主义对新契约论的批判中,桑德尔的论述以系统全面、逻辑清晰、直逼主题而独树一帜。姚大志先生在2001年夏中美学者伦理讨论会上所提交的文章中,已经提到桑德尔批评罗尔斯契约论中蕴含着自由与互惠的矛盾。姚大志先生反驳桑德尔,认为可以通过把自由排在互惠前面的“优先性”排序来解开这一矛盾,因为“自由”当然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我们也认为社群主义对于新契约论的正当性的批评有失偏颇,但是我们同时觉得“自由”高于“互惠”的优先性排序的办法并不能反映罗尔斯新契约论的特点。 一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也就是他设计的“原初状态”,其特点是资源的中等程度匮乏使人们之间的合作成为必要;合作者对彼此的利益促进不感兴趣;订约各方都处于“无知之幕”之后,也就是“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1](p.131)。总之,凡是影响选择的公平的一切信息都不知道。这样,原初状态的各方就一定会选择侧重平等的“正义原则”,即要求社会按照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构建。 不难看出,社会契约是一定的“我们”通过共识订约而形成新的“我们”。桑德尔层层剥笋,一一敲打和瓦解罗尔斯契约论中的这些观念。大致说来,可以把桑德尔的批评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点是从对订立契约主体的质疑得出原初状态中根本不会发生订立契约的活动。桑德尔认为:“原初状态中达成的任何契约之所以公正,不是因为程序保证任何结果公正,而是因为情境只保证一种特殊的结果……原初状态中的人的行动毫无自愿可言,处境的设计使他们没有可能选择任何其他的原则。”换句话讲,在订约前不存在真正分立的当事人。在“无知之幕”下,只存在一些未分化的(undifferentiated)当事人,他们是被同一地设定的(identically situated)。从逻辑上讲,原初状态中的人只有一个。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不可能是不同个人之间相互达成的契约。这里至多只有“一个隐喻意义上的协议,那是我与我自己所达成的协议”[2](p.127)。 桑德尔区分了“契约”的两种不同意义,第一种指的是就一个命题主张达成一致,第二种意义是指同意一个命题主张。前者是一种“共同选择”,要求多个人,这是典型的契约,它涉及到形成一种意图。桑德尔把它称为唯意志论意义上的契约。后者不涉及意志行为。同意一个命题就等于承认它的有效性,既不要求其他人的介入,也不要求依该命题的有效性作一种选择[2](p.129)。桑德尔称之为认知意义上的契约,并认为罗尔斯的“契约”就是最初的唯意志论意义上的契约让位给了认知意义上的契约。 桑德尔批评的第二个方面是从契约论引发开去,深挖罗尔斯自由主义自我观和社会观的错误。他指出罗尔斯预设的自我独立于它所拥有的价值观,它已经先行个体化了,这使它成为一个不受影响的性质不变的个体。这个自我实际上毫无内容,从而根本不可能产生相互情感和共识,更谈不上形成“我们”。“这样的一个完全独立的自我排除了所有善或恶的概念;排除了任何能够超越我们的价值观以保证我们的同一性构成的可能性;排除了一种公众生活的可能性;排除了共同目标能够或多或少激励自我理解的可能性。”[2](p.62)与此相反,社群主义认为“我们”或社团不能被仅仅描述成一种情感形式,或可以供人自由追求的附加成分;社团本身就是构成自我本质的一种自我理解和认同的方式:“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们的核心抱负及其伴随的特征所构成的,我们作为主体,总是根据我们的自我理解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和成长。只要我们的构成性自我理解包含着比单纯的个体更广泛的主体,无论是家庭、种族、城市、阶级、国家、民族,那么,这种自我理解就规定了一种构成性意义上的共同体。”[2](p.172) 实际上,罗尔斯为了提出他的实质性的主张(差别原则),不得不依赖于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自我”观念。桑德尔从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判思路中找出了这一条线索。诺齐克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为它实际上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在诺齐克看来,这就是不尊重人之为目的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对此罗尔斯的回应是:“不是通过声称,是我的资产而不是作为我的那个人被用作了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而是通过反问,在何种意义上,那些分享着‘我的’资产的人才能恰当地被描述为‘其他人’。”[2](p.79)可以看出,为了反驳诺齐克的论证,罗尔斯只能放弃他自己提出来的自我观念,设定某种共同体的存在。桑德尔说,这种辩解“把共同资产观念与一个同占有主体的存在可能性联在起了”,从而求助于“一个关于自我的主体间观念”(intersubjective conception of self)[2](p.80)。也就是说,占有主体是一个“我们”而不是“我”。 二 我们认为,桑德尔的批评虽然很犀利,很聪明,但是并不成功,它反映的毋宁说是社群主义在政治上的天真,以及契约论的思想的深刻。 首先,社群主义立足于和谐一致的构成性的“我们”。但是,纵观历史,什么时候存在过这种一体化的“我们”?不错,人们必须构成一定的联合体,才能够超出自然界的局限,但是联合体中的冲突与斗争从来也无法避免。因此,契约论才是构成“我们”的可取模式。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契约论,正是试图把握利益一致与利益冲突之间的平衡。罗尔斯看到:“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1](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