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由主义和基督教政治哲学对国家的认识都是消极的。在理性层面上,古典自由主义是对基督教政治思想传统的继承与世俗化;在深层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的层面上,它是对基督教政治文化积淀的现代性转换。 一、政府与人性分析 基督教的国家起源理论以现代人不再认真对待的两个神话(亚当犯罪和上帝立王)为最终依据。但它却阐述了一种关于人与国家的非常深刻的见解。它确认国家不是出于自然和人类的本性,也不是人类本性或价值的实现。国家在本质上被理解为外在的强制性权力,对人类精神自由而言是消极的东西。这样就设定了基督教消极国家观的价值取向。后来的思想史发展表明,沿着消极国家的思路,产生了最积极的思想成果。 自由主义仍然沿着基督教神学开辟的路线寻找国家的源头,并从源头处发现国家存在的根据。它们都上溯到一个没有国家的状态:基督教回到了伊甸园,而自由主义则回到自然状态。经过一千多年思想的嬗变,基督教的“伊甸园——堕落——国家”模式演化为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公民社会)”模式。思维方式仍然是一脉相承的:国家不是自然的产物,它只是人类缺陷的补救。 一千多年的演化,使国家起源理论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 第一是中介环节的变化。由无国家状态向国家的过渡,在基督教是人类堕落的结果,在自由主义是自然状态的缺陷所致。按基督教神学,世间无物不是出自上帝,即使人类的建构,背后也无不由上帝的意志在操纵着。由于人类的堕落,便需要国家来扼制人类犯罪的倾向,对人类的罪予以惩罚,防止人类犯更大的罪。在上帝的人类救赎计划中,国家是有用的但有限的工具。近代自由主义将国家与上帝脱钩。他们直接从对自然状态和人类本性的分析中,引申出国家产生的必要性。从人类自身的欲望、情感和理性中,推导出建立国家的要求。由非国家状态向国家的过渡不再借助于上帝的干预,而是人类纯粹出于自己的考虑而采取的行为。 第二是逻辑起点发生了变化。基督教从人的无罪的应然状态出发,而自由主义从人的有罪(堕落)的己然状态出发。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略去了人类在伊甸园的经历,直接从基督教国家起源模式的第二个环节开始其政治推理。因为基督教需要为古代国家的存在找到根据,而自由主义者却要在古代国家的基地上再造国家。但在两者那里,国家产生的直接背景都是人的有罪状态。他们都同意,人的原罪使国家成为必要。(注:路德曾言,假如全世界的人都是真正的基督徒,就不需要俗世的刀剑和法律。然而他又说,整个世界是邪恶的,在千万人中难有一个基督徒,所以刀剑和法律还是必要的。参见《路德选集》(上),徐庆誉、汤清译,在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年,第444、446页。)不过自由主义不再重复人类始祖犯罪的神话,人类之罪与亚当夏娃的过失无关,它深植于人性之中。基督教关于国家起源于人的罪的理论转换成对人性的冷酷分析。在自由主义者那里,国家植根于人性之恶中,也从中找到存在的理由。他们脱去基督教原罪思想的神学外衣,从中继承了对人类邪恶本性的分析。所谓“原罪”,经过他们的“非神学处理”,成为人的罪恶本性或人性结构中的缺陷。基督教认为人在堕落之前不需要国家,国家不是人的本性的产物,而是人性堕落的结果。自由主义不知道人的纯洁无邪的状态,他们直接面对的,就是人的堕落状态。他们的政治设计也脱出了上帝救世的计划,断绝了与彼岸世界的联系,只关注此岸的政治现实。 在为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起源理论奠定了基础的霍布斯那里,所谓自然状态正是基督教的堕落状态的翻版。如W·丹宁指出的:在霍布斯那里,“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从人性的第一原则推出的不可避免的结论。”(注:W.A.Dunning,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ies,vol.Ⅱ.MacmillanCompany,1905,p.268.)由于人性卑劣,所以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的自然状态就是悲惨的无政府状态。通过与自然状态的反衬,显示出建立国家的必要;而借助自然状态概念对人性的解析,提供了建立国家强大权威的绝对理由。(注:P.库克说:“霍布斯是按照人类实际是什么来对待人类的近代最伟大的使徒之一。”Paul D.Cooker,Hobbes and Christianity,Rowman & LittlefieldPublishers Ins.,1996.preface.)有了国家,人类才有和平与文明,人类生活才步入光明之境。霍布斯并没有将国家理想化,国家是有缺陷的,但建立一个强大的集权国家,已经是霍布斯最高的政治理想。 自霍布斯以后,国家植根于人类邪恶本性或人性的缺陷,已经成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这一信念以或隐或显的方式、或温和或激进的方式,成为各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的基本预设。自由主义者根据这一基本估计确定他们对国家的态度,设计国家的权力结构图式,规模国家活动的范围。哈耶克曾指出:18世纪苏格兰自由主义理论家清楚地认识到,“人始终具有一些较为原始且凶残的本能,因此人们须通过种种制度对这些本能进行制约和教化。”(注: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68-69页。)美国宪法之父在为他们设计的国家制度辩护时把话说得非常简洁明了:“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控制了。”(注: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4页。P.库克评论说:“美国的建国者通过洛克追随霍布斯,按照人类实际是什么来对待人类。”Paul D.Cooker,Hobbes and Christianity,Preface.)也就是说,人类并非如天使般纯洁无邪,所以就需要政府的管辖;统治者也并非如天使般纯洁无私,所以必须设置复杂的监督制约机制来控制他们。政府绝非人类的荣耀,人类不是不建立政府,这是人性卑污的表现,是人类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