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谁掌握了资本,谁就拥有了支配别的社会成员(阶级、阶层、集团)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是资本的所有者阶级,拥有资本的资产阶级自然就拥有了支配其他社会阶级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1](第131-134页)。政治是建立在社会特定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之上的维护经济基础(包括所有制关系)的一种上层建筑。因此,资本与政治是密切相关的。然而,在资本成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之前,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是土地。那么,资本是为何和如何取代土地而成为一个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的呢?在资本取代土地成为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之后,资本与政治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资本与政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形式,并在互动、互适中互择与自己相应的存在形态。这样,就提出了另外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资本形式与政治形式的互动、互适与互择是在怎样的一种社会机理中规律地进行的?支配这种互动、互适与互择的社会核心价值是什么?研究这些问题对我们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研究现代西方国家经济与政治加速互动下所出现的特定政治形式——经济政治的原理、机制和实质,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从土地政治到资本政治 一个为国内外许多学者广为接受的关于政治的定义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2](第123页)。所谓“土地政治”是指,由于土地是社会价值(或曰社会资源)的主要表现形态[3](第258-259页),拥有了土地就等于掌握了分配社会价值的权威或权力的社会基础的基础,而同时又以拥有土地的多少为标准而将分配社会价值的权威或权力强制性地分配给若干社会等级群体(阶级、阶层、集团)的那种政治形式。这就是说,土地政治是以土地及其等级制为核心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的标志往往是君主制度的存在。纵观世界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政治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主要政治形式。 然而,自从社会生产力开始突破自给自足的生产与消费这种简单再生产的社会需求与供给模式后,土地就日益让位给资本,资本渐趋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形态或国家形态的新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的支配要素。原因在于,社会要扩大再生产,首先要有扩大社会再生产的消费动力——需求,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那种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下消费的需求只限于家庭成员,消费量是有限的,那时家庭需求之外的社会需求主要是国家机关、政府官员、军警人员等有限的社会公共需求。这样,在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社会简单再生产需求与供给模式下,无法产生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扩大社会消费的巨大动力。那么,在商品经济盛行的城市里,存不存在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扩大社会消费的巨大动力?表面上看存在。但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生产关系下,城市中扩大再生产的潜力(可能性)由于受到行会中资本(包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劳动力资本、技术资本等,以下提到“资本”均含相同意义)不能大规模地自由流动的限制而不可能被挖掘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称行会资本为等级资本,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资本(现代自由资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只有当城市商品经济冲破行会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而进入到资本(现代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组合的状态时,资本才有可能真正成为资本(现代资本),并在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需求与供给新模式中取代土地而成为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中占支配地位的因素。这也就是马克思说的:“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4](第193页)。可见,不自由的封建行会资本还不可能成为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中的支配因素。只有自由的资本才有可能做到这一点。 从世界历史范围看,自由资本是从14世纪意大利北部的一些城市中首先冲破行会资本的框框而作用于社会生产和消费领域的。在这种自由资本支配下,资本的流向完全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即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准绳,以价格为纽带,以利润为中心,驱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整个生产过程。由于自由资本与行会资本不同,前者以剩余价值或利润为目标,因此,当社会因人口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要求扩大某种商品的需求量或提出新的商品需求时,资本就能发挥其扩大再生产的潜能。而行会资本只能把这种潜能限制在行会规则(包括生产数量、质量和时间等)所允许的范围内。 自由资本产生后就有一种势不可挡的“溢出效应”,它直接促成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 这种以自由资本为基础的新的生产方式起初仍限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然而,它的发展注定要求政治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要求政治上层建筑能够更好地维护这种新的经济基础的成长和壮大。这对于封建政治上层建筑来说是“两难”的。因为,封建政治上层建筑的核心在世界各国各地区几乎都是封建君主制度。而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君主制度又到处都是以土地为社会生产和消费领域的支配因素,以土地等财富的多少为基本标准而形成的封建等级制为基础的。土地作为封建社会中最大的社会资源或财富形态,各国各地区政府几乎都规定了种种限制其分散(如长子继承制等)和流动(如不准随意买卖等)的规则[5](第45页)。无法或很难流动的土地就难以实现其价值的大规模增殖,也即失去了作为资本的一种形态的内在意义。换句话说,封建时代的土地至多只是名义上的资本形态,实际上它很少发挥资本作为价值增殖手段的功能,而只是自给自足的一种生产和生活资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兴起后,土地作为社会财富和资源的一种形态,逐渐丧失了其原有的价值优势和对其他社会价值(如社会地位、官职、教育程度等)的权威性分配的基础地位。原因是,土地及其之上的劳动力本身已成为资本的对象,受资本的支配与控制。面对这种情况的封建君主制一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竭力阻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维护封建生产方式的苟延残喘;另一种是利用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内含的巨大的价值增殖潜力,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前一种态度决定了封建君主制度自身不愿意去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变化了的形势。这种封建君主制度在从16世纪至19世纪世界各国各地区(如英、法、北美等国和地区)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被彻底推翻和抛弃[6](第1-125页)。后一种态度决定了封建君主制度通过转换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从原来的封建经济基础转向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形式,获得了再生(从封建君主制度转变为资产阶级君主制度)。如德、俄、日等国的改良运动就是如此[6](第192-2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