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和国家的政治治理(political governance)问题上,古今中外历来就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政治理念,而历史上各种政治理念的相互竞争或交锋又总是在某种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语境中展开的。这表明,任何一种政治理念的生成与生长不仅与某一国家的社会政治理想目标相关联——作为其政治实践的策略或手段,而且也与其具体的政治实践情景和方式直接关联——作为规导其政治实践的基本原则。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注:江泽民同志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这显然是根据我国现时代社会政治实践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所提出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政治策略和工作指南。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进程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以德治国”这一政治理念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改革、尤其是政治改革实践的实际意义和长远效果,应当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理论课题。本文尝试先从政治伦理的角度,对这一课题作出某些必要的预备性解释和论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有关专家同仁。 一 毫无疑问,德治理念所表达的核心价值实质上是一种政治伦理原则和理想。它所强调的是这样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德治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将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理想贯彻于社会政治生活和行政实践,使社会基本伦理原则和规范外化为或客观化为社会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价值原则和行为规范,特别是国家政治的行政行为和公民的社会伦理行为的普遍原则和规范。而且,在德治理念中,社会的政治理想和政治原则本身也需要与其道德理想和伦理原则达成契合,以便使社会的政治理想和政治原则在获得国家法律——作为公民普遍意志的表达形式——的合法性的同时,也能获得社会伦理的正当性辩护与支持,从而使政治权力的运用(即行政)同时具有政治合法性和道德正当性。另一方面,德治的基本理想是,通过社会的道德意识形态——作为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系统的基本内核之一——的规范和调引机制,使国家的法律和各种社会政治规则与政策得以内化为社会全体公民的美德追求和理想信念。从而深化或强化国家的政治意志和价值力量。这种伦理的社会外在化与政治的道德内在化、公共政治理性与社会伦理理性的相互配置,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被称之为“宽猛并施”、“刚柔相济”,而用现代政治话语来说,就是德法并行、标本兼治。在正常情况下,这一社会政治治理策略可以形成社会政治与道德这两种文化价值资源相互配应、相互支持的良序局面。但在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公共文化环境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社会政治实践中规范与程序的欠缺。这提醒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并处理好政治与道德或法制与伦理之间的确定关系,也就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依我陋见,这一关系理解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或层次。即:在民主社会条件下,(1)两者间的原则界限;(2)两者间的相互支撑作用;(3)两者间的相互制约。在这里,明确两者间的原则界限是首要的,其次是正确理解两者间的相互支撑作用并合理合法地正确运作之,然后还必须注意到两者间固有的相互制约方面,扬长避短。这当然需要足够的政治智慧,但更需要一种政治慎思和公共理性的正当运用。 记得波普曾经谈到过,在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里,道德不应当政治化,但政治却应伦理化。对这种说法的前半部分,人们似乎可以理解甚至接受。但对这一说法的后半部分,人们肯定会产生某些疑虑。之所以可能如此,是出于对那种或可称之为传统精英政治的恐惧,或者是由于“现代性”政治的思想情结。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尤其是一些持有坚定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信念的西方学者,如作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作者的罗尔斯)相信,在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政治与道德伦理必须保持截然两分的界限。因为道德伦理已然成为现代个人的德行事件,它只能作为现代非公共生活世界的一种文化的甚至是内在人格的价值资源而存在,而不能直接成为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来影响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的形成与运作。理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传统社会相比较)之一,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而这种制度化和法制化的社会政治依据只能是社会公共理性或民主之基础上所建立的国家法律、司法程序和合法行政。但作为非公共性的文化资源,道德伦理却由于其人格或传统的差异性,不仅难以满足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更难以成为直接可以普遍制度化的明确且可操作的硬性规范体系,而且正是因为道德伦理的隐性特征,常常成为形成现代民主社会之公共理性建构的传统性或习俗性文化障碍。 但是,另一些人(包括那些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批评者和反对者)则认为,政治与道德,或者社会法制与伦理文化并不能截然两分,至少是无法绝对分割开来的。社会政治制度或法制秩序无论多么系统和全面,都不可能包揽一切,规范一切。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包括道德伦理在内的诸种社会文化因素的支持和维护,否则,制度和法制既不可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政治效应,也不可能持之以恒。麦金太尔在其《追寻美德》一书中就曾坦言:“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注:Alasdair Maclntyre,After Virtue,Notre Dame:th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1,P.152.)依据麦金太尔教授的美德伦理观点,他的这一断言实际表明了两个值得注意的理论见解:第一,德与法之间的“关键性联系”不是或者至少不只是截然两分或相互掣肘的消极性关系,而是或者更重要的是两者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支撑的积极关系。第二,公民的个人美德甚至还是他们正当合法地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的先决条件。不过,麦金太尔并未特别提到政治官员的官德与其政治行为(权力运用或施政)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点却恰恰构成了法治与德治之现实关系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