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政治学往往是比较性、描述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未能预测、更无法解释战后世界政局的发展而备受指责的政治学从社会学和心理学中获得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团体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特别是行为主义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主导框架。但20世纪60年代前后,国际政局动荡不安,美国面临着内外政治危机,行为主义政治学过分注重方法论和政治的形式而忽视实际问题和政治的实质,排除价值成分,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限制了政治学的发展。政治学研究再次陷入危机。行为主义的日渐式微被后行为主义时期理论与方法的多元发展所取代。从这种多元状态中脱颖而出的最强有力的“范式”便是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代表的用于政治分析的经济学方法。 一 经济学的一种通常做法是论证市场经济与人的天性是相符的。在假定每个人都抱有纯粹自私动机,即在每个人都是自利(selfinterest,主要是自私)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是一种能够成功运作的秩序,自利的个人都能从市场交换中获利。布坎南等人于60年代初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是最近40年来在西方经济学界逐渐形成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该理论立足这一假定,运用现代经济学方法考察包括政治领域的集体决策在内的“非市场决策”,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也为政治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框架。 公共选择理论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交易理论和经济人假设。概言之,即人是理性的、自私的,通过交易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公共选择理论的出发点是这样一个假设:市场中的经济行为者有着共同的本性——自利。如果每个人在市场中都作为理性自利者行为这一点为真,那么,“推论就应当是他们在别的非市场行为背景下也将采取类似的行为”(注:J.Buchanan and R.Tollison eds., Theory of Public Choice,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72,p.22.)。即, 这一理论可以应用于政治、家庭、社团等不同的社会环境。虽然公共选择理论声称在范围上是普适的,但它应用的核心领域是政治。事实上,公共选择理论家们明确承认,公共选择是经济理论在政治领域和政府决策领域的应用和延伸,“是一种对政治的看法,它是在把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扩大应用于集体的或非市场的决策的过程中产生的”(注:[美]J.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9页。)。应用于政治领域,这一理论的目的旨在反对用国家行为来修正市场失败。 新古典经济学观点认为,国家行为是解决现实中因外部性或公共物品的存在而产生的“市场失败”问题,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根本方法。但是,新古典经济学这种以政府来拯救市场的观点是基于官僚和政客只关心公共善或全民福利这一假设得出的,正是这一假设遭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反对。因为,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的理性自利者一旦走出市场,坐到官僚或政客位置上就不再做出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而成为使公众效用最大化的利他主义者了。也就是说,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理性自利者这一假定不适用于政治这种非市场环境。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看来,新古典理论先入为主地假定国家行为者是善意的、公正的,从而导出国家能够修正市场失败这一论断代表着不能把理性自利者原则一以贯之的理论失败。理性自利者在经济活动中的特征应同样适用于解释官僚和政客在政治活动中的行为。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国家行为者用行政等手段制造不出也不可能制造出“完美市场”状态中的最优结果。政客的行为是为了他们自身利益(如获得职位)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官僚们的行为目的则是使他们的预算规模最大化。同样,公共选择理论在对投票者行为和政客行为的解释中,假定投票者像消费者那样行为,政治候选人像公司那样采取行动,候选人旨在获得最多选票从而得到政治职位,投票者则希望自己对国家能够提供的物品的偏好满意度最高。既然人们在政治中和在市场中一样,都是自利的,那么,国家行为者就不是以公共善的仁慈代表面孔出现的。官僚、政客和投票者的自利行为如果没有制度改革的制约,将导向永恒不变的政府经费膨胀,产生非理性和非效率的后果。这样,“市场失败”就会让位于“政府失败”(注:J.Buchanan,The Limits of Liberty,ch.9,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公共选择理论家通常不求助于国家来修正市场失败, 而是诉诸自由市场经济,用市场内部的制度变迁(如产权的转移)来实现有效率的最优结果,从而避免这种“政府失败”。例如,公共选择理论对由“市场失败”——外部性、公共物品以及对许多环境物品缺乏市场价格等——引起的环境问题已在市场自身中找到了解决方案,即用在市场中重新界定产权的方法来解决。因此,科斯定理就被用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注:[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0页。):给定完全竞争和交易成本为零,通过讨价还价解决负的外部性问题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