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韧于17世纪的英国自由主义政治思潮(注:一般认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在《政府论》(下篇)和《论宗教宽容》这两部著作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1.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2.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有限政府论;3.推行代议制民主,实行分权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到19世纪成为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体系和正统价值准则。但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资本的垄断趋势加剧,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冲突日趋激化,以维护和发展个人自由,限制政府干预权力为理论核心的古典自由主义,已难以适应垄断时期的西方社会的需要。必须有一种既能承袭以往政治传统,又能适应新的社会政治要求的新思想,来挽救西方社会的危机。于是以倡导国家积极干预、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为特征的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便应运而生,并在美、英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付诸实践,极大地推动了西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扩大了新自由主义在欧美的影响,使之在现代西方政治思潮中独领风骚达半个世纪之久。 一、积极的自由观 积极的自由观是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文艺复兴以来,古典自由主义一直以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眼光看待人类,断定个人具有充分的理智和自治能力,只要在多样化的现实世界里得到选择的自由,他就能随意发展自己的个性,决定自己的命运,因此古典自由主义要求给予个人自行其是的权利,反对一切形式的强制,不管来自国家、教会还是社会习惯势力。 新自由主义也认为,自由为人类本性上的要求,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但它摒弃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绝对个人主义”、“个人至上”的倾向,赋于自由以新的内涵。 首先,自由应符合道德准则。不管出自个人还是集体,自由的行为都于他人有益,自由的人有协调的个性,其激情和冲动与良知和道义感不相冲突,所有社会成员应平等地分享自由,否则就不是自由而是特权了。 其次,自由必然包含着一定程度的约束或强制。古典自由主义是在“任其自然”的意义上理解自由,把自由理解为约束的解除。新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自由并不必然与约束相对立,相反,没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就没有个人的真正自由。英国新自由主义先驱托马斯·希尔·格林说:“自由不是仅仅摆脱了限制或强制的自由,不是恣意妄为而不顾后果的自由,也不是为某一个人或集团所独享而剥夺别人的同等权利的自由”。(注:格林:《论开明立法与契约自由》,转引自《格林文集》伦敦朗曼公司1941年版,第199页。 )格林的学生伦纳德·霍布豪斯也认为没有约束便会导致一部分人的自由和另一部分人的不自由。“如果允许一个人按自己的意志自行其事,其结果便是其余所有的人除非顺从、迎合这个人,否则便没有任何意志可言”(注:霍布豪斯:《论自由主义》威廉斯和诺伽特公司1923年版,第23页。)。所以,为所欲为不受约束的自由只是一种粗糙、消极和压制他人的自由,事实上起着妨碍自由的作用。普遍的自由的首要条件是普遍的约束。 那么,什么是约束?戴维·里奇作了系统的阐述,他强调的约束并非使个人的意志服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指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服从于法律意志的约束。“自由更包含着服从好的法律的积极方面。服从这种法律的人认识到他们以某种方式参与制订法律——或是直接地,或是通过代表,或是通过信任的统治者间接地参与制订”。(注:里奇:《国家干预的原则》伦敦斯万·索伦斯金公司1981年版,第85页。) 新自由主义者把这种自由称作“积极的自由”,以有别于古典自由的放任式的“消极自由”。正如美国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实用主义哲学大师杜威所指出的,19世纪的自由是建立在旧的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原则是:一个人只要不妨碍他人行使同等自由权,便有为所欲为的权利。杜威认为以这种原则建立的自由是“消极的”。而“积极的自由”的原则是:一个人的自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在人们发展其潜能并对社会福利有用、有所贡献的前提条件下,人们的自由才是一种权利。 再次,自由既包括经济自由,又包括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必须建立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美国新自由主义者布兰代斯认为,没有经济自由,政治上的自由就不存在。在资本控制的社会内,由于垄断资本控制了国家的金融和绝大部分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和无产者无从支配主宰社会经济生活,他们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完全的经济自由,也就谈不上政治自由。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举措以保证个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自由,如取消大垄断资本的统治,保持个人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上述可见,在新自由主义看来,既然自由必须由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必须受到一定约束,特别是法律约束的限制,自由既包括经济自由,又包括政治自由,那么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者和法律的制订者的国家,就必须也能够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自由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外部条件。正是从这种积极的自由观出发,新自由主义者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他们的国家干预理论。 二、倡导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理论是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中心。 在19世纪中期以前占据西方国家理论主导地位的是古典自由主义国家学说,它信奉“契约论”基础上的有限政府论,认为国家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充当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守夜人”,除此以外,国家不要管得太多,国家不能干预社会生活,尤其不能干预经济生活,即所谓“管得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 与其先辈的这一观点相左,新自由主义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主张国家奉行放任主义,以不干涉的态度对待经济和社会生活,是20世纪的“过时”理论,它无视社会中不平等的发展,无视自由的逐渐毁灭,其结果只能导致国家在政治上软弱无能和民主政治的破产。克服这一状况的最佳途径就是扩大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作用,建设“积极的”福利性国家,对此英美新自由主义者作了连篇累牍的阐述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