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及其所实行的“新政”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我国所受到的研究和评论之多,对它的注意和兴趣跨越时间之长,确实是异乎寻常的。从30年代刚一实施开始到现在,散见于我国报刊杂志的有关述评、论文以及译著简直数不清。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需要和作者不同的立场,从全盘否定、尖锐批判到基本肯定、高度评价,说法林林总总。特别是近20年来学术界乘改革开放之新风,出现了一批高水平的研著。当前似乎又掀起了一阵“新政”热,从北到南在有关官员和谋士中竟有点“人人争道”的劲头。这回却不是纯学术的兴趣,而是带有实用的取向。有一种说法,似乎我国当前的改革已经发展到当年美国实行“新政”之时,问题有类似之处,因而其做法值得借鉴。惊愕之余,觉得就本人对这一段历史的了解似也有许多话要说,不是为了凑热闹,而是提供一个客观的比较。 如果没有误解的话,当前的罗斯福“新政”热大约是认为它解决大批失业问题的做法对解决我国当前下岗工人的问题有参考价值。的确,罗斯福当年的“以工代赈”政策是获得相当的成功。政府创立了“联邦紧急救济署”和“公共工程署”、“工程兴办署”等机构,并建立由青年组成的“民间资源保护队”,与军队通力合作。其所承担的工程都是国家所需要的,如修铁路和公路、架设跨州的电话线、桥梁建设、水利工程、建筑工程、植树造林、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乃至制造军舰、飞机等等。实施的结果不但缓解了大批失业的燃眉之急,而且使成百万教育不完全的青年受到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学生通过工读得免于失学;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耗资巨大又非特别急需,在一般情况下国会难以通过拨款的工程,在此非常时期得以在平时难以达到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情况下完成。著名的田纳西河谷工程就是那时完成的。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在财政分担等问题上复杂的法律关系,也只有在共赴“国难”的使命下才得以克服。真可谓一箭数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因祸得福。 彼“他山之石”可不可以攻我之玉呢?就表面的、技术的、局部的某些做法而言,或许有可“拿来”之处,但是放在深层的历史大背景中来看,其产生与实施的条件与我国目前差异甚大。把“新政”看作是一种经济政策,或是一种经济理论,是很不全面的。任何一种经济政策的实施都不能脱离历史的、社会的和广义的人文的因素。否则就无以解释为什么在纸上经过精确计算的方案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群中实施的成败迥然不同。罗斯福其人和“新政”都是美国特定的历史和政治文化的产物。应该说:“新政”对美国说来确实是一场极为深刻的改革,说它是“里程碑”也不为过。具体措施许多著述已言之甚详,此处不赘。其总体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新政”是美国政府职能的一次大转变 “新政”转变的方向是从小政府向大政府变,从政府尽量少管事的观念向多管事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在具体措施上,而是在根本观念上,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关于国家的理论产生了一次深刻的变革。美国赖以立国的传统政治理论以杰斐逊思想为主导,都是建立在对“国家”的不信任上,立足于尽量缩小联邦政府的规模,限制政府的权力,特别是在政府的开支上,国会代表纳税人监督甚严。在政府与私人的关系上,立足点主要站在私人立场反对政府干预。当然从19世纪末反托拉斯法的出现已经开始对最后一点有所突破,但这还是小规模的,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观念。罗斯福“新政”的实施,使联邦政府的职和权都空前集中。政府的强制权从在实践中的必要性发展到在理论上得到认可。从罗斯福本人到他的“新政”谋士们都认为一个关心群众福祉但犯错误的政府比一个漠视人民疾苦却无所作为的政府好,对美国人自由的威胁主要来自私人财团而不是国家。与美国到那时为止的传统观念相比,政府至少承担了以下新的职责: 1.保证人民免于匮乏。罗斯福在有名的就职演说中把旧“四大自由”改成了新“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也是第一次在基本人权中注入了“经济正义”的因素。“免于匮乏”的观念是对自由放任的思想基础——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一次重大修正,而把追求社会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就是说,过去认为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适者生存”是天经地义的;新的观念认为,在一个这样富有的社会中还有赤贫现象是不合理的,非正义的。消灭这种不合理现象应是政府和社会的目标。有劳动能力的人应有就业的权利;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的人应有得到救济的权利。过去救济工作是从基督教的道德良心出发的私人行为,政府没有济贫的任务,现在对公民来说是应得的权利,对政府来说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义务。从此以后社会福利进入了政府经常性的政策。有一位分析家估计,从1929年到1939年的10年间,美国人在福利方面所取得的进步胜过他们的祖先在这块大陆上定居以来的300年。这不仅是数量问题而且是观念的更新。自那以后,政府有责任保障人民不受冻馁之虞的观念逐步为全社会所接受。 2.提供“社会安全”(或称“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这个问题与上面的经济正义有联系,但是角度不同,更多是从维持社会稳定出发。罗斯福有一个明确的思想:与发财的机会相比,广大的普通人所追求的更重要的是生活安全。“新政”的一系列立法,诸如失业救济、最低工资、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等都是这一观念的体现。后来历届政府又加以发展成为今天的福利制度。与此有关的,由政府向个人提供财政保险是一项创举。在经济萧条时期大批公司破产,多少人一夜之间因无力偿还债务利息而失去住房,因银行倒闭而失去终身积蓄是常见的现象。直到那时为止,法律都是规定欠债必须还,是保护债权者的。罗斯福政府第一次以保护债务者为己任,通过一系列立法,由联邦储备银行保证储户在银行破产时能得到一定数量的存款偿还。特别是通过“房主贷款法”,规定以房产作抵押品的房产主无力偿还欠款时可以其抵押品转借由政府担保的国债,从而使许多人保住了住房。从那时起,一般靠劳动工资为生的人结束了一夜之间失去终身积蓄或因还不起购房贷款利息而流落街头的噩梦。“新政”这一创举对稳定中产阶层起了极大的作用。而这又是在各种不测的风云变幻中维持社会稳定最重要的保证。美国至今贫富悬殊仍然大于许多欧洲国家,新老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是只要中产阶级仍保持“枣核肚”的地位,其利益基本不受侵蚀,社会就能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