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城市曾发生了许多具有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受到世人的广泛注目,从而研究宋代城市史者日渐增多。主要问题,如城市坊郭户单独列籍定等,以与农村户口相区别;由宋以前城市中的坊市分离,到宋代的坊市合一,店铺面街而居,遍布全城,从而使城市外貌发生巨大改观;草市勃兴,镇市形成,夜市、节日市等空前繁荣;商税增加,宋政府对商税依赖性加强,以及城市管理制度中防火组织、厢坊制的完善等,无不具有承前启后的划时代性质。本文因篇幅所限,在这里所探讨的仅限于草市本身的发展及在整个城市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 宋代草市的迅猛发展 草市至少在南北朝时已经出现,降及唐代,其数量已相当可观。这是一种新的商品交换场所,它与县以上治所设立的官市相对立,或在城外,或在交通要道的路口,或在河渡之所等等,由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市场,初起这种市场都是比较简陋的。唐景龙元年(707 年)的敕令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注:《唐会要》卷86,《市》。),说明州县官市之外的交易场所,都是不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那时的草市不是法定的正式之市。但这一规定是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当然人们就不可能去遵守它,官府在事实上也根本无法长期执行。因此,唐代后期伴随封建统治秩序的混乱,使草市在违法中不断扩展起来,这一点可以从杜牧的《上李太尉论江贼书》看得非常明白:“凡江淮草市,尽近水际,富室大户,多居其间。自十五年来,江南江北,凡名草市,劫杀皆遍,只有三年再劫者,无有五年获安者。”(注:《全唐文》卷751。)由于草市缺乏必要的防御手段, 竟成为“江贼”打劫的对象。虽然如此,草市经受住了封建官府的高压政策以及“盗贼”之类那血与火的考验,仍然生存下来,说明它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规律,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北宋王朝建立并统一全国之后,社会环境相对安定下来,这无疑有利于草市的发展。同时,宋太祖赵匡胤又实行了一些开明政策,承认了草市的合法存在,所以开宝三年(970年)“令扑买坊务者收抵当”。后人解释说:“扑买之名始见于此。所谓扑买者,通计坊务该得税钱总数,俾商先出钱与官买之,然后听其自行取税以为偿也。”(注:丘浚:《大学衍义补》卷32,《鬻算之失》。)由此可知,草市的合法地位是用纳税作代价换得的。取得合法地位以后,各种名目的草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成为最有活力的商品集散地。当时北方及江淮地区的此类市场仍称作草市(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2,卷281等。),岭南称作“虚市”(注:《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七之一三。),也有称作“坊场”的。马端临曾说:“坊场即虚市也,商税、酒税皆出焉。”(注:《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北宋时究竟有多少草市坊场?无法确知,熙宁九年(1076年),毕仲衍在《中书备对》中有这样一些数字可资参考: 开封府界坊场河渡1571处 京东东路坊场1211处 京东西路坊场河渡1834处 京西北路坊场河渡1512处 京西南路坊场河渡1259处 河北东路坊场河渡2374处 河北西路坊场河渡1838处 河东路 坊场河渡1769处 永兴军等路 坊场河渡1824处 秦凤等路坊场河渡2175处 淮南东路坊场河渡2341处 淮南西路坊场河渡1595处 荆湖北路坊场河渡815处 荆湖南路坊场河渡330处 江南东路坊场河渡641处 江南西路坊场河渡380处 两浙路 坊场河渡1238处 福建路 酒坊3处 广南东路河渡3处 广南西路坊场河渡285处 夔州路 坊场河渡64处 利州路 坊场357处 梓州路 坊场534处 成都府路河渡坊场1653处(注:《永乐大典》卷7507, 仓字部·常平仓。) 以上各处合起来共27607处, 但还不能说就是一个完整的全国数字,因为其中有不少疑点,如福建路只记三处酒坊,广南东路比西路经济发达,西路285处,而东路只有三处河渡等等, 未能列出全部的坊场河渡数。这个统计不论有怎样的缺点,大体上总算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坊场河渡数字,也是难能可贵的。这一记载,使人们晓知坊场之类的草市已是星罗棋布,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非常广泛的商品交换的初级市场。 上述熙宁九年的河渡坊场之类,并不一定都征收商税,这次统计很可能是为制定新的税额作准备。根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商税》的记载,熙宁十年之时,县以下的镇、砦、场、务、堡、铺、渡、口、岸、虚、库、巷、林、冶、市、桥、河锁、步、店、岭、山、寺、村、关、曲、团、庄、驿等命名的地方,进行收税的共1013处(以每个收税数作一个单位)。从这一千多个税收地方来看,其间商税额悬殊颇大,最高的镇在两万贯以上有四个,它们是淄州赵岩口28389贯97文, 蕲州蕲口镇26540贯566文,凤州固镇24816贯590文,郓州付家岸22467贯439文。再下是一万贯以上至二万贯以下者有16处,五千贯以上至一万贯以下有36处,一千贯以上至五千贯以下者313处, 而大量是一千贯以下的税收单位,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们统计商税时,往往只注意高额的镇务,以便说明草市镇的发展,这是正确的。但也带有片面性,如果要使人们全面了解草市,那末一部分偏低的税额数字也是非常有用的。我们曾把县以下的税收单位排列一个总表,其中可以看出仅五百贯以下的就有424个,快近总数的二分之一,这其间一百贯以下的占152个,而十贯以下的为49个,有些场务连一贯钱也不够,真是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根据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的敕令规定,全国各路州军以外的镇、道、店商税年额在一千贯以上的派官监临,不及千贯的允许人户扑买的规定,那么熙宁十年县以下收税单位,大多是用人户扑买交税钱的,只有369个地方可以派官直接管理。因此, 要把这一时期草市镇发展水平估计过高,那恐怕是不符合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