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中国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志成,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史学军,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200437)

原文出处:
经济学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
分类名称: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
复印期号:199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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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20周年。本文试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与回顾,从而试解中国改革成功之谜。

      一、改革20年的制度变迁回顾

      1978年以前的中国经济,可以用“计划占绝对优势,公有制(在工业中是国有制)占绝对优势”两个方面来概括,可以说中国经济体制当时所有的弊端都是由这两个基本的制度框架所发端的。因此中国从1978年后的所有改革措施,也正是围绕着这两个基本制度框架所作出的制度变迁。一般来讲,从1978年开始至今的改革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从1978年12月到1984年9月,农村诱致性变迁的扩散过程。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是由农民首先拉开的,农村的制度变迁走在中国整体制度创新的前面。早在1978年前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和天长县的农民为摆脱贫困的状况,首先打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探索出包产到组和小宗作物田间管理负责人的办法,开始打破“人民公社制”的坚冰。之后凤阳县小岗生产队首创了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这些由农民受利益(因制度不均衡而产生)的诱惑而自发地在当时还是完全非法地展开诱致性变迁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刚开始受到旧的意识形态因素的制约。但是在这个新的制度安排所创造出的巨大利益面前,尤其是在当时经历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之后,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得到了体现,意识形态方面的阻力减弱,中国部分地方领导人有意识地维持并积极推进了新制度(包干到户)的形成;与此同时,四川也在当地领导人的推动下开始类似的制度变迁,中国的制度创新由部分农民自发的诱致性变迁而成为局部地区自觉的诱致性变迁。1978年,安徽省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为1200个,1979年达到38000个,而到1980年底安徽全省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达到总数的70%。来自安徽、四川等省社会基层组织的创新行为,反映了新体制的利益大于人们为此而冒的风险(制度变迁主体的成本),因而人们自发地开始了创新的过程。而当制度创新的收益被中国的经济决策层所深刻理解后,制度变迁转变成为中国整体而言的诱致性变迁,对部分地区而言反而成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公社改革的基本形式被推广到全国,到1980年底,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占20%,1981年底扩展到50%,而到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当中有99.96%实行了包产到户,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成为我国农村的主要经营形式了。

      农村之所以成为我国制度变迁的突破点,其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旧体制对农民而言没有什么既得利益,从就业到住房再到公费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农民从来就是依靠自己来解决,因此对旧体制的依赖程度很低,相应地对旧体制创新的成本较低,制度变迁也就容易实行;另一方面,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农民在旧体制中是受压抑最重的利益主体,不但受到农业经营机制本身的束缚,也受到诸如工农业剪刀差之类的其他制度安排和整个制度环境对其的剥削,因而新的体制对农村而言利益是巨大的。在这样的成本—收益对比之下,农民作为农业经营的利益主体寻求体制变更的冲动也就最强烈,他们一旦发现通过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来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可以以较少的代价(成本)带来传统体制下无法取得的巨大收益时,就会甘冒风险,从而导致农村整个经营形式的制度变迁。

      而制度的创新也确实带来了中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也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较快增长,虽然其中也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增长成分,相对于同期农村制度创新而言仍是较小的;即使是技术变迁本身也大部分是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因而技术变迁本身所带来的增长成分是较少的。尽管1984年—1988年中国农业增长止步不前,许多人把其原因归结为改革不得要领。其实从深层次的原因看,则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和结构下农村制度变迁的能量已基本释放完毕,其制度安排已达到新的均衡而不再有额外收益的缘故。

      第二,1984年到1992年,城市强制性变迁的推广和诱致性、强制性变迁的交替过程。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相对于农村改革而言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所有制、价格制度、市场体系、国有企业管理、金融体制等一系列由各项制度安排有机组合起来的部分制度结构甚至是制度环境的变迁。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可以说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都是围绕着国有经济的改革来进行的。虽然改革的结果出人意料地造就了一个比国有经济更为强大的非国有经济,也即增量改革的效应大大超过了存量改革的效应。但是不能否认,改革的初衷和主要目的还是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使之成为一个能灵敏响应市场价格的变化、自负盈亏的“真正的”企业。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是艰难的,其成本和代价也是巨大的。城市中所发生的制度变迁不象在农村,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在改革中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旧体制的受益者包括各级官僚机构、企业干部甚至是一般工人。经济市场化的改革意味着官僚阶层有失去“寻租”对象的可能,企业干部的各种“隐性收入”(如专用汽车、超标的住房、公款消费等)也极有可能就此消失;而对一般工人而言,退休金、公费医疗、住房等原来由国家包下的各种福利也可能丧失。尽管制度变迁同时更会带来收入上升等一系列潜在的收益,但是有限理性、有限信息的结果使绝大多数人不能对此作出正确的评价和估计,这一段时间国家有关政策的多变更使人们不能形成对改革结果的理性预期。而且对某些人而言(如原官僚阶层、无能的企业干部),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净收益绝对是负数。正因为城市改革涉及到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对改革形成阻力,因此改革一开始就由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而且考虑到改革的难度,采取的是增量改革即在对现有存量保持原有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经济的增量部分推行新体制,在增量部分的新体制对各利益主体作出“事实教育”(如三资企业人员的高收入等)以后,制度变革的阻力减小,从而使存量制度变迁的成本大为减小,再对存量部分进行体制改革。这种皆大欢喜的改革形式不可避免地在经济的各个部分中引致了“双轨制”,如“价格的双轨制”、“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共生并存等。然而,作为经济主体的各利益团体是具有“天然经济理性”的,一旦他们发现或计算到新制度的收益大于甚至远远大于旧体制的收益及体制转换的成本时,旧的“无形制度”的束缚开始减弱,“意识形态”成本减小,强制性的变迁转化为诱致性变迁,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演变成为自下而上要求的革新(如各地纷纷要求实行承包制、争相下海从商等)。因此,第二阶段的改革实际上是以强制性变迁开始而又转化为诱致性变迁,之后这两种性质的变迁不断交替往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交织着价格体制改革、市场体系的培育、政治体制改革、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变革,而其中国有企业的改革是重中之重,贯穿整个改革的中心,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则是改革的最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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