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80年代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方式。该模式一改过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全由政府负责、财政核拨资金的方式,采用政府授权,非政府组织融资建设并运营,特许期满后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形式。 BOT作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手段, 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与采用。由于目前运作上以吸引外资为主,因而被许多人理解为国际投融资方式。实际上,基础设施建设采用BOT方式, 除运用外国资本外,大量吸收本国民营经济的参与,可以拓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增加资金来源。 一、民营经济参与BOT的可行性 1.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格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成分迅速发展,已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型增长格局。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国有经济继续保持主导地位,到1995年止,国家财政收入中国有经济份额为65.8%。然而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之势,从1980—1995年,在工业产值中国有经济所占比重由76%降低到31.4%。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逐步提高,到1995年底,集体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42.8%。在集体经济中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95年乡镇企业总产值为68915.2元,比1980年增长了104倍。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 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近年来,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态势相一致,其他经济类型也得以迅猛发展。这里所指的其他经济类型包括城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到1995年底,在工业总产值中,其他经济类型的产值占26.3%,比1980年的0.49%,提高了25.8个百分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使其聚集了大量社会资本,一批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无论从发展规模、经营效果和企业素质已达到相当的水平,具备了向新的领域投资的可能。 2.广阔的BOT市场前景 为达到“九五”期间国民经济以9%的速度增长的目标, 必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据有关资料显示,仅在“九五”期间,国家每年至少要建设1000万千瓦的发电装机容量,若按现在平均每千瓦4000元投资计算,每年新建1000万千瓦装机需要400亿元,五年就需2000多亿元。 交通基础设施缺口更大,预计到2000年所需资金约1110亿美元,占全国基础设施投资的48%,其中520亿美元用于高速公路,468亿美元用于铁路,68亿美元用于港口,28亿美元用于机场,其余用于内陆航运河道。根据目前国情,承担如此繁重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面临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仅仅依靠国家投资是远远不够的。采用BOT 投融资方式无疑是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战略途径,也展现出我国具有广阔的BOT 市场。因此,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BOT项目的同时, 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参与,有利于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建立起竞争机制与风险约束机制,提高基础设施的供给效率和运营效率。 3.民营经济实施BOT的比较优势 积极吸引外商参与BOT项目投资,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分散基础设施投资风险,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效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优势。然而,在具体运作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局限性。外商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往往要求政府作出一系列的承诺,试图由政府承担原料供给、市场需求、价格、通货膨胀、汇率和不可抗拒力的风险,这实际上是将本该由投资者承担的大多数风险转移到政府身上,这也是政府难以接受,项目谈判难以成功的主要原因。根据国际惯例,BOT的特许期一般在20 年左右,这意味着政府在这段时间失去了项目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如果项目是重要的机场、港口、码头等关系到国家重要命脉的基础设施,则会对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如果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利用技术和原材料垄断来操纵项目,则会使政府处于被动局面。另外,外汇平衡问题也是外资BOT项目面临的一件大事。 由于外商投入的是外币,收入的是本币,投资者必定要求国家保证按即定汇率兑换外币,并能将利润自由汇出,这无疑加大了我国外汇支付压力。 民营经济参与参与BOT项目,因了解国情, 投资者在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能以国家利益为重,更容易与政府沟通,使投资者与国家的利益均能得以维护,也不存在由于让渡产权对国家主权造成的损害,并且无需外汇兑换与汇出。由此可见,与外商相比, 民营企业投资BOT项目可按中国特色运作,其适应性更强,操作更灵活,采用范围更广。 二、民营经济参与BOT的几个问题 1.政府的政策引导 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风险性,使BOT 投资项目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引导、支持与监督。首先,政府应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民营经济参与BOT项目创造有利条件。一方面, 政府要打破基础设施属于福利设施的传统观念,让人们逐步接受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的商业行为,通过正常的收费,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另一方面,政府给予投资者在资金、材料、税收、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并且合理地分担项目的风险,让民营企业切实感到投资BOT项目的可靠性, 放心大胆地参与项目投资。特别是对于盈利较小的项目,更应体现出政策上的倾斜,可准许这些项目的投资者在基础设施运营特许期内,在项目附近从事商业、饮食业、广告业、房地产、货物运储等相关辅助项目的经营与开发,使投资者与国家的利益均能得以维护。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政府需建立相应的BOT管理机构, 并赋予该机构一定的行政权力,以便及时协调和处理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维持项目正常建设与运营。该机构还负责对各地的BOT 项目进行统一管理,使某一BOT项目特许期内,避免同一地区再新建同类项目与其竞争, 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此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事关国计民生,政府要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完善BOT立法,在招标投标、 工期质量、收费标准及运营维护等方面实施必要和有效的监管,以规范投资者的经营行为,也使政府提供的支持和鼓励措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