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物品的特点和私营企业供给公共物品的范围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经济学论著中。按萨谬尔森给出的定义,纯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产品: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这一定义实际上概括出了公共物品的几个基本特征:非排他性,既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物品获得利益或经技术处置可具排他性,但成本太高而导致经济上不可行;非竞争性,指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即每一个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外部经济性,它是一种可以使其他人无须付出代价便可获得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在这种经济活动中,由于产生外部经济的部门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得报酬,因而会发生单个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偏离,单个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偏离。当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经济产生的利益缺口时,就需由政府通过财政来解决。 公共物品的特性是政府财政活动的一个重要依据。象国防、外交、政府、司法等纯公共物品,由于以上三个特性特别突出,尤其是其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决定了它们只能由财政通过一般的税收来补充其费用。而私营资本由于其追求盈利的本质,决定了它们的投向只能以行业利润作为基本依据。因而在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上由于投入价值无法从市场得到补偿,更不能象政府一样通过征税来弥补,私营企业是不愿进入的。 当我们越过相对纯粹意义上的公共货物和服务时,可以发现另一种不同的类别——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所提供的一些利益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是它们同样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如教育支出就属于这一类型。全社会都从具有良好教育的公民这一有利条件中获益,在这个限度内,由教育支出提供的服务有着外部经济性。但与安全、秩序等纯公共物品相比,教育所提供的利益又是内在和私人化的。一个人受到教育,会减少另一人受教育机会,而教育所提供的利益——找到较好职业,享受较高收入——则基本上由受教育者占有,所以教育支出提供的只能是一种准公共服务。类似的还有交通、电讯等基础设施。可以看出,准公共物品所提供的利益有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得到价值补偿的。这一点对于我们的讨论是相当重要的,这种价值补偿正对应着私营资本盈利的要求,决定了私营企业进入公共物品供应的范围只能是准公共货物和服务。 根据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地方财政所承担的公共物品供给主要集中在地方行政管理、公检法等地方政权建设支出,地方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部分社会保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支出,地方能源、交通、邮电支出。根据各项支出公共性的强弱,可以对私营资本进入的范围加以划分。 一类,纯公共货物和服务。地方行政、公检法支出等,是私营资本不愿意进入也不允许其进入的领域。 二类,公共性强、经营性弱的货物和服务。其中属公益性项目的有:文教事业方面的有助于普遍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教育和文化事业,科学研究方面的基础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方面的卫生事业等;属基础性项目的有:农林牧渔水气象基础设施,一般道路及落后地区道路建设,一部分城市基础设施等。这类公共物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自收收益性却很弱,因而不具备经营性,也就不具备吸引私营企业的条件,主要仍靠地方财政支持。 三类,公共性一般、具备经营条件的货物和服务。如公益性项目里的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科技开发或应用研究,大部分医疗事业,有盈利能力的体育事业(如足球、篮球、健身等);基础性项目里的高速公路、港口、电力、原材料、邮电通讯、铁路线路、机场、码头、石化、电子、汽车等项目。其中有的垄断性和规模经济性并不十分明显,我国目前私营企业凭借其实力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有的项目如石化、电子、汽车等,盈利前景是很好的,因而参与资本市场竞争的条件是满足的。但在它们处于新生发育阶段,巨额投资需求是现实的(经济规模要求高,资本密集),而其盈利前景和竞争能力是潜在的,因而现阶段由私营企业独立承担是很难的,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随着私营企业规模和市场化程度的扩大和提高,私营资本的投入将会大大增加。 二、私营企业介入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现实可行性及意义 以上是从理论上对私营资本进入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范围进行了讨论,而在实践中,经过将近20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私营资本规模有了大幅度增加,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私营企业进入公共物品供给的现实可行性也是存在的。据统计,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到1995年底已达2621.7亿元,私营企业户数由1988年的4.1万增加到1995年的65.5万,从业人员也从1988年的72.4万增加到956万, 其间的递增速度是相当可观的〔2〕,这还不包括相当数量的挂集体招牌的私营经济。 其他民营经济,特别是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逐年提高,到1995年底,集体工业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已达42.8%,比1980年提高了19.3个百分点,吸收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25.7%,这两个比重已大大超过国有经济的30.9%和18%。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乡镇企业,1995年总产值达68915.2亿,比1980年增长104倍,年均增长36.4%,吸收的劳动力占全部就业人数的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