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经济改革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整体推进。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形成了新的财产所有结构。改革促进了所有制的多样化,也促进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一、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客观必然性 1.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出资关系、财产组合、支配方式、治理结构等社会微观层次上的具体体现。具体到企业,主要是企业的产权制度形式及其法人所有权、经营权的实现形式等,它与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交织在一起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开始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包括纠正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左”的错误,并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所有制结构。与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因一样,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生产力的落后与多层次发展、生产力的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落后不仅使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多样化,而且使我国公有制经济组织数量众多、规模不一、类型各异,它们在各自所处的行业和地区中的地位也不相同,因此其实现形式也必然是多样化的,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所决定的。 2.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克服一元化的国有产权制度的弊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整个经济改革的进程。实践证明,仅有所有制形式的改革,而没有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主要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就不能从根本上转换,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生产经营、资产的归属、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等权益的总称。企业产权制度,是产权界定、产权经营和产权转让等方面规则体系的总称。我国传统的产权制度是一元化的国有制产权制度,国家所有权表现为国家通过各级政府机构对资产进行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这种一元化的国有产权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产权不清,表现在企业的原始产权不清、产权边界不明;企业成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产权缺乏市场交易性,难以转移,使市场调节成为不完全的资源配置手段。从所有制结构分析,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不适应市场交换对产权主体的要求,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没有多元的产权主体,就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交换,也就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克服一元化的国有产权制度的弊端,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发展多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形成多元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界定产权,强化产权约束,是实现企业机制转换的基础,是实现资产自由转让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各种生产要素必然会在更广的领域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优化组合,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必然会适应这一发展,我国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涌现的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正是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 3.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我国经济的增长。 经济增长方式是由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环境所决定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途径在于加速推进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是高速、高效、稳定增长的经济运行机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本质要求,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最具体、最有效的微观制度性手段。江泽民同志讲,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是可以大胆利用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把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和管理者的积极性,既能提高管理者本身的效率,又能提高被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效率,还促使它们不断追求技术进步,而这正是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所要求的,因而能更快更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二、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意义 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外,又涌现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以及中外合资等混合所有制形式。 股份制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股份制试点经过十年探索、试验、发展,终于从1992年开始进入了波澜壮阔的新阶段。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据统计,1996年我国以国有企业为主改建和新建的股份制企业已达9200家,其股本金额6000亿元,共向社会募集资金1500亿元,向内部职工筹集约350亿元,向外商筹资800亿元。实践证明,十多年的国企股份制改造已显示出明显的效益优势,显示了其作为现代企业比较先进的经营组织形式所具有的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活力。据国家统计局今年上半年对全国2343家试点企业调查,84.4%的试点企业已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已初步形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权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只负有限责任;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分别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归属都是明显的,试点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好于全国平均水平,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国企投资主体和股权多元化,通过规范的公司运作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形成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与制衡机制,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化,与国际上企业的通行制度相接近,有利于企业的国际交往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