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改革方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浩然,经济学博士,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自中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关于个人账户的争议一直存在。剥离个人账户和做实个人账户会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理论基础在于分散参保人养老投资风险。由于制度转轨成本未完全解决,在现实条件约束下,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宜采用记账式管理。与北欧国家的名义账户制不同,记账式个人账户重视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且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能长期高于真实投资回报率,以缩小养老保险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差距。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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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中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最大的特点是采用了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其中,社会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制度设计的初衷意在结合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的好处。但是,由于制度转轨成本未能合理解决,社会统筹基金从开始就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为了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地方政府便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导致个人账户长期处于“空账”运行的状态,“统账结合”模式遭遇了巨大挑战。至今为止,个人账户问题始终困扰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起了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的激烈讨论,当前仍然分歧较大。

       一、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四次争论

       (一)是否需要引入个人账户?(1978-1988年)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是劳动保险。新中国成立后,效仿苏联做法,国有企业建立了类似于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利用企业当期缴费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指引下,为了搞活国有企业,打破“大锅饭”,中国政府实行了“利改税”,以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同时鉴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提出“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1]。在这种背景下,新老企业由于职工年龄结构差异产生了养老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养老保险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当时两大政府机构——原劳动部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却对如何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持有不同看法。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受世界银行的影响较大,主张引入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认为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原劳动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密切,他们强调国家干预和风险分担,倾向于坚持现收现付制,实行社会统筹。[2]

       在国际上,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许多国家开始担心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如何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全球热门的公共议题。美国以费尔德斯坦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现收现付制会挤出私人储蓄,不利于经济增长,缺乏效率,因此主张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转轨。[3]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原因,这种改革建议很少被发达国家的政府所采纳。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受芝加哥学派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却采用了这种极端的改革做法,引入私有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基金积累制替代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南美国家智利就是典型代表。[4]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被视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原劳动部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于是否需要引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展开了激烈讨论,并在不同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相对规模大小(1989-1997年)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迅速推进,体制内人口赡养率迅速上升,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尽管原劳动部与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引入个人账户问题上意见相左,但当时减轻企业负担成为政策倾向,同时受到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影响,引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主张逐渐占了上风。即便如此,最高决策层还是比较谨慎,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先行试点”的策略。1989年3月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在深圳市和海南省进行社会保障综合改革试点。在养老保险改革方面,海南省采取“大统筹(18%)、小账户(3%)”的做法,认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私人属性强于公共属性,将其视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深圳市采取“小统筹(5%~11%)、大账户(16%)”的做法,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共同组成基本养老保险。[5]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要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办法,改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3年,中共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统账结合”模式,将个人账户引入基本养老保险。1994年,世界银行认为现收现付制将难以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危机,提倡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强制参加的公共养老金,旨在消除老年贫困;第二支柱是私营的强制储蓄计划;第三支柱是自愿储蓄。[6]尽管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这份报告所提倡的有所不同,但这份报告对于中国建立个人账户以及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是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的。1995年3月,国务院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国务院提出让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行选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相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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