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性与公民主体间性教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建军(1969- ),男,河南南阳人,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哲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现代公民是伴随着个人主体性的觉醒而出现的。在当代社会,个人主体性极度膨胀使单子式个体公民产生了“唯私主义综合症”和公共生活冷漠症。化解公民发展这一难题必须超越个人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不同于个人主体性的主体—客体二元对立关系,主体间性体现了主体—主体的平等交往关系。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平等成员,具有主体间性,主体间性是公民性的基本维度。培育公民主体间性是当代公民教育的重要任务,要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相结合,以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为教育重点,以公民公共交往为实践养成机制,以正义的社会制度为保障。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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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20)06-0007-09

      人的社会性存在随着历史演进而发展。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古代物我不分、主客混沌的“无我”阶段。二是近代主客分离的“有我”阶段,以理性为核心的主体性不断高扬,以至于当代个人主体性膨胀而公共生活日渐衰落。三是当代主体间性的“我们”阶段,寻求个人主体间的和谐共在。现代公民以个体主体性的觉醒为前提,但过于膨胀的个人主体性已发展为哈贝马斯所说的“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Citizens' egoism)和公共生活冷漠症,这已成为困扰当代公民发展的中心问题。本文认为,克服“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以及公共生活冷漠症,根本路径在于实现公民存在方式从个人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换,在主体间性视域中实施公民教育,发展公民主体间性,使之成为具有平等意识、契约精神和公共品格的积极公民。

      一、主体间性

      主体性的英文单词是subjectivity,它表示在主体—客体关系中,主体对待客体积极、能动的态势。主体间性的英文单词(intersubjectivity)是subjectivity加上前缀inter构成的。我国学者将intersubjectivity译为主体间性、主体际性、主观间性、交互主体性或交往主体性等,通常使用“主体间性”表述。它与主体性不同,主体性反映的是主客对立关系,主体间性反映的是主体与主体交往关系。中外学者正是基于交往关系给出了主体间性的定义。如维基百科的解释是:"in philosophy,psychology,sociology,and anthropology,is the psychological relation between people.It is usually used in contrast to solipsistic individual experience,emphasizing the inherent sociality of humans"[1]。主体间性通常与唯我独尊的个人经验形成对比,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系。萨特指出,主体间性是“作为自为存在的人与另一作为自为存在的人的相互联系与和平共存”。[2]郭湛认为,主体间性“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关系,它超出了主体与客体关系模式,进入主体与主体关系的模式”。[3]

      当代社会主体间性的提出与主体性遭遇的困境有极大关系。主体间性反思个人主体性的膨胀,力图避免主体性导致的“唯我论”和“自我中心主义”,强调不同主体之间平等交往,从而实现人与人和谐共在。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并不是否认主体性,而是矫正过于膨胀的个人主体性,进而实现对个人主体性的继承与超越、发展和完善。从形式上看,主体间性不再是主客二分的对立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共生共在的交往关系。对于交往双方而言,既有个人的交往主体性(区别于单子式个人主体性),也有交往双方的相关性、一致性(区别于个人主体性的孤立状态),反映了个人主体之间的独立平等性和交互联系性。

      在内容上,主体间性涉及认识论、存在论、实践论和道德哲学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有独特的交往形式和交往内容,使主体间性表现出不同的内涵。认识论的主体间性关注认知主体之间知识或意识的共通与共享;存在论的主体间性关注生存主体的关联和共生;实践论的主体间性关注实践主体的平等和交互;道德哲学的主体间性关注主体间的道德共识和公共道德。

      第一,以胡塞尔的思想为代表的认识论意义的主体间性。笛卡尔以“我思故我在”奠定了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自我和理性。笛卡尔的“自我”是封闭的、孤立的。胡塞尔的“自我”则是开放的、与他人有联系的。他说:“第一个自我—主体和我们所有的人都相互一起地生活在一个共同的世界上,这个世界是我们的世界,它对我们的意识来说是有效存在的,并且是通过这种‘共同生活’而明晰地给定的。”[4]正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同的世界”,所以,我们的意识具有沟通的可能性和相通性。不只“我思故我在”,也是“我思”与“你思”共在,即“我们思故我们在”。从“我思”到“我们思”,从认识论主体性到认识论主体间性,其中介是“移情”。“移情作用起着一种达到他人自我主体、进入他的知觉和经验区域的桥梁作用”[5]。“每一个自我—主体都有其移情作用的地平线,即他的共主体(co-subjects)的地平线,它可以通过与他人之链的直接与间接的社交而得到开放,他是所有的相互为之的他人”[6]。移情打开了主客认识关系中“自我”封闭的窗户,通过“类比统觉”把共同世界中的他人在认识中联系起来,达成认识的一致性和意义的共享性。所以,认识论上的主体间性是主体之间在认识上的相互沟通与理解,达成意义的共通、共鸣与共享。伽达默尔在认识论主体间性的基础上建立哲学解释学,解释就是要使现实主体与历史主体之间形成“视域融合”。

      第二,以海德格尔的思想为代表的生存论意义的主体间性。群居生物性和社会性本质决定了每个人不可能独立存在,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共在关系。胡塞尔的认识论也基于人的共在关系,不过他的主体间性存在于先验意识领域。海德格尔抛弃了胡塞尔先验主体间性思路,在生存论意义上论述主体间性。海德格尔的逻辑起点是“此在”,此在不是孤独的,此在也是“共在”,“此在自己本来就是共同存在。此在本质上是共在”[7]。“共在在生存论上规定着此在。此在之独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8]。鲁滨逊式孤立的人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9]。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与他人“共在”,共在构成了现实交往关系和一起生活其中的社会。没有人与人的共在,也不可能有现实的交往生活。存在论意义上的主体间性就是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作为主体的相互联系与共生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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