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25.11;F304.6;D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20)-02-0026-12 人民公社从一成立就被“一平二调”所困扰,“平”是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各种实物和现金,“调”是县、社两级无偿调走生产队(包括社员个人)的某些财物。“平”“调”问题直接与人民公社的效率相关,因此研究者对该问题的关注较多。然而综观学界的研究,对“平”关注得较多①,但对“调”,特别是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劳动力抽调这一重要问题研究得不够,或者说目前尚没有文献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本文拟依据山东省汶上县梁桥大队的工账及历年收益分配账、梁桥大队实地访谈资料②和汶上县档案馆资料,重点讨论生产大队从生产队抽调机动工的机制、对机动工的安排使用,以及机动工抽调对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农户本身三个层级的影响等问题,以期深化对人民公社的运行特别是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互动关系、人民公社的效率和农村改革前后经济关系变化的认识和理解。 一、机动工发展历程和运行机制 机动工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特殊产物,但目前学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调研访谈所知,机动工是生产大队从所辖生产队抽调的劳动力所从事的所有劳动形式的总称,也表示因大队用工所获得的工分数量,即机动工既指劳动种类,也指劳动后所获得的工分,通常狭义上指劳动种类。 (一)机动工发展历程 纵观整个人民公社时期,机动工的抽调强度越来越低。 人民公社初期,完全无偿抽调机动工。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在北戴河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高潮。这一时期公社可以无偿调用机动工,且工分核算及收益分配在公社层面进行,因此公社对生产队的社员具有完全的无偿抽调权利。人民公社初期的这种机动工抽调方式可以概括为“一平二调”。从机动工的类别来看,人民公社初期的机动工主要分为参与大型水利建设的基建用工和非直接生产性的机动工,且前者占主体。虽然人民公社初期大规模无偿平调的基建用工确实有效促进了水利建设,但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生产队的农业生产活动和社员的收益分配,对生产队和社员的效益有限。因此,这种“一平二调”的劳动力抽调方式很快被叫停。 不久,无偿抽调等错误形式得到纠正。1959年3月,人民公社开始实行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体制。同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着力抑制公社平调,要求对国家平调公社、公社平调生产队的物款进行退赔③。1959年12月《关于人民公社过渡问题》指出:公社企业需要的劳动力,可以向大队抽调,但先要帮助他们实行半机械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解放劳动力。这样就不至于因为抽调劳动力而影响大队的生产。对抽调到公社的劳动力,公社要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并且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④1960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要求“全党全民,一致努力,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精简县社工业人员和常年的基建队伍、停办脱产的文工团和球队等、停止非生产性的农村基本建设。同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全国农村党支部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⑤。 紧接着,中央对抽调的比例做了规定。1961年6月北京中央工作会议修改后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大队对生产队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同时,要求基建用工“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大队企业的副业用工“从生产队占用的劳动力,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5%”。⑥ 随着核算单位的下放,对劳动力的抽调进一步收紧。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同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要求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分开计算,每个有劳动力的社员做不超过全年基本劳动日数3%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用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⑦。自此之后,大公社开始正式过渡到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标志的小公社体制,人民公社进入稳定的阶段。公社再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劳动力无偿抽调,大队从生产队抽调劳动力也需同生产队协商。国家和县、社抽调常年离队的劳动力也被要求控制在5%左右,最多不超过10%⑧。 针对大队的副业用工,1962年规定“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⑨。而后在1965年改变政策,要求“必须充分发挥人民公社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地有计划地增加集体副业在整个副业生产中的比重,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定集体副业在不平调生产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前提下,可以由生产大队直接兴办⑩。 改革开放之后,机动工抽调也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从1978年开始,集体化生产逐渐解体,农村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生产队也开始拒绝生产大队不合理的劳动力抽调。且由于农业生产和收益分配由生产队层面转向农户层面,传统意义上的机动工慢慢消失,但集体对劳动力无偿或有偿地抽调仍然存在。国务院1991年12月7日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