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主体制度改革的国际实践与借鉴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秦,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博士研究生,经济法学院讲师。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为了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挑战,世界各国纷纷重构监管框架,探索改革金融监管主体制度。各国的改革模式各有特点,但在确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加强监管主体间的系统协调、突出央行的主导地位、强化监管激励和约束制度等逻辑路径方面都具有共通性。受国际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改革趋势的影响和启示,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和监管架构历史演化的特点,我国虽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监管主体框架、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立法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革新,但在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尚需从确立跨市场监管主体、央行宏观审慎监管权的匹配、不同监管主体间的纵向和横向协调机制以及突出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激励等多个路径完善我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主体制度。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20 年 04 期

字号: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揭示了一个真相,单个市场主体的安全并不等于整体市场的安全。基于单个市场主体安全的微观审慎监管制度暴露出了巨大的监管漏洞。危机让世界损失惨重,但也促使了世界的改变,2008年金融危机开启了一个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新时代。为适应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新要求,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其中金融监管主体制度的改革和实践是系统性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于境外金融风险的外溢和自身经济发展中风险的累积,我国目前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任务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了弥补监管短板,我国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合并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管机构,成立了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监管框架的改革虽然加强了金融监管主体间的协调,但在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还需要更加深入的调整和完善。

       二、新探索:国际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主体制度改革的实践

       (一)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

       为了加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2009年4月伦敦G20峰会设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FSB)。FSB在国际层级上协调各国金融当局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监管合作,推进有效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支持跨境危机管理的应急规划等,以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1]为了履行广泛的新职能,金融稳定委员会扩大了下设机构,除决议机构全体会议(The Plenary)外,还设立了指导委员会(The Steering Committee)以及脆弱性评价常务委员会(SCAV)、监管协作常务委员会(SCSRC)、标准执行常务委员会(SCSI)、预算和资源常务委员会(SCBR)。四个常务委员会分别从协调并审查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政策制定、监测和评估全球金融体系中的脆弱性、处理与制定影响关键金融稳定问题的监管政策、执行监测协调框架机制以及确保金融稳定委员会财务治理事项的必要透明度等方面,[2]共同完成金融稳定委员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目标。

       (二)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The 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ESRB)

       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欧盟设立了专门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督的联盟级机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3]ESRB具有广泛的职权范围,涵盖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影子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市场。为了履行宏观审慎的任务,ESRB监测和评估系统风险,并酌情发布警告和建议,甚至是立法动议。接收ESRB建议的各国监管机构必须在明确的时间内予以政策回应。[4]为促进欧盟各成员国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ESRB给予欧盟各国宏观审慎政策的指导和建议。ESRB还要求各国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法定责任机构,并建议中央银行应在各国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机构组织中居于主导性地位[5]

       欧央行在欧洲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组织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欧央行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 Draghi)兼任ESRB主席。ESRB的秘书处也由欧央行支持。设在欧央行的秘书处负责ESRB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运行,为ESRB的委员会提供行政、分析和统计支持,进行数据等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杨菡(2018)指出欧央行还具有对银行业的监管权,监管着欧元区各国的共计120家经认定的重要性银行。欧央行对银行的监管权包括获取银行日常经营运行等数据信息,发布银行业监管规则、指南、指令,银行经营牌照的颁发或者撤销,甚至是对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6]

       (三)德国:金融稳定委员会(FSC)

       德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框架受ESRB影响较大。2013年德国通过了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稳定法》(Financial Stability Act)。该法案中确立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要监管主体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FSC)。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委员分别来自德国央行、财政部、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金融市场稳定机构(FMAS)。FSC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与金融稳定有关的政策,协调委员会中各代表机构之间的合作,并每年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交有关金融市场风险的说明报告。王琳等指出FSC还负责与ESRB的沟通工作,回应ESRB的质询,同时也将来自德国金融市场的有关警告和政策建议向ESRB传达。[7]

       德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委员会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只是FSC的代表成员之一,但是德国中央银行在FSC中居于主导地位,如果德国央行代表对相关问题持反对态度,FSC就无法发布相关金融市场问题的警告或者建议。在FSC中德国中央银行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力。为满足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在确立了德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主导地位后,德国中央银行还获得了金融数据监管的权力,不仅可以向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要的日常监管数据,在其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发起特别的数据调查。基于对金融市场数据信息较为全面的掌握,金融稳定委员会向德国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也由德国中央银行负责撰写,金融稳定委员会向议会所提交的第一份工作报告就是由德国央行所提供。[8]德国中央银行还有向金融稳定委员会发起发布建议或者警告的提案权。2014年6月,德国金融稳定委员会就依据德国央行的提案发布了关于欧元区一些负债累累国家的低利率和债权人所欠资金对德国经济构成风险的警告。[9]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