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乾隆时期的关税征收

作 者:

作者简介:
倪玉平,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乾隆时期,清廷积极调整相关关税政策,通过关税盈余的雍正十三年比较法、三年比较法的调整,使得这一时期的关税征收数量稳步上升,达到清代前期关税征收的顶点。通过对关税征收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清代经济区域变迁的特点。乾隆时期关税的征收主体仍是国内贸易,故不可对这一时期的对外贸易水平和开放程度估计过高;对外贸易税收量较少,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推动作用并不大,这也是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大隐忧之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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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商贸易,过关收税,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惯例。清承明制,在所有舟车辐辏、商旅汇集之处,设关收税。道光年间的著名官员、学者王庆云曾指出:“我朝沿历代之制,关津抽税始顺治二年(1645)。”①那么经过了顺治、康熙和雍正时期的调整,到清朝鼎盛时期乾隆朝(1736-1795年),关税征收呈现出什么样的面貌和特征,从中又透露出怎样的信息,本文即欲就此做一简单分析,以求正于方家。

       一、盈余政策调整

       顺治、康熙年间,清廷多次调整各关的正额银数。康熙十九年(1680),清廷称:“粤闽、广西、湖广、四川等省,俱已荡平,商贾通行。今正值需饷之际,相应将各关原额征税之外,酌量加增。”其中,芜湖关的税额从45300两增长到50300两,北新关从2400两增长到3400两,龙江关从39300两增长到43800两。②大致而言,到雍正时期,各关的正额总数增长至约200万两。

       乾隆时期对关税征收数量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盈余上。乾隆皇帝称:“各省关税定有正额,而尽收尽解。自有盈余,此不过杜司榷者侵蚀之弊,并无有累于商民也。但各省年岁之丰歉不同,货物之多寡亦异,其盈余原不能年年划一,近见各关报满之时,如盈余浮上年,则部中不复致议,如减于上年之数,则部中即行驳查。司榷者惟恐部驳,必致逐岁加增。年复一年,将何所止,苦累商民事有必然之势,……总之,查核过严,则额数日增,其害在于众庶;查核稍宽,则司榷侵蚀,其损在于国帑。此中轻重固有权衡,著大学士会同该部详议具奏”③。税收超过正额时,就出现盈余,可见乾隆皇帝认为盈余也是朝廷自然而合理的收入。

       经济的增长自然会促进关税盈余的增长。为完全控制这一收入来源,乾隆皇帝对关税盈余进行过多次调整。乾隆十四年(1749)十一月十五日,乾隆皇帝发布长篇上谕,表示户部提出了各关征收盈余银两,统一比较上届征收的情况,短少者按分数加以处分。但他指出,这一提议不无道理,盈余虽非正额,而是在正额之外,然非额外别征,因为“盈余缘照额征收,尽收尽解,其溢于成额者,即谓之盈余,是名虽盈余,实课帑也,亦即正供也”。居官食俸、忠君之事,当然要统一加以考虑,但户部的提议也有不当之处,“如议而行,则好论之徒必将谓计臣习于言利”。康熙年间,各税关关差各有专员,“恣意侵蚀,不但无盈余,并不敷正额,然至任满之时,未尝不量其所入派工派差,无得饱其私囊者”。正因为如此,才有了雍正年间的大力整顿,“凡官侵吏蚀、仆役中饱,举烛照而数计焉”。因此之故,各关都开始出现盈余,“而缺额者从未之闻矣”。由此可见,只要认真征收,“岁额本敷,盈余本有,向之有缺无盈,其弊自在漏卮耳”。自己登基以来,中外人心皆知政尚宽大,“希图欺隐,时则盈余岁减一岁,又渐开亏损正额之端”。故而曾严降谕旨,所有较前减少之员,交部严行察议。又担心查核过严,“则各关自顾考成,必求溢羡,或致借端横索”,因而要求只可据实声覆。但督抚查核,不过据监督之所申报,“代为奏闻,并无另行查办之处”,导致迄今年复一年,较前有减无增。

       乾隆皇帝本人也深知,关税征数仅与上年相比,流弊极多,“有如甲盈一万,则下届之乙必思盈及万有五千,再下届之丙又将增加二万,至丁而三万。似此相竞不已,又将无所底止,必至病商敛怨,非理财之正道也”。所以他提出,盈余之数不如暂为定额,“当一以雍正十三年征收盈余数目为定,其时正诸弊肃清之时,而亦丰约适中之会也”。自雍正十三年以来,数十年间,“岁时之殷歉相若也,贾船之往来相若也,民风之奢俭相若也,则司榷之征收又何致大相悬殊哉!”故而他要求,嗣后正额有缺者,仍照定例处分,“其各关盈余成数,视雍正十三年短少者,该部按所定分数议处,永著为例,则既可杜征多报少、侵肥己囊之渐,亦不致长竞胜增加之端,庶为得中,如此而仍有以言利兴訾者,是为罔知大计而直欲饱其欲壑者耳”。④据此而确立了清代关税制度史上非常重要的比较标杆,即盈余征收数以雍正十三年所收之数为准,短少者一律处罚。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这种一成不变做法的弊端很快就显现出来。尤其是运河沿线一带的榷关,因通航能力下降而导致过关商品量减少,关税盈余屡屡征不足数,只能由相关官员自行承担赔补,实在不近情理。乾隆四十二年(1777),扬州关和凤阳关与雍正十三年征收盈余数进行比较时,再次出现短缺。乾隆帝不得不承认这一税额比较之法并非良策。由此,他又制定出上三年比较的方法来替代:“盖税课盈缩,率由于年岁丰歉,固难免参差不齐。而通计三年,即可得其大概,若多寡不甚悬殊,原可无(毋)庸过于拘泥。此法最为平允。嗣后各关征收盈余数目,较上届短少者,俱与再上两年复行比较。如能较前无缺,即可核准。若比上三年均有短少,再责令管关之员赔补,彼亦无辞。夫朕以雍正十三年为准,本属美意,今既有此求全之毁,嗣后此例不必行。”⑤这就是清代关税史上著名的“三年比较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乾隆皇帝看来,多征税银并非制定关税政策的重点。乾隆九年(1744),湖北巡抚晏斯盛奏报荆州关盈余,称1741-1744年的盈余依次是13049.9两,14755两,27571.5两和24247.2两。乾隆直接回复晏斯盛:“如此锱铢较量,竟似一篇言利章奏于朕前,不知尔出何心耶?果如稽查严密,或者自不染指,虽少何妨?若有如上所指之弊,即费辞掩饰,亦岂久而不露者?且如此居心,亦不过内府微员,只司关税者尚可。汝为一省巡抚,亦国家方面之寄矣,如此居心行事,尚可问耶!此奏亦不交部,虽交部议双色,不过如此应答而已。汝等伎俩,朕实洞悉,批谕使知愧耳!”⑥这份档案让我们从一个更深的层面了解到皇帝对关税的态度,即以民生为重,财税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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