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迪基艺术体制理论的衍变及内涵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素军(1988-),女,河南舞钢人,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博士后,主要从事西方文艺理论研究(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美育学刊

内容提要:

乔治·迪基曾在不同论著中四次阐述其艺术体制论,主要分为前期和后期版本,它们在逻辑上是一以贯之的,即关注艺术品的非展示性特征,提供一个分类意义上的艺术定义。其大致观点为:第一,人造性是艺术的必要条件;第二,艺术品资格的认定有赖于艺术体制,该体制在惯例层面上运行,提供了呈现作品的框架。迪基理论中的“体制”“授予”“欣赏”三个关键词共同塑造了艺术体制论的鲜明特质,同时也成为其他理论家聚讼的焦点。通过对这些关键词的考察,可以看出迪基的艺术定义本身仍有一些局限,但它凸显出艺术所置身的体制语境,开启了一种界定艺术的新思路。


期刊代号:J0
分类名称:艺术学理论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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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形形色色的艺术定义阵营里,美国分析美学家乔治·迪基的艺术体制理论可谓是辨识度较高的一种。然而剑走偏锋虽可出奇制胜,却也容易露出破绽,该理论自诞生之后,就一直处于纷争的漩涡中。为了回应批评,迪基曾几次进行修订:艺术体制论最早发表于1969年的文章《定义艺术》(Defining Art)中;1971年的《美学导论》(Aesthetics:An Introduction)一书稍加修改;到了1974年的《艺术与审美》(Art and the Aesthetic: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中,一个完整的艺术定义定型,成为艺术体制论最为通行的一个版本;1984年的《艺术圈》(Art Circle)一书又进行了全面的改动。迪基自己将这种变化划分为前期和后期:“我把前三种构想称之为体制理论的早期观点,而把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构想称之为体制理论的最近观点。”[1]通过对比即可发现,这种区分的确非常明显。

      一、《定义艺术》:艺术体制论的初始

      在《定义艺术》一文中,迪基开宗明义地否定了莫里斯·韦兹(Moris Weitz)的艺术不可定义论,后者在《理论在美学中的角色》(The Role of Theory in Aesthetics,1956)一文中宣称无论是“艺术”还是其下的子概念如悲剧、绘画、小说等都是开放性的,仅依靠“家族相似”来维系。迪基认为艺术品的辨别并不取决于外在特征,他的做法是,先确定艺术的一个共同属性——人工性,再论证语境因素对艺术资格的决定作用,从而引出自己的艺术定义。

      迪基首先为艺术体制论确定了基调,即它是一种描述意义上的艺术定义,这一点要从“人工性”的认定说起。韦兹拒绝承认“人工性”是艺术定义的一个必要条件,他认为自然界中的某些东西,比如漂在水中的造型奇特的木头,也可以被称为艺术品。在迪基看来,韦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艺术的描述性和评价性用法,“描述性的艺术品概念是用来指一类特定的人工制品,而它的评价意义则适用于所有的人工制品和非人工制品”。[2]253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用“艺术”来形容自然物时,我们只是在夸奖该物如同艺术一样精美,它们像艺术一样有值得欣赏的地方,而非真的认为它能进入艺术品的行列。因此,就评价意义而言,人工制品和自然之物都有可能被称作艺术品,但是,只有人工物才能成为描述意义上的艺术品。

      在韦兹的例子中,漂流木只是看起来像是一件雕塑,自然界仿佛是鬼斧神工的艺术家,将它雕琢成美丽的形状。因而,韦兹没有弄清楚“艺术”在语言中的各种用法。我们所要加以界定的是描述意义上的“艺术”,它是一种类别,应该有明确的界限和内涵。在日常的应用中,我们使用评价意义最多,而指出某物属于一个特定类别的描述意义最不常用,因为多数情况下我们仅凭直觉来大致判断一物是否是艺术品。但是,在给艺术下定义时,需要界定的恰恰是这种分类意义上的艺术,即艺术品作为一个类别的依据是什么。

      迪基认为,人工性是区分艺术与非艺术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对于艺术品来说,是一种隐性特质,反映的是作品与创作者之间的关系,不像形状、颜色等外在属性一望即知。此外,迪基根据曼德尔鲍姆(Maurice Mandelbaum)提出的隐性关系属性,以及丹托所说的眼睛无法察觉的艺术界,提出界定艺术需要从“艺术界”内部的复杂关系入手,据此,他首次提出了自己的定义:

      描述意义上的艺术品是:(1)一种人工制品;(2)某个社会或社会之下的某些组织授予其供欣赏的候选者资格。[2]254

      除“人工制品”外,该定义的另一个关键词是“授予”,似乎艺术品资格决定权在于某个或某些人手上,而最让人困惑的问题是,供欣赏的候选者资格是如何被授予的?迪基给出的解答是:“一件人工制品挂在艺术博物馆里,一场表演发生在剧院里,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可以被看成是‘被授予’资格的迹象。”[2]254除了授予这一行为完成的标准、授予行为的实施者容易引起争议,还有一个关键问题迪基也语焉不详,那就是授予的过程究竟是怎样的。通常来说,提到授予,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某种郑重的仪式,比如学位授予典礼、颁奖等,而在艺术世界,显然这一点并不适用,艺术品资格的获得并不需要大张旗鼓地宣布。迪基对此解释说,并不是所有资格的获得都需要仪式的加固,比如婚姻的缔结虽然是通过婚礼认证的,但也有习惯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的存在。“一件人工制品可以在丹托所谓的‘艺术界’体系中获得供欣赏的候选者资格,正如在法律体系内的两个人可以被承认习惯法婚姻那样。”[2]254按照这一说法,迪基承认了“授予”这一行为的非正式性,但除此之外,他并没有给出更多的信息。这个定义还涉及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欣赏,其界定也比较模糊,即所谓的“感知某个对象中我们认为值得或有价值的特征”[2]255。然而,对欣赏的泛化处理带来的问题是无法区分艺术品与非艺术品,因为很多非艺术品也有值得被关注之处。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定义艺术》中的构想只是略具雏形,一些关键术语的梳理也比较粗浅。但无论如何,迪基在从关系属性方面界定艺术这一点上,相比前人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曼德尔鲍姆只是指出了隐性属性这一思考方向,给出了一种界定艺术的建设性路径,丹托虽然提出了艺术界这一概念,但是对于那种看不见的关系的阐释只是停留在语义辨析上,局限在艺术理论的氛围、艺术史的知识等观念中。迪基则描绘了艺术品所由创造出来的方式和社会结构,由此奠定了艺术体制理论的整体基调,即挖掘艺术品的内在的关系属性,寻找分类意义上的定义,悬搁价值和评价性因素。此后的版本都只是在此基础上的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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