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至北宋前期,官府轮差乡户承担州县与乡村的基层政务,这种政府职能的提供形式被称为“职役”。至宋前期,职役已成为困扰地方社会与宋朝基层统治的严重问题,并促成宋廷一系列役法改革尝试,其中以北宋熙宁中期开始施行的雇役法的影响最为深远。所谓“役钱”,即在雇役法之下,官府向乡间主户以“输钱免役”之名义征收的“免役钱”与“助役钱”的总称。役钱在熙丰雇役法施行之初,主要用于支付替乡户应职役的代役人的薪酬(当时被称为“雇直”),以及吏禄,因此属于为解决民户职役重难而设立的专项基金。随着征收的常态化,除缓解民户职役困苦外,役钱又被赋予了解决政府财政困难的功能,由此超出雇役法的范畴,成为宋政府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与役钱问题相关的研究有3类:一为探究宋代职役问题者,②二为针对王安石变法问题者,③三为研究宋代财政史者。前二者之侧重点不在役钱,故往往将役钱征收视为熙丰雇役法的一个小分支,即使对其偶有提及,亦只从役法条文的字面上理解,对其实际执行与制度演变缺乏关注,由此引发不少误解;后一种论著对役钱的关注度较高,其中不乏力作,④但多从役钱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关系、役钱的支出与民户负担等角度切入。至于役钱的计征问题,始终是研究中较为薄弱的地方。梁太济《两宋的户等划分》一文描述了宋代户等制度的变化,其中涉及役钱征收对五等户制带来的冲击。⑤但由于该文侧重点并非役钱计征,所以只是对役钱开征以来北宋户等制渐失章法的现象进行了呈现,而对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不同计征依据出现的先后及演变关系等未遑具体分析。 役钱征收与宋代其他制度(如户等制)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役钱计征办法演变过程中,朝廷和地方官府如何互动?是什么决定了他们对计征办法的选择?在制度初创时,役钱计征有何原则?其实践与法律条文之间有何差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什么导致了役钱计征制度本身的变化?什么决定了其变动方向与最终样貌?笔者愿对此略陈管见,以求对“役钱”形成相对确切的理解,且对熙丰变法及宋代财税制度的演化机制有所揭示。 役钱的“计征对象”,或者说计征客体,主要指役法中规定计征役钱的目的物,如田产、物力等;而役钱的“计征依据”,主要指在计征对象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征收额的标准。在本文中,此两者被统称为役钱的“计征办法”。汪圣铎曾据《中书备对》把熙宁九年(1076)各路的役钱征收办法列出,⑥但是1年的数据所描述的历史面貌难免失之静态与平面;更重要的是,《中书备对》收录的是各路上报的役钱收支的汇总,对数目的准确性比较重视,但对征收程序的描述则不一定追求具体细致。就笔者所见,在熙丰年间,各地对役钱的实际计征办法已存在与《中书备对》描述不一致之处;如果考察范围下探至南宋,则可发现即使在同一地区,役钱计征办法也随时间推移产生了不少变化。因此,本文以《中书备对》为参照,旁搜各地在不同语境、不同时期形成的史料,制成表1,并以此分析各地向朝廷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之异同,考察各地役钱征收依据与对象的演变轨迹。
表1的第一栏为现存有计征记录的路分名称。第二栏为《中书备对》中所显示的各路上申朝廷的役钱计征办法,也就是各路役书中的条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文反映的是雇役法推行之初,地方官府愿意向朝廷展现的信息,因此离实际情况当有一定距离。第三栏所引记录来源较广,相当部分具有无意史料的特征,因此更能反映各地役钱的实际计征情况。若将其与第二栏对比,则可发现法律条文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别;若将其按时间顺序加以比较,又可发现实践中的变化。因此在第三栏中,笔者尽量考证每条史料所记述的现象出现的时间,以便形成对役钱计征办法的动态认识;又尽量挖掘对相关计征办法有所建言的官员的身份信息,并以下划线标示,以作为探索制度变化动因的实例。第四栏则是对比第二、三栏的计征办法后的初步分析。由于史料所限,⑦表1所列数据仍无法完整反映宋代各时期、各地区的役钱计征情况,但若据以了解其发展的大致趋势,则模略可用。通过对比表1中不同地区的计征办法,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不同产生背景的文本,可以发现两宋役钱在计征上的3个趋势:一是各地役钱计征由形式多样转向趋同;二是计征依据从细分户等,到按财产直敷;三是计征对象由多样化向单一化演变。 二、开征初期计征办法的千差万别 表1中触眼可见各地计征对象与依据差别甚大。不但各路不一,甚至一路之内,其计征办法也难以同于一律。秦凤、永兴军等路,已方田处与未方田处的征收办法有差异;荆南、江南东西、福建、河东、河北东西、夔州、利州等路的计征则是乡村与坊郭有别;而成都府、梓州路等,不同的州县采用不同计征办法。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原因有二:首先由于宋代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北方传统农业区和两浙、福建等地的多样经营区,川地产茶区,还有两广琼崖一些农业极不发达地区,民户获取收入与体现财富的方式各不相同,于是各地统计财产的方法就不一致,由此而产生的役钱计征办法也就难以全国统一。其次,中央为缩短差役与雇役这两种新旧制度的磨合时间,减少役钱征收的阻力,在全国性役法的统一性方面做出让步,亦是导致各地标准差异的原因。役钱制度是一个全新的方案,如果强求全国计征方式划一,容易导致推行窒碍之处的激烈反弹,中央若针对这些地区做出全国性调整,又难免打击已经顺利施行的州县的积极性。梓路判官冯山云,其与同僚研究本路雇役推行之法,“……独衙前、弓手之类,稍难处画,不得不差缓岁月,然后成就。自去年冬末已后,访问诸处,仅能成书,方议奏报,而旋有新制……半年之间,改动者数四,官吏惶骇,不知定议……然则役法何时而定耶?”监司州经过仔细谋划而制定的役书,正欲上报并施行,却遇到朝廷冲改的政令,数月心血,“文书烦浩,旋为弃物”,⑧难掩沮丧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