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唐代榷盐制是中国盐业历史上重要的盐法制度。有关它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历史意义,已有诸多文著论及。本文拟就榷盐制的基本内容作详细条缕,包括盐产的管理、榷卖与招商、税额与计帐、榷利的储运与入库、榷税的转嫁与归宿五个方面。 自刘晏改第五琦的官运官卖为商运商卖,唐代榷盐法一直未脱出这一轨道。在此,我们试截取榷盐制度之横切面,条缕榷盐法的基本内容。 一、榷盐制下对盐产的管理 榷盐是国家税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础同其他税收一样,也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榷盐收入与盐业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第五琦、刘晏都意识到了这一点,而将盐业生产的管理作为榷盐制度的重要内容。榷盐制下对盐业生产的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设立盐籍与特许生产制度 第五琦变盐法时就规定: 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1〕。 此制为刘晏所继承。旧业者,即榷盐法实施前的自营业盐者,这些人往往“世煮盐为生”。浮人即游离于土地之外的人户。唐政府为这部分人单设盐籍,凡取得盐籍之人户,即不属州县,而归于各盐场、监、院,由盐铁机构掌管。如《新唐书·食货志》言: 盐民田园籍于县,而令不得以县民治之。 对盐籍下的农户,国家给予“免其杂役”等项优待。元和(公元806 —820年)中,铁盐使皇甫圼又重申: 应管煎盐户及盐商,并诸监院亭场官吏所由等,前后制敕,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今请更有违越者,县令奏闻贬黜,刺使罚俸,再罚,奏取旨施行〔2〕。 不在盐籍者,严禁从事盐业生产,如太和二年(公元828年)三月, 度支奏: 京兆府奉先县界卤池侧近百姓,取水柏柴烧灰煮盐,每石灰得一十二斤盐,乱法甚于咸土,请行禁绝〔3〕。 2.盐业生产在盐吏的严密管理下进行 实行榷盐法后,唐王朝规定所有制盐生产都必须在官办盐场中进行,由场、亭等官吏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刘晏变法时就对盐业生产“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4〕。此后, 对生产的控制与监督日甚一日。以池盐为例,在两池诸盐场中,榷盐史下有推官一员、巡官六员、院官二员,还有胥吏一百三十人、 防池官健及池户四百五十人〔5〕;盐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一员、巡官二员、胥吏一百三十人、防池官健及池户四百四十人;温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二员、巡官二员、胥吏三十九人、防池官健及池户百六十五户〔6〕。 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生产的盐户、池户比屯田中的屯丁、官手工业中的工匠处在更严密的监督之下。 不过,盐户除从事盐业生产外,又往往有田园在县中,进行其他生产。盐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如解池只能在二月至八月间进行生产,海盐生产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在不进行盐业生产的情况下,盐户可以从事其他劳作。到产盐时令,官府则向盐户征召盐丁,从事制盐生产。唐代海盐生产中,盐丁以灶为单位编制,当如宋代情况“盐灶一所,盐丁四十余”〔7〕。开元前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与之相类。 池盐、井盐生产中劳动者的具体配置情况不详。 3.盐司对诸盐场有严格的配课制度 榷盐法下,盐业产量是榷利收入的首要一环。因此,中央盐司对下属诸盐场严格规定产量定额,如对越州兰亭监管下盐场规定道: 会稽东场、会稽西场、余姚场、怀远场、地心场,配课盐四十万六千七十四石一斗〔8〕。 规定得十分具体。各盐场又将课额分摊到诸灶盐丁身上,严加摧勒。唐后期诏书中每每有盐户积欠的记载。对于盐户之积欠,盐铁机构或“囚系多年”,或“展转摊征”,致使“簿书之中,虚有名数,囹圄之下,常积滞冤”。 4.盐户所产之盐要全数上交,不得隐漏 场、亭盐吏对所产食盐有严厉的检查,如贞元(公元785—804年)中为解池榷盐官的史牟,有“外甥十余岁,从牟检畦,拾盐一颗以归,牟知,立杖杀之”〔9〕。可见私留食盐,罪莫大焉。 由以上四个方面不难看出,榷盐法下的盐业生产实际上是在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官营盐业,与其他官手工业无本质区别。正由于此,唐王朝才能更有效地压低成本,高抬榷价,牟取超额利润。 二、榷卖与招商 榷盐法下的榷卖方式,一言以蔽之,即“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10〕。 1.招商 刘晏榷盐法的核心是商运商销,盐商是实现榷利的媒介。因此,自刘晏始即实行“广牢盆以来商贾”的政策,凡官府确认的盐商均可入于盐籍,享有“居无征徭,行无榷税”的权力。场、监及一部分巡院均设有粜盐官或招商官。李白子伯禽就曾充嘉兴监徐浦下场粜盐官〔11〕。《云笈七笺》中也有关于巡院招商的记载。此外,盐场、盐亭又在外地或附近设有一些粜盐小铺,以方便商贾,增加榷利。盐商可以分别到以上地方粜取食盐。 由于院、监距盐场、亭有一定的距离,为节省官府的转输之劳,唐政府鼓励盐商直接到场、亭等生产地采购食盐。 如长庆元年(公元821年)三月盐铁使王播奏请: 诸监、院粜盐付商人,请每斗加五十文,通旧一百九十文价;诸处煎盐亭场置小铺粜盐,每斗加二十文,通旧一百六十文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