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01;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6)04-0154-10 土地典当(民间惯称“典地”)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重要的民事制度,在前辈学者长野郎、曹幸穗、杨国桢和成汉昌等人的著作中均有讨论①,曹树基、李霏霁和彭超分别就清中后期浙南山区和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土地典当作了区域史层面的考察②。其余讨论多是附带在对契约文书、地权关系及典权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中进行③,多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且偏重于古代社会。笔者利用丰富的调查资料,在考察民国典地基本状况的基础上,试图阐明典地与农村商业化的关系,并揭示出其在农民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民国典地的基本图景 (一)出典人与承典人 关于传统中国农村典地活动中的出典人,李文治认为,主要是占地较少的自耕农,出典原因是经济困难④。长野郎进一步指出,传统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农民借款,不用高利贷,就须以土地房屋为担保⑤。黄宗智则将典地视为缓解不幸被迫典卖土地的小农经济的一种有利办法⑥。由于李文治、杨国桢、成汉昌等学者认为土地典当具有高利贷的性质,传统中国农村的土地典当往往被视为地主通过高利贷资本转化为土地资本的方式来实现土地兼并的一种手段⑦。这些认识主要是建立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地权关系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⑧。由于对土地典当中作为土地典入者的地主的比重和地主典入土地在参与典当的土地总量中的比重缺乏充分的考虑,也就无法回答传统中国农村中以土地兼并为目的而发生的典地活动到底占多大比例的问题。 关于民国时期的土地占有状况,赵冈认为,大地主极少,多半为自耕农⑨。他并不否认20世纪初期中国大多数的农民生活贫困,但认为这并不是区区几百名大地主所造成的,主要是地少人多的缘故⑩。在此基础上的土地典当呈现出来的便是另外一番景象。 民国农村的典地活动中,典出土地者并非都是一般小农,也有地主。典出土地的原因大都由于日用、婚丧、天灾人祸及偿还债务,而用于农事支出或改良田地修理房屋者极少(11)。典入土地者也并非都是地主富豪,部分农民也会为解决耕地缺少的困难,通过典地的方式获得土地。当时学人章植更是给出了一个与当代学人建立在明清经验基础上的看法相异的观点:“出典田地之人,自以大农或地主为多,而承典之人以佃农及小农为多”(12)。
根据张闻天对陕西神府地区典地状况的调查(表1),贺家川和孟家沟典地活动的参与者中,出典人既有经济地位低下的贫、雇农和贫民,以及尚能自给的中农,也有经济条件较好的富裕中农和小商人,承典者中这几个阶层也都有人参与。也就是说,并非完全是那种贫困农民典出土地而地主富豪典进土地的格局。土地出典者中占多数的的确是经济不足的贫、雇农,但典进土地者中大部分却并不是地主富豪,而是中农和富裕中农。一方面是因为“收入有盈余”,一方面则是有富余劳动力(“地不够种”)。而富裕中农和中农被视为陕甘宁根据地先进生产力的主要代表,尤其富裕中农作为一个新的阶层,是勤劳致富的典型。贺家川和孟家沟的土地典当资料中所呈现的是“懒散挥霍”者与“勤勉劳动”者的鲜明对比,典出还是典入土地,是由出典人面临的生活需求及家庭的劳动能力所决定。换言之,土地典当给予了勤劳致富的无地、少地农民以获得耕地的机会。典地之所以发生,在出典人而言,缘于借贷,在承典人而言,则是有剩余劳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村社会中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的合理配置。 这种情况在典地比较盛行的云南昆阳更为明显。调查数据所显示的54户出典者中,以地主兼自耕农出典之户为最多,占其原有户数之38.8%,自耕农次之,占其原有户数之19.7%,半自耕农最少,占其原有户数之3.4%。而74户承典者中,以佃农承典之户为最多,占其原有户数之20%,半自耕农次之,占其原有户数之17.1%,自耕农与地主兼自耕农递少,各为11.4%及5.3%(14)。地主兼自耕农出典户数最多,首要一方面当然是其作为乡村土地主要占有者的缘故,另一方面是日常用费浩繁,遇有婚丧,铺张浪费,需款甚多,一时无措,不得不出典田地。自耕农出典土地原因不一,婚丧、负债、赌博、赋役等若为其中一项所迫,便不得不典出土地以应付急需。 在张培刚对河北清苑的调查中也有相应的证据。根据农家分户调查,在典进土地的66户农家中,计地主无,富农6,中农27,贫农29,雇农4;典出土地的16户农家计地主2,富农0,中农6,贫农6,雇农2(15)。在这组数据中,我们没有看到以兼并土地为目的而作为承典人的地主,反而有2户地主因某种原因而出典其土地。不管是典出还是典进,参与典地活动最多的是中农和贫农。按照张培刚的分析,富农对耕地需要较迫切,经济情形也比中、贫、雇农好,故只有典进者而无典出者;中农和贫农一方面对耕地有极大需要,另一方面经济条件却较富农窘迫一些,故既有典进者,也有典出者,又因他们耕地需要过于迫切而致典进农户多于典出农户;对于雇农来说,经济条件不好,拥有耕地也非常少,故典出、典进都比较少(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