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37-324X(2015)-04-91-96-06 厘金及相关的“裁厘”问题曾是中国近代史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学术界既有的研究多为对厘金制度或裁厘运动的史实性描述,少数基于思想史视角的探讨,也多侧重于晚清时期,使人难窥相关思想演进的全景[1]。本文拟从财政思想史的角度对近代中国厘金改革思想的演进过程作系统梳理,并揭示其对近代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清末裁厘加税思想的产生 厘金创行于咸丰三年(1853年),是一种商业税,初时税率为1%,故名。主要包括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收入最大、范围最广,一切日用之物无不在被课之列。按征收对象可分为两类,即坐厘(课于坐商,属交易税)与行厘(课于行商,属通过税)。按课税地点可分为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三类。其名义税率后来不断提高,至光绪年间,普遍增至5%,甚至10%。实际税率当更高,具体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各省自定税率情况,一是所设关卡密度及课于货物的次数。这还是指“法定税率”,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附加,其数额往往超过正税。 厘金的产生是中国财政史上的一件大事。清朝后期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其开征的客观条件。厘金最初是作为一种临时性财政措施而出笼的(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战费),但不久就成为清政府深为依赖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厘金推广以后,弊端百出,在近代中国被视为最大的恶税。厘金的弊害主要有以下两点:(1)从性质上说,厘金中的行厘作为通过税具有重复征收的毛病,必然造成工商业者经营成本的提高,又由于间接税的转嫁性,最终给消费者带来沉重负担。(2)厘金的征管制度极其腐败,全国无统一的课征机构,也无统一的法定税率,地方各自为政,自定税额,随意征收,以致关卡林立,一物数征,更兼官吏敲诈勒索,中饱私囊……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由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赋予了洋货免纳厘金的特权(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只纳进口税和子口税),所以,厘金作为近代中国的一种独特的商业税,严重摧残了民族工商业的正常发展。 清末人们对厘金危害的认识,明显经历了一个过程。19世纪70年代以前,人们只是根据厘金重复征课的特征,一般地指出其对工商业的阻滞作用,再就是注意到厘金征收中的种种弊端;70年代以后,随着厘金制弊端的充分暴露,以及西方财经知识视野的开阔,人们才通过对洋商免厘特权的分析,明确认识到厘金对民族工商业的危害性。[2] 鉴于对厘金危害的认识,进步人士多主张裁撤厘金。而裁撤厘金的困难在于,裁(或减)厘的同时如何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不致减少?晚清思想界在裁厘问题上讨论的焦点就在于采用何种收入取代厘金。为此人们提出各种设想。如王韬主张“撤厘金”而代之以丁税。[3]他只看到发展近代工商业的利益,殊不知从近代税收公平原则看,人头税的落后性和危害性是不亚于厘金的。康有为主张行印花税、行纸钞、办银行,开山林之利,征收地税、杂税、开办邮政。[4]这是要求在开发税源的同时,通过举办国有事业以增加财政收入。把行纸钞、办银行看成增加国家收入的手段,显然缺乏近代经济学常识,在实践上是非常有害的。提出举办印花税,则是受到近代西方税制的影响,除康氏以外,清末郑观应、谭嗣同、张之洞、张謇等人都有行此税以代厘金的思想。这一思想对印花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有高估之嫌,但促成了清末《印花税则》的颁布(1907年),并最终导致了民初印花税的开征(1913年)。这是中国近代引进的第一个西方税种。 从近代税制改革的角度看,在清末的裁厘诸主张中,以薛福成的方案最具思想价值。在作于1879年的《筹洋刍议》中,薛福成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裁撤厘金是有困难的,因为政府财政支绌,况且裁厘后还会使原有的关税收入减少。他注意到,由于洋商以半子口税而免纳内地厘金,“华商因避厘金之故,竞买(子口)税单,而洋税因之稍旺,厘金既去,则洋税必多偷漏。”为此,他主张统一中外商品税率,“自洋药而外,均以值百取二十为断”,通过提高进出口税率使裁厘的损失得以补偿。具体做法是:“凡进口之洋货,纳税于海滨之通商正口,凡出口之土货,纳税于内地第一子口,各厘卡量加裁并,论其大势,宜密于近海而疏于内地,用新定税额,一征之后,任其所之,不复重征。……内地各省,只须于最要之口,设立总卡,既可撙节浮费,而华货贩运较近者,并无所征,则小民咸受其益,此皆中国之利也”。[5]显然,薛氏所谓的裁厘,是将厘金改革成不重复征收的商税。该主张实际上是近代中国以统税代替厘金思想的肇始,其合理性在于:厘金固然可恶,但在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的情况下,舍商税很难找到财政上更为有效的税种,因此裁撤厘金不如改革厘金。事实证明,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对厘金的改革,正是循着这一思路进行的。 薛氏方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将厘金问题与关税问题联系起来考虑,将裁厘与增加关税并举。清末,持此类观点的人不在少数。1896年,洋务大员盛宣怀上奏《条陈自强大计折》,主张:“径免天下中途厘金,加关税为值百抽十……厘金既免,即仿行西国印税(即印花税——笔者按)之法,办理得宜,计加收之关税,新收之印税当倍于厘金,而免厘则出口土货易于流通,加税则进口洋货或渐减少。取益防损,利在无形,所谓足国用而不病民,且阴以挽外溢之利者,此也。”[6]这份奏折表达了加税裁厘的基本思想:裁撤厘金与增加关税并举,前者导致的财政损失由后者弥补。并概括了加税裁厘的积极作用。1898年,郑观应明确提出“裁撤厘金,加征关税”[7]的主张。甲午战争以后,“裁厘加税”俨然了一个时髦的词汇,并作为一个税制改革方案被政府列入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