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宣讲所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全有(1966-),quanyousu1966@163.com,男,河南省辉县人,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教授,图书馆馆长,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河南 新乡 453007;张超,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宣讲历来被当作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甲午战后特别是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开始对原有的宣讲加以变革。1906年《学部奏定各省劝学所章程》的颁布,宣告了宣讲所的成立,也标志着宣讲进入制度化和功能转变的新阶段。就宣讲所在各地的设立情况而言,除京畿地区较早提倡设立外,四川、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西等中西部地区,江浙、两广等沿海地区,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蒙古、云南等边疆地区也都相继建立,但发展情况各有不同。就宣讲的内容而言,主要以宣传国家和地方政策,教化人心,开启民智为主,在地方自治付诸实施后,宣传新政特别是地方自治成为另一项主要内容。清末的政府宣讲既是一种道德教化,同时也具有社会启蒙与政策宣传的功能。然而,由于各省宣讲所在数量和质量上参差不齐,官方规定的宣讲规则、内容有一定的局限,宣讲员匮乏和经费不足,官员贪渎和外国势力干扰等限制了宣讲所功能的发挥。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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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79(2014)02-0201-16

      宣讲历来被当作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甲午战后特别是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对原有的宣讲加以变革,建立了宣讲所。目前学界关于清末宣讲所的研究尚不系统,相关的成果多见诸于有关社会教育的研究中,主要有台湾学者李孝悌的《清末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1901-1911》,该书论述了宣讲所的发展概况、内容以及设立宣讲所的机构[1]65-93。刘正伟的《督抚与士绅:江苏教育近代化研究》[2]262,书中涉及了清末的江苏宣讲所。台湾学者王尔敏《清廷〈圣谕广训〉之颁行及民间之宣讲拾遗》回顾了清代宣讲的发展过程,并论述了晚清以来西方传教士以及太平天国、知识分子的宣讲活动,但没有涉及宣讲所[3]。裴文玲的《清末新政社会教育述论》一文列表阐述了1907-1909年间全国宣讲所设立的情况和各省宣讲所的经费收支状况,介绍了宣讲所举行宣讲的时间[4]。刘晓云的《清末北京地区宣讲所述评》论述了北京地区宣讲所的创办、宣讲的内容、宣讲员的培训以及宣讲的场合和地点[5]。韩艳明在《清末直隶教育行政体制研究》一文中认为宣讲所是由劝学所设立的,并介绍了直隶地区的相关规定[6]。吕晶的《清末直隶社会教育探究》认为各种学会组织的演说是早期的宣讲形式,而劝学所成立后,宣讲被作为一种普及教育的形式而被广泛采用。此外还介绍了直隶宣讲所的数量,宣讲的内容、时间、宣讲所的经费来源以及宣讲所开展的其他活动[7]。

      上列著述是对清末宣讲所的开拓性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如下:第一,相关研究不充分,深化的空间巨大。如刘正伟的《督抚与士绅:江苏教育近代化研究》一书是在论述江苏教育近代化时附带提及清末江苏的宣讲所[2]262;刘晓云的《清末北京地区宣讲所述评》局限于北京城区创办的宣讲所,就连同属顺天府管辖的五州十九县都没有涉及[5];韩艳明的《清末直隶教育行政体制研究》介绍了直隶地区有关宣讲所的规定,但却是一带而过,比较简略[6]。第二,由于研究资料等的局限,对宣讲所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如李孝悌认为《黑奴吁天录》等“富有时代意义的题材”乃宣讲员的自作主张,而事实则恰恰是清政府《学部采择宣讲所应用书目表》中规定的书目[1]65-93;裴文玲的《清末新政社会教育述论》列表阐述了1907-1909年间全国宣讲所设立的情况和各省宣讲所的经费收支状况,但其文中提出“1907年,除安徽、四川、广东、甘肃、新疆五省外,其余各省均已设立了宣讲所(奉天、黑龙江、湖北三省设立的未列出)”[4],事实上,除安徽外,四川、广东、甘肃、新疆五省在1907年已设有宣讲所;吕晶在论述直隶地区的宣讲所时,将官方与民间所办之宣讲所混为一谈,实际上多数关于宣讲所的规定都是针对官办的宣讲所提出的,并不完全适用于民间创办的宣讲所[7]。

      总体而言,学界虽对清末宣讲所有所触及,但宣讲所究竟都由哪些机构设立?分为哪些类型?特别是政府在各地设立宣讲所的实际情况,宣讲的书目、内容,实际的效果等,均缺乏系统的论述。就研究的史料而言,大量记录宣讲所的报刊与地方志等资料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以致对宣讲所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笔者之所以著是文,基因与此。

      一、宣讲所的设立

      宣讲所设立于何时?谁又是设立宣讲所的主要推动者呢?台湾学者李孝悌认为:“和阅报社一样,1910年代宣讲所的设置,先由私人开其端,政府接着跟进,并试图将其制度化。我们先举几个民间设置的例子。天津除了东门外的天齐庙宣讲所一鸣惊人外,在1905年,又在西马路添设一处,与其他城市相比,可以说是领先群伦。”[1]85按照这种说法,是民间最初创办宣讲所的,但却没有后续的论述加以证明①。而且这段论述中有一个关键性的错误,天津东门外的天齐庙宣讲所,并非民间设置,而是官方设置,主要倡导者就是直隶总督袁世凯。“天津学董奉袁宫保面谕,于天津设立宣讲四处,以实行社会教育,兹先于天津东马路天齐庙内设立一处,于六月初一日晚八钟开讲。”[8]而西马路宣讲所则应当是袁世凯要求设立的另三处中的一处[9]。

      我们认为,清末宣讲所的设立主要是一种官方行为,民间人士②与外国传教士③也设有宣讲所,但无论从规模还是影响上均不及政府设立的宣讲所,故不作为本文论述的范围。

      宣讲历来被当作加强民间教化的重要手段,受到各个王朝的关注。明清以来,宣讲日趋频繁,也逐渐趋向于规范化。定期宣讲在清代成为一种制度,政府要求“凡直省州县乡村等地方,均设立讲约处所,由地方官‘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择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直月’,每月朔望,向百姓宣读《圣谕广训》《钦定律条》等,务必‘明白讲解,家喻户晓’。同时规定各州县教官要‘不时巡行宣导’,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者,由督抚查参,京师则责成五城、顺天府及大兴、宛平二县实力奉行。”[10]直至清末,政府的宣讲一直遵循着这个模式,但是依然没有一个专门的宣讲机构。

      甲午战后特别是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意识到开启民智对于国家稳定和富强的重要性,部分官员开始对原有的宣讲加以变革,增加新内容,变革旧形式,力图整合并动员民众力量。赵尔巽认为“宣讲之足以开民智,裕民德,正民俗者,其功较之立学堂,阅报章尤胜倍蓰”,“中国之宣讲即外国之演说”。他在1903年提出的十四条宣讲章程可以视为宣讲所建立的先声。“1.各属教官每月以二十日分赴城乡各处宣讲,以十日在署办公休息,遇有考事准其暂停,仍先期谕知城乡各处居民知晓。2.每年津贴各属教官每员银四十两,由善后局筹发,各该地方官按期代领转发。3.各教官须预将该处城乡里数各乡各镇各村地名、方向,绘具一图,编出路径,由近及远,圈绕一周,或以四乡分为两圈,如以东南为一圈,西北为一圈之类,十日一圈,回署休息五日,再赴彼一圈,再回署休息五日,如此周而复始,各按地势期于无遗无复。4.宣讲《圣谕广训》《劝善要言》,次即讲各项饬行新政,《谕旨暨告示调和民教》《谕旨暨告示并各种说帖》如福音教会送来伦敦会调和民教章程之类,又次即报纸如《北京京话报》《杭州白话报》《北京启蒙画报》、湘省通俗报白话报之类,其非俗话之报纸恐乡人不能明白,亦必须以白话演说之,又次则劝修水利,劝广种植,劝开蒙学、女学,劝讲蚕桑,并随时随地劝令禁止各项恶俗如争讼、斗殴、烟赌、花鼓戏以暨溺女虐媳各事。5.每月所讲可将各种预先编定每种择其于该处最切要者先行宣讲,不嫌重复亦不妨更易,而总须于编定之外随事指点,或反以诘问方能活泼精神易于感受。6.各属教官须将每月所编白话讲义开折送阅,以凭稽核,其随地随时即事点染者可叙入,可不叙,以免钞胥之烦。7.教官下乡时不许舆从纷烦,十里二十里之内大可步行,远者或乘一小轿,万不可多带仆从沾染官场习气,盖下乡宣讲本欲与田夫野老乡妪孺子相问答,舆从宣阗便多隔阂。8.宣讲时除朔望日应顶帽衣冠外,其余盖准其照常便衣以资简便。9.教官下乡不准有需索供应摊派车马等事,即一酒饭之征,亦不准稍滋扰累,如违准各乡控告究办,惟茶水可听各处代备。10.宣讲之时,不论民之听否,有人非议与否,总须逐篇详细讲说,化之以渐,持之以恒,自有效验。11.各教官如能于所指应行宣讲各种外,另以己意编成白话劝俗文,果能志趣正大发挥透辟,准其呈送来辕,以便选择刊刻,饬属传布通行。12.各教官到乡宣讲如查有老成硕望,学校名流堪任宣讲之责者,引为同志。劝其助讲,则该乡之事即可托之,以期渐推渐广,能引助一人者记大功一次。13.各教官如能勤慎任事,确有实效,准地方官查明胪举汇案详请保奖,怠惰不力或敷衍宪事者资明亦即□□。14.宣讲须□力健壮,口才敏捷,各教官中有自揣年老多□□□,或有嗜好难胜劳苦者,准其自行请假,除有嗜好者不计外,余者当另筹安置以免尸位。”[11]上述宣讲章程其设定的宣讲内容较以往有很大变化,在宣教之外增加了开启民智的内容,但宣讲教官则仍有明显的官员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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