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总处是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联合办事处的总称。它成立于1937年7月27日,1939年后,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亦归四联总处管理,至此,四联总处管理的机构有四行二局一库,亦由此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民党政府战时最高金融机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有关各项特殊业务、管理督导并考核国家行局的业务。据笔者目前所搜罗的资料来看,讨论抗战时期农贷问题的文章主要有黄立人的《论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农贷》(《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6期),主要论述了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国统区的农贷措施,对四联总处的农贷举措有所提及;刘祯贵的《对抗日战争时期四联总处农贷政策的几点思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文章对四联总处的农贷政策能否促进农业生产,能否遏制高利贷进行探讨;易绵阳的《抗战时期四联总处农贷研究》(《中国农史》2010年第4期),论述了四联总处农贷政策的演进、农贷运作方式及特点,并对四联总处农贷政策进行了评价。由上可知,前人对四联总处农贷的研究主要是宏观的论述,一般而言,微观研究是宏观研究的基础,微观研究的缺乏必然会影响宏观的把握,对四联总处农贷的研究,除需进行宏观探讨外,微观的研究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从微观角度分析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贷,探讨其特殊性,以期完善四联总处农贷之研究。本文提及之“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贷”专指经四联总处核准的对广西农业的贷款。 抗战爆发后,东部地区工厂企业及大量人口内迁,广西是其入驻省份之一,骤然剧增的人口和企业对广西农业的发展提出很大的挑战。基于广西农业在抗战中的巨大意义,四联总处对广西农业之发展较为重视,自1938年以后,国家各行局先后参加广西之农贷,以农本局与中国银行为最早,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等次之。各行局办理农贷,其方式分联合贷放与分区贷放两种,联合贷放是各行局按照规定比例,共出资金,推定代表行负责办理,分区贷放系由四联总处指定各行局贷款区域,各区域农贷由各行局单独负责[1]。为了避免各行局工作之重复与紊乱,在四联总处核定之广西农贷的第一阶段(下文有论述),广西政府与各行局洽商,实行分区贷放办法;在四联总处核定之广西农贷的第二阶段中,因1942年9月四联总处决议四行业务专业化,各行局的农贷业务专由中国农民银行实施,自此以后,四联总处在广西实施农贷的机构只有中国农民银行。 一、抗战时期四联总处核定之广西农贷的阶段性分析 在抗战爆发后,基于广西战略地位和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四联总处自1938年以后对广西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贷款。从表1可知,抗战时期除国家各行局外,还有诸如广西农民银行等机构给予广西农业贷款,但在历年农贷中,国家各行局所占的比例均在50%以上,这足以凸显抗战时期经四联总处核定之农贷对广西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此外从表1亦可知,国家各行局历年对广西的农业贷款从表面上看是逐年上升的,但是通过历年通货膨胀指数计算的“实际总额”又可知其贷款是具有阶段性特点的,从1938年到1941年实际贷款额在不断上涨,但从1942年至1943年却逐年下降,1944年下滑至最低点,所以整体而言,我们可以把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贷划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分析如下:
(一)第一阶段:农贷的发起与扩大(1938~1941) 全面抗战爆发,特别是“八·一三事变”后,西迁运动加速进行,为了加快西部地区向战时经济转变,在农贷方面,四联总处出台了较多有利于农贷实施的政策,如1937年8月26日公布《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贴放押品中就把农产品放于第一位[2],1938年4月在财政部颁行的《改进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中规定,凡向国家银行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的地方金融机构,必须增加农贷业务、农业票据之承受或贴现[3],等等。在以上政策的指导下,四联总处在广西建立机构、完善农村金融网,为广西农贷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1、农贷机构的设立 机构的设立与完善是实施政策的重要条件。抗战爆发以后,蒋桂出于自身利益言归于好,新桂系亦告别了广西银行对广西金融的独占,1939年2月四联总处首先在桂林设立分处,之后又在梧州、柳州、南宁、郁林(即今玉林)设立支处。1939年9月,四联总处依据《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及《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改组成为统筹全国金融业务之总枢纽,开始着手整顿全国农贷业务。 2、金融网的建立 抗战时期,四联总处在大后方的农贷政策和方针主要是通过农贷金融网实施的。该网络由三部分组成,即:国家行局在大后方遍设的分支行处、国家行局协同地方设立的合作金库、国家金融机关协同各级合作行政机构普遍设立的农村基层合作社[4]。金融网的出现,方便了四联总处之政策及农贷在后方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