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4)03—0005—10 先秦时期齐国的强盛和富足,有充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因素。盐业的发展,成为齐人立国的重要基础。《管子》书中“海王之国”篇提出了重视盐业、强化盐政的主张。相关政策应当得以贯彻实施,实现了促进富国和强国的积极作用。国家对于盐业的所谓“轻重”,所谓“谨正盐筴”,即积极进行行政干预、鼓励开发、强化控制、充分利用的政策,对后来汉武帝时代的盐政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盐”与“海物”:齐地经济优势 自远古时代起,山东沿海地方的早期文化受到海洋条件的限制,也享用着海洋条件的渥惠。当地居民在以海为邻的环境中创造文明,推进历史,生产形式和生活形式均表现出对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视。 据地质学者分析,山东渤海南岸,包括殷周之际古“莱夷”活动的地区,地下蕴藏着丰富的、易开采的制盐原料——浅层地下卤水①。有盐业考古学者亦指出,这一地区滨海平原面积广阔,地势平坦,淤泥粉砂土结构细密,渗透率小,是开滩建场的理想场所,气候条件也利于卤水的蒸发。而当地植被也可以提供充分的煮盐燃料②。 有研究者指出,殷墟时期,渤海南岸地区属于商王朝的盐业生产中心。“殷墟时期至西周早期是渤海南岸地区第一个盐业生产高峰期。”考古学者“已发现了10余处规模巨大的殷墟时期盐业遗址群,总计300多处盐业遗址”。通过对寿光双王城三处盐业遗址的“大规模清理”,“对商代盐业遗址的分布情况、生产规模、生产性质以及制盐工艺流程等有了初步了解”。 研究者分析,“与大规模盐业遗址群出现同时,渤海南岸内陆地区殷商文化、经济突然繁荣起来,聚落与人口数量也急剧增加,并形成了不同功能区的聚落群分布格局,因而可认定该地区属于殷墟时期的商王朝盐业生产中心”③。 看来,《史记》卷三十二《齐太公世家》所谓“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师尚父于齐营丘”,是有慎重考虑的。而“太公至国”后,“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致使“齐为大国”,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对殷商盐业经济的成功继承。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海盐业从山东起源④。或说山东地区是世界上盐业生产开展最早的地区之一⑤。考察齐地的海洋资源开发史,不能忽略殷商盐业经济的基础。 据《史记》卷三十二《齐太公世家》记载,齐的建国者吕尚原本就是海滨居民:“太公望吕尚者,东海上人。”⑥“或曰,吕尚处士,隐海滨。”太公封于齐,即在“海滨”立国。“于是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师尚父于齐营丘。东就国,道宿行迟。逆旅之人曰:‘吾闻时难得而易失。客寝甚安,殆非就国者也。’太公闻之,夜衣而行,犁明至国。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营丘边莱。莱人,夷也,会纣之乱而周初定,未能集远方,是以与太公争国。”建国之初,有与莱人的生存空间争夺。经过艰苦创业,国家初步形成了强固的基础。“太公至国,脩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及周成王少时,管蔡作乱,淮夷畔周,乃使召康公命太公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齐由此得征伐,为大国。都营丘。”齐为“大国”,控制区域“东至海”。而使得国家稳定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是“便鱼盐之利”。 海洋,是齐地重要的自然地理条件,也是“齐为大国”人文地理条件的基本要素。“具有许多内陆国家所不能有的海洋文化的特点”⑦,构成齐文化的重要基因。 季札作为吴国的使节来到鲁国,“请观周乐”,“歌齐”时,曾经深情感叹道:“美哉泱泱乎大风也哉!表东海者,其大公乎?国未可量也!”⑧对于“表东海”的解说,杜预注:“大公封齐,为东海之表式。”《史记》卷三十一《吴太伯世家》:“表东海者,其太公乎?”裴骃《集解》引王肃曰:“言为东海之表式。”显然,齐国文化风格之宏大,与对“东海”的开发和控制有关。 有学者分析先秦时期的食盐产地,指出:“海盐产地有青州、幽州、吴国、越国、闽越五处。”也许以“青州、幽州”和“吴国、越国、闽越”并说并不十分妥当,但是指出先秦海盐主要生产基地的大致分布,这一地理判断是可以成立的。论者又认为:“先秦时期最重要的海盐产地可能要数青州。”“这里所说的‘青州’是指西起泰山、东至渤海的广大地区。西周初年所封的齐国就在这个地域以内。”所谓“东至渤海”,也许表述并不准确,不仅“东至”的方向存在问题,而且我们也不能排除齐地现今称作黄海的滨海地区生产食盐的可能。不过,根据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以为“青州的海盐生产”主要“在今莱州湾沿海地区”的意见⑨,也是有一定说服力的。 《禹贡》写道:“海岱惟青州”,“海滨广斥”,“厥贡盐絺,海物惟错”。“盐”列为贡品第一。而所谓“海物”,可能是指海洋渔产。宋人傅寅《禹贡说断》卷一写道:“张氏曰:海物,奇形异状,可食者众,非一色而已,故杂然并贡。”宋人夏僎《夏氏尚书详解》卷六《夏书·禹贡》也说:“海物,即水族之可食者,所谓蠯蠃蜃蚳之属是也。”又如元人吴澄《书纂言》卷二《夏书》:“海物,水族排蜃罗池之类。”这里所谓“海物”,主要是指“可食”之各种海洋水产。 宋人林之奇《尚书全解》卷八《禹贡·夏书》解释“海物惟错”,则“鱼盐”并说:“此州之土有二种:平地之土则色白而性坟;至于海滨之土,则弥望皆斥卤之地。斥者,咸也,可煮以为盐者也。东方谓之斥,西方谓之卤。齐管仲轻重鱼盐之权,以富齐,盖因此广斥之地也。”“厥贡盐絺,盐即广斥之地所出也……海物,水族之可食者,若蠯蠃蚳之类是也。”宋人陈经《尚书详解》卷六《禹贡·夏书》也写道:“盐即广斥之地所出。”“错,杂,非一也。海物,鱼之类,濒海之地所出,故贡之。”“鱼盐”表现的海洋资源,是齐国经济优势所在。其中的“鱼”,按照《禹贡》的说法,即“海物”,是包括各种“奇形异状”的“水族之可食者”的。宋人袁燮《絜斋家塾书钞》卷四《夏书》也说:“青州产盐,故以为贡……海错,凡海之所产,杂然不一者。”又如宋人蔡沈《书经集传》卷二《夏书·禹贡》:“错,杂也,海物非一种,故曰错。林氏曰:既总谓之海物,则固非一物矣。”宋人胡士行《尚书详解》卷十《禹贡第一·夏书》解释“海物惟错”也说:“海杂物,非一种。”又宋人黄伦《尚书精义》卷十写道:“海物奇形异状,可食者广,非一色而已。故杂然并贡。错,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