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讨论,存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私有制这样两种相互对峙的主张。我原来属于私有制论者,近年来重新思考这个问题,对原来的认识有所修正。兹简要地申述我的看法,这些看法包含了我的自省,希望获得师友们的批评指正。 国有制论和私有制论的争论已逾半个世纪,迄今未能统一。双方各有所据,任何一方要完全否定对方的观点和论据,都是困难的。战国以来地主和自耕农不但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而且拥有处分权,可以转让,可以买卖,买卖是政府认可的,要订立契约,后来还有契约税。否认这是土地私有制,或者说它是“虚假”的土地私有制,难以服人。另一方面,国家又具有凌驾于地主和自耕农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权力,不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延续下来,而且政府还依照这种观念行动,既表现为授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的实施,也表现在平时对地主、自耕农土地的管控和制约。否认这种土地权力带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是难以服人的。这种两面性在近现代也有所表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曾提出过土地国有化的纲领,由于在实践中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抵制而不得不加以调整,改变为保护农民私有土地的政策。这样看来,土地私有的观念和事实都是难以动摇的。改革开放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属于集体,但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解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没有承载的实体而悬空,农民有小块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但没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国家的土地权力却处处显现出来,以至有人提出干脆实行土地国有制下永佃权的改革思路。普遍存在的“土地财政”,当然也是以国家的土地权力为基础的。可见国家的土地权力历尽沧桑后并没有消退。再回头看,秦汉及以后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结胎于春秋战国,这个时期一方面是民间个体家庭的土地私有化不可遏制地发展着,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土地的干预和控管空前加强(详后)。这两股潮流不是相悖的吗,何以竟能同时存在,相反相成? 这些现象发人深省,看来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并非如枘凿冰炭之不相合呵! 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彼此对立、不可兼容,似乎已经成为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哪里来的?可能与罗马法观念的传播有关。罗马法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成为现代流行的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石,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思考问题很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受罗马法有关规范的影响。例如,按照罗马法的规范,土地所有权属于私法的范畴,不含公法的因素,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无涉,这正是持封建土地私有论学者否定土地国有制的重要论据。但中国的历史实际并非如此,最初的土地“王有”或国有的观念正是从国家主权对土地的管辖权力延伸而来的。又如,按照罗马法的规范,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其中的土地处分权)是排他的、不可分割的,这正是持封建土地国有论学者否定土地私有权存在所遵循的思路。但中国的历史实际并非如此,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不但可以并存于不同的土地客体之中,相互挹注,而且可以叠压在同一土地客体之上,彼此包容。中国历史上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之相混淆,以及土地所有权之可分割,与罗马法大异其趣,倒是与日耳曼法较为接近。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及有关的法权关系,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而不应该不加甄别地套用罗马法的规范。① 下面,让我们追溯国家土地权力的源头,并顺流而下考察官田民田并立、公权私权叠压的土地关系格局是如何形成的。 二、“类亚细亚形态” 无论是封建土地国有制论或封建土地私有制论,都认为战国以前存在土地国有制,秦汉的土地制度是从它继承过来或转变过来的。现在要问,我国上古的土地国有制的根基是什么,有何特点,又是以什么形态实现的? 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土地国有制的学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经典作家关于“古代东方”或“亚细亚形态”土地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19世纪50年代曾经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②为什么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因此,举办水利灌溉的公共工程,成为中央集权政府的经济职能,并构成土地国有制的基础。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又谈到亚洲“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③的土地所有制。这是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土地国有制的学者的主要理论依据。 我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第一,中国文明发祥地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大部分处于温带和亚热带,并非干燥的大沙漠,农业和文明的起源并不依赖于大河灌溉,地区性的大型灌溉渠系是战国以后才陆续出现的,而国家和国家的土地权力早在这以前就形成了。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古代东方”并不包括中国。第二,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租税合一的制度。以周代为例,井田制下有“公田”(“藉田”)和“私田”的区分。“私田”是农民用以糊口养家的份地,是必要劳动的载体。“公田”(“藉田”)是各级贵族领主盗取公社名义、利用公社社员无偿劳役耕作的自营地,是剩余劳动的载体。所谓“藉田以力”是贵族领主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性质是劳役地租。公社社员负担的这种劳役地租由各级贵族领主征收,没有全国统一的“藉田”和相应的力役。“藉田以力”之外有“赋”,“赋”的内容是军役和军需品的征调,征发者是周天子或诸侯,负担者是天子和诸侯属下的各级贵族,负担的大小则与贵族等级身份高低相对应。农民没有充当甲士的权利。“赋”的性质是国家征收的财产税或身份税。“藉”与“赋”建立在国野对立的基础上,泾渭分明。④ 马克思又说过:“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⑤这也是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土地国有制的学者的理论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