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599(2013)03-0079-06 1956年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试图突破苏联模式,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毛泽东认为苏联模式的弊端主要有:片面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而忽视了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在建设资金积累方面,对农民实行剥夺政策;经济管理过分集中,统得过死。对这些具体政策上的缺陷,毛泽东提出了不少探索性的思想。如对于集权与分权的问题,毛泽东就曾指出过:“现在我们讲,过分的集中是不利的,不利于调动一切力量来达到建设强大国家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鉴于苏联的教训,请同志们想一想我们党的历史,以便适当地来解决这个分权、集权的问题。”[1]P52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前期,中国曾有过几次下放经济管理权的短暂改革尝试。 一、“八大”前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 苏联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以来一直推行高度集中的、国家用行政办法自上而下有计划地管理国民经济的体制。这种体制有它的历史由来,即由当时国际国内的具体条件所决定的,并且曾经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这种体制也确实存在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不利于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使经济缺乏活力的弊病。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结构的复杂化,这种体制的弊病越来越突出了。1955年底,毛泽东便在中央领导集体的小范围内,提出了“以苏为鉴”的问题。[2]P472 1956年2月,苏共二十大揭露了斯大林的错误,也提出了苏联自己的改革举措。1956年3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批判,破除了迷信,有助于我们考虑问题。搞社会主义建设不一定完全按照苏联那一套公式,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提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方针、政策。[3]P15从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到中共八大前后,取得了探索中的一系列成果,其中最突出的则为尝试解决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1953年起,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经济亦开始向计划体制转轨。至1956年,逐步形成了一个中央高度集权,实行以部门管理为主,按行业和产业设置管理机构的经济体制。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从苏联学习过来的,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在中央,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毛泽东等觉察到了中央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1956年2月,毛泽东在听取重工业部等几个部门负责人汇报时,在谈到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时说:“我国宪法规定,地方没有立法权,”“这一条也是学苏联的……但美国似乎不是这样。美国的州可以立法,州的立法甚至可以和联邦宪法打架……美国这个国家很发展,它只有一百多年就发展起来了,这个问题很值得注意。我们恨美国那个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实在是不好的,但它搞成这么一个发展的国家总有一些原因。它的政治制度是可以研究的。看起来,我们也要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地方的权力过小,对社会主义建设是不利的。”[2]P488他关于解决中央与地方矛盾的论述,集中体现在《论十大关系》中。他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他认为,过分的集中不利于调动一切力量来达到建设强大国家的目的,所以,“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毛泽东还提出了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即中央部门可以分成两类,“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去处理。”[4]P90-91毛泽东的这一思路对当时的体制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当年召开的中共八大上,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中央领导人均提出了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新思路。 为了改进经济体制,国务院于1956年5月至8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研究体制问题,对当时存在的中央集权过多的现象作了检查,对如何改进体制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关于改革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8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全体会议对这个决议进行了讨论及修改。10月30日,党中央、国务院将修改后的决议印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及各部委办,征求意见。而八大后陈云受中央委托,从1957年1月起主持研究、起草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3个决定草案,并经国务院、全国人大通过和批准实行。这3个草案将当时党中央集体对经济体制探索的一些重要认识转化为政策成果,主要是:调整现有工商企业的隶属关系,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一部分工商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扩大地方在物资分配、销售价格、利润分成等方面的权力;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各企业有权自行调整生产计划。在计划管理方面,减少指令性指标,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计划管理的职责。在财务管理方面,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财权,改进企业和财务管理制度。在人事管理方面,增加地方和企业的人事管理权限。这些规定触动了经济管理体制中集权过多、统得过死等主要弊端,旨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把中央集中的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和企业。 与此同时,周恩来提出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应在适当范围内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陈云进一步提出要在所有制、生产和流通方面实行“三个主体,三个补充”,即体现国家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补充的思路。于是,在放宽市场管理、扩大自由市场、解决市场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一定范围内,允许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所存在的弊病,毛泽东等也有所觉察。1956年12月,毛泽东在约见中央统战部、民建、工商联负责人座谈时说,现在自由市场还有资本主义,有地下工厂,因为社会需要就发展起来了。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可以开夫妻店。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条约,20年不没收,华侨资本100年不没收。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国家投资有困难,社会需要,私人可以开厂。毛泽东称这为“新经济政策”。[1]P170刘少奇在其他场合也表示过,可以重新允许资本主义私营经济存在。[5]P32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