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认识效率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卓民 运城高等专科学校

原文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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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自由与认识效率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哲学范畴。从质的规定性来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从量的规定性来说,其表现为序列程度状态。衡量自由的尺度,不仅在于对必然的认识与否,而且更重要的则是通过认识效率反映主体能否与客体同步运行。反过来,自由又是认识效率的最高境界,是认识效率和实践效率相辅相成的体现,协调必然与意志的认识效率则是自由完美的体现。

      

       一

       自由是神圣且富有诱惑力的字念。古往今来,上自哲人大家,下至黎民百姓,人们无时无刻不在赞美自由,争取自由,把自由看得高于一切,愿意为自由而献身。那么,什么是自由呢?自由的主体是什么呢?自由又是怎样得来的呢?如何衡量自由的程度状态呢?

       自由这一范畴,在不同学科被广泛地加以使用,便具有了各自不同的含义。自由源出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解放出来。在政治法律上,自由是指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在哲学上,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在历史上,自由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最鲜明的政治口号。在一般生活用语中,是指不受拘束,不受限制。我们尽管是在哲学意义上讨论这一范畴,但总难免受其他含义的影响。事实上,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尤其是在对其追求的过程中,往往带有某种倾向性、偏颇性,即只看到自由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一面,却忽略了其实现的途径及环节,甚至把自由目标理想化,带有明显的盲目性,主观随意性。这种现象启示我们:从理论上弄清自由的含义是十分必要的。

       在欧洲哲学史上,不同的哲学家对自由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古希腊罗马时期,赫拉克利特认为,人们的智慧就在于悟出真理,倾听自然的呼声,并接照自然行动。德谟克利特认为,个人的最大自由在于他的独立性,在于他能超越社会。但个人的自由同社会的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是每个公民自由的支柱。在柏拉图那里,个人并不是自由的主体。自由的主体是整个社会。亚里士多德把自由的概念同适合目的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方面,自由就其最高形式而言是天赋的,因为对真正目的的追求并不服从个人的选择;另一方面,人在自己的行动中,自始至终又都是自由的,因为他是自己行为的主人。伊璧鸠鲁感兴趣的只是哲学家个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在于合理地选择享乐、精神的安宁以及于逆境中保持坚强的意志。在欧洲封建主义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追求自由是人的特点。它包括人的自由和人选择行为的自由。但这只有在得到上帝支持时才会存在。这也就是表明,自由的主体是上帝,而不是人。近代资产阶级时期,弗兰西斯·培根认为,知识是人获得自由的强大手段。斯宾诺莎认为“自由不在于随心所欲,而在于自由的必然性。”①自由的问题是能够在认识过程中得到解决的。唯一一条通向自由之路,就是认识之路;无知就要做奴隶;知识的多少决定着自由的程度。法国唯物主义者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德国古典哲学时期,康德把自由看成是自在之物,而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所以自由也是不可能认识的,而只能信仰它。但是,作为道德的主体,他又是自由的。“如果仅就有关理性的主体以及这个主体完全按照理性而行动的能力来说,它们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并不妨碍现象的自然界法则,同时自然界法则也并不妨碍理性在实践使用上的自由,而这种使用是与作为规定之根据的自在之物相关联的。”②费希特断言,人类历史的全部使命和意义就在于自由的发展。追求自由是每一个人固有的本性。而自由的本质则是在清楚认识必然性的基础上,自觉地服从必然性。他认为人们虽然探讨了主体的个人自由,但却不能脱离类来研究个人的。在谢林看来,自由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被联合在具体历史国家中的人类,自由被看作历史上发展着的现象,看作是永远无法完全实现的发展过程。在黑格尔那里,自由的主体是历史上发展着的国家。他认为,自由并不否定必然,而是在必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由的本质不仅是认识中的必然,而且是活动中的必然。每个时代所能达到的对必然的认识,即是自由的尺度。费尔巴哈认为,人只有通过必然才能获得自由,而自由本身则被视为自由的必然。强调人们并非生来就有自由,而是随着对自己本质的认识和自身生存条件按人的本质改变的程度而获得自由的。

       在中国哲学史上,庄子的自由思想最具有代表性。他把自由看作“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这种境界中的自由,是纯粹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这种境界是人精神领域的表现,但却不是主观随意的虚构,它是建立在对尘世认识理解的基础上,靠修养得来的。它既不脱离尘世而又超出尘世。这种精神超越的自由境界,乃是自由的最高境界。

       马克思主义在解决自由问题上,完成了革命变革。自由是具体历史发展的产物。人们在认识到自己行动的条件并掌握历史发展的趋势以后,便能完成自由的历史行动。“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③这种认识活动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样,自由就表现在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相统一的过程之中。人们对现实的客观认识的正确程度,在一定条件下则可以说明人们的自由程度。自由的主体恰恰正是个体人和人类的统一,既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是抽象的社会。

       前人对自由的讨论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但也有着一定的缺陷。从哲学史对自由的讨论可知,他们在一步步地深入:指出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与原因的关系,与目的的关系,与意志的关系;指出了自由或来自天赋,或来自认识,或来自社会实践;指出了自由的主体是个体的人,是人类,是社会,是国家;同时也指出了自由的程度是人们的认识水平或对必然的认识;指出了自由的最高境界是“万物与我为一”。马克思主义自由学说是其最高成果。尽管前人作了如此深入的讨论,但还有着一定的缺陷。其一,只指明了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只是一种质的规定,并没有进一步从量上去把握;其二,虽然提出了自由的尺度,但究竟什么是自由的尺度,尚需深入讨论。

       笔者认为,从质的规定性来说,自由确实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但从量的规定性来说,自由是序列程度状态。它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它表现为一个无穷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终极的结果;它本身是有层次之分的,一层比一层更深入,一层比一层更高级。自由,确实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一面。但这仅仅是它的外部表现形式。而从内容上来说,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总是同某种具体内容联系在一起,而不可能是抽象的形式。形式总是隶属于一定内容的。从表面现象上看,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是在实现其形式,达到某种境界,处于某种状态。但从实质上看,自由的内容总是具体的、多样的:或是摆脱自然的奴役,或是解除社会的束缚,或是冲破文化的樊篱,从而实现主体自由、人身自由、精神自由。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要实现自由,就必然伴随着认识活动的发生。一是要认识自由的具体状态是怎样的,二是要认识实现这种自由状态的具体途径及其环节是什么。实现自由所要完成的这两项认识任务,正是对必然认识的具体表现和深化。人和人类本身就产生于必然之中,而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具有主体性,他不会满足生存于必然之中,受其制约和支配,而是要确立其主体地位,驾驭这种必然性,甚至超越这种必然性,实现其所要求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无时无刻不在追求自由,但人们又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必然之中。因为,必然本身就是不断被认识被改造而又继续以其新的内容和形式存在着,这就决定了自由只能是一序列程度状态,表现为不同层次的不断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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