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以降钱粮缓征与积欠之衍生

——基于宏观角度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光伟(1984—),男,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中国高校社会科学》编辑;北京100080;liguangwei212@163.com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清代嘉庆以降,钱粮缓征频率与数额逐渐增多,且出现了连年展缓的现象,由此引发了严重的钱粮积欠问题。道光中后期,缓征与积欠问题已不可遏制地每况愈下,历届普免积欠数额节节攀升。直至清末,该问题依然严重。历届普免积欠过后,积欠复周期性渐积成巨。钱粮缓征与积欠问题已然成为清中后期财政肌体上不可切除的毒瘤。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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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3)

       一、钱粮缓征与展缓频率概观

       缓征是指政府在面对凶荒之年对应征钱粮暂缓征收,以减轻纳税民众负担。缓征最早大约始于唐代。邓拓指出:停缓之议,提倡最早的是唐代的韩愈,他有过“遇旱停征”的主张。宋代诸臣有所谓“倚阁”之议,其实也就是停缓的意思。大抵唐以后各代,提倡这种主张的颇多。①清顺治八年(1651)定:“勘过被灾地方,暂停征比,以俟恩命。”②由于查勘灾情、题报被灾分数距离议准蠲免尚需时日,地方官在考成的压力下,必急于将钱粮征收全完,故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实惠。康熙四年(1665),谕令以后被灾州县,将当年钱粮先暂行停征十分之三,候题明分数,照例蠲免。③清前期的缓征主要是蠲免的补充措施,目的是防止地方官于蠲免核准之前,急于征收灾区钱粮。乾隆三年(1738)之前,缓征或配合灾蠲,或单独实行,或缓征旧逋,或缓征新赋。缓征的形式与内容虽然多样,但总体上较为笼统,并没有形成针对具体灾情的合理定制。直到乾隆三年,始出台根据被灾轻重确定带征年限远近的详细规定:蠲免钱粮之分数,既按被灾之轻重以为多寡,则带征钱粮之年分亦应视被灾之轻重以定催科。嗣后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分别缓至次年麦熟后及秋收后征收。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缓征钱粮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缓作二年带征。④这一规定成为缓征制度的核心内容,亦表明该制度已较为合理、完善。其后,缓征制度虽有细微补充,但整体上未逾乾隆三年之制,直至清末。清人杨景仁曾高度评价缓征制度:“缓征之典,可谓溥博而周详,用宏休养,不扰追呼矣!”⑤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清代蠲免、缓征实施的前后变化,现以州县次为单位,对其进行计量分析。因所据《清实录》等资料中,有关蠲缓州县次的资料主要分为三类:蠲免、缓征以及蠲免、缓征不分的“蠲缓”,故将上述三类分别统计州县次,⑥再以每十年为一个统计时段,将其变动情况整理如图1。

      

       图1 清代蠲免、缓征、蠲缓州县次(每十年)变动图

       蠲免州县次的最高峰出现在1692—1701年段(康熙三十一至四十年);1800年以前的最低值出现在1722—1731年段(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九年),其后在1742—1751年段(乾隆七年至十六年)又达到峰值。在此后的近四十年里,基本处于稳定。自1792—1801年段(乾隆五十七年至嘉庆六年)始,出现较为明显的回落趋势,在1832—1841年段(道光十二至二十一年)降至最低点。1842—1881年段(道光二十二年至光绪七年)呈缓慢回升态势。虽然1882—1911年段(光绪八年至宣统三年)又有回落,但总体上依然高于1792—1871年段(乾隆五十七年至同治十二年)的水准。

       蠲缓州县次在1752—1761年段(乾隆十七年至二十六年)达到第一个峰值,其后缓慢回落,在1792—1801年段(乾隆五十七年至嘉庆六年)降至最低点。此后一路攀升,在1882—1891年段(光绪八年至十七年)达到最高点,其后有所回落。

       缓征州县次在1742—1751年段(乾隆七年至十六年)达到第一个峰值后缓慢回落。自1772—1781年段(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六年)始,渐成上升趋势,至1832—1851年段(道光十二年至咸丰元年)达到较高数值。需要注意的是1852—1871年段(咸丰二年至同治十年)数值有所回落,主要原因是咸同年间的战乱导致豁免多、缓征少,并不表明该时段歉收情况好转。同时段蠲缓州县次的不断上升可以印证这一点,虽然蠲免与缓征并称,但缓征比重更大。大致自1882—1891年段(光绪八年至十七年)始逐渐回落。

       整体而言,1792—1801年段(乾隆五十七年至嘉庆六年)是清代蠲缓变动的分水岭。自嘉庆朝始,清代进入以灾缓为主的阶段。

       以下再概览各省区新旧钱粮之缓征与展缓情形。

       嘉庆元年(1796)十一月十四日上谕,山东省鱼台等5县被水,新旧钱粮缓至次年麦收后启征。⑦嘉庆三年二月,因山东上年被水,将曹县等13州县卫应征当年钱粮缓至秋后启征。六月,又将此13州县卫当年应征钱粮均缓至次年征收,其递缓带征银两再递缓一年。⑧嘉庆四年二月,又将以上州县卫旧欠钱粮缓至麦收后征收,其应征新粮缓至秋后开征。五月又谕,所有前述州县卫应征节年旧欠钱粮再缓至秋后征收。八月二十四日上谕,山东夏秋雨水较多,济宁等37州县卫新旧钱漕缓至次年秋后启征。⑨经过如此反复展缓、递缓,待丰收年景,新旧钱粮虽届征期,亦不能达到完全征收的效果。嘉庆五年八月初六日上谕:济宁等州县卫被水灾区自嘉庆元年以来应征钱粮漕米屡经降旨,缓至本年秋成后启征。该省本年各属收成丰稔,惟念递年缓征,陈陈积压,若以一年之收成并征四五年新旧钱粮,民力仍不免拮据。其历年旧欠钱粮漕米缓至次年秋成后带征一年,其余递年接续挨次带征一年。金乡等31州县卫缓带钱漕亦递年挨次带征一年。⑩嘉庆六年八月初三日上谕,被水稍轻之清平等9州县卫蠲剩银缓至次年秋后开征。东阿等6州县卫应征新年钱漕缓至次年秋后开征。临清等22州县卫带征各年旧欠钱粮缓至次年秋后开征。(11)这种年复一年展缓、递缓的情形持续不断。据嘉庆十八年上谕,山东省积欠钱粮自乾隆五十八年至嘉庆十六年,未完正杂等项银约440万两,除因灾缓征及陆续完结外,尚有300余万两。山东巡抚同兴奏请将乾隆五十八年至嘉庆十六年民欠钱粮展限四年随同新赋依限征完。嘉庆帝允准:除歉收各属缓征历年旧欠钱粮俟启征之日按年挨次带征外,其余未完熟田民欠宽予展限六年,随同新赋依限分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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