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对南京大屠杀史的研究不断深入,①但囿于档案资料等因素制约,对大屠杀期间南京公私财产损失的研究极其薄弱。②笔者作为《南京大屠杀史料集》③的主要编者之一,搜集整理了散存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台北“国史馆”的相关财产损失档案资料。本文拟对抗战胜利前后中外各方对南京市民财产损失的调查与统计概况作一述评,并依据国民政府战后调查与统计所得,计算出大屠杀期间5865户南京市民家庭的财产损失数额,④以期揭示南京大屠杀期间市民财产损失的基本状况,推动完整可信的中国抗战总损失统计的进行。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抗战期间的调查与统计 从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到1938年3月日军在南京暴行趋于缓和的三个多月期间,南京民众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极其惨重。抗战期间,由留守南京的西方人士组织的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The Nanking International Relief Committee)⑤和伪维新政府下辖的督办南京市政公署,出于不同目的先后对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情形进行了调查。迁往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也对南京公私财产损失有零散的查报。 (一)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调查 1938年2月中旬,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为了解南京及邻近地区民众经济状况,以作为开展赈济事业的依据,委托原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金陵大学美籍社会学教授史迈士(Lewis S.C.Smythe)及其助手20余人,对南京市区、郊县民众在日军暴行中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调查工作从1938年3月上旬起至6月中旬止,历时三月有余。⑥ 该项调查分两部分进行。一为南京市区调查,一为南京郊县调查。市区调查又分为两类,以调查留宁家庭损失为目的者称为家庭调查(Family Investigation),采取每50户抽1户的抽样方式,共调查了949户;以调查房屋破坏情形为目的者称为房屋调查(Building Investigation),不仅统计城内房屋的破坏情形,且按每10座抽1座的抽样比例,估计其损失价值。 在调查报告中,史迈士根据家庭抽样调查,估算出南京沦陷后47450户⑦留宁市民财产损失的总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各种因素所占的比重。
由表1可知,留宁市民财产损失约合法币40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约1300万,占损失总值的32.5%;动产损失约2700万,占损失总值的67.5%。平均每户损失约838元,其中272元是房屋损失,567元是动产损失。由于南京沦陷前后留宁市民一般都是比较贫穷的家庭,⑧史迈士特别指出:“如果认为他们的损失就代表了这个城市在量和质上遭到的总的经济打击是十分不合适的。”⑨他根据建筑调查状况,推算出南京原有居民私人财产损失总的概略数额。 由表2可知,史迈士估算的南京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约合法币2.46余亿元,其中房屋损失约1.03亿元,占损失总值41.9%;动产损失1.43余亿元,占损失总值58.1%,与留宁市民动产损失占损失总值的67.5%相较,低了近10个百分点。 由于该项调查处于战时环境,南京人口变动较大,市民家庭或避居外地,或全家遇难,而留宁市民多为贫困家庭,又处在日军高压之下,难免心存顾虑,再加上驻宁日军动辄加以限制,⑩这种情形之下,统计学中的登记性误差和代表性误差(11)不可避免地产生,通过抽样调查所取得的样本质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而很难根据调查结果得出南京市民财产损失的确切数额。通过对其调查报告中所列留宁住户和南京原有住户各类损失项目的数据比较,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调查工作的局限性。
淞沪会战爆发后,面对日军的步步紧逼,对于如何安置和保护首都市民,国民政府并没有一个详细计划。为稳定民心,迁都的准备工作是秘密进行的,迁移过程也显得极其仓促。(12)以当时的交通状况,一般民众要坐船或乘车离开南京已相当困难,(13)更谈不上带着大量家具什物、衣服和床上用品等财物离开。如表3所示,把原有居民平均每户的损失和留宁住户每户的损失相比较,可以看出,房屋损失方面,前者是后者的近两倍(527元比271元),经营性动产的损失正好是两倍(582元比291元),而生活类动产的损失几乎只是一半(152元比276元)。由此可以推断,“原住户平均每户损失”中的6、7两项显然远低于实际损失。 尽管史迈士等人采取的抽样调查方式存在上述缺憾,但统计结果已属惊人。从这个统计结果看,南京普通市民私人平均每户损失约为1262元,其中527元是房屋损失,734元是动产损失。日军的纵火和抢劫是造成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