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公民学习与公民教育的实践建构

作 者:
叶飞 

作者简介:
叶飞,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讲师,博士(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内容提要:

“参与式公民学习”以公民参与实践为基础,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当中,从而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公民品德和公民实践能力。参与式公民学习克服了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分裂状态,可以更好地实现前后者的有机融合。基于此,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公民教育通过搭建公共参与的实践平台能够更有效地发展学生的公民品质。参与式的公民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学校公共生活以及学校领域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当中,建构积极的公民参与,最终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和使命。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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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1)10-0080-04

      公民教育是培育公民品质和公民精神的重要形式,它承担着“使人成为公民”的教育使命。但是,公民品质的生成和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公民知识的讲授和学习,更为重要的是要搭建一个公共生活的参与平台,引导受教育者在公民参与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公民品质。正如罗尔斯(J.Rawls)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强调的,公民理性的培育有赖于积极的社会参与,同时在参与过程中“理智而有效地运用其自由权利和机会”[1]35。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事实上为公民品质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实践、学习、锻炼和理解的途径。缺少了公民参与,公民品质也就失去了培育和锻炼的实践场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参与式公民学习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它可以为公民品质的培育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平台,从而更好地完成公民教育的目标与使命。

      一、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内涵

      参与式公民学习作为当代公民教育的一种重要方法,在思想领域已经获得比较广泛的关注。这主要是源于当代社会的民主发展必须以“积极参与”并且“有能力参与”的公民作为基础和保障;公民必须有能力通过多样化的参与形式(包括合作、认同甚至抗争)来维护自身的公民权利,同时也维护整个社会的自由、民主和正义。为此,哈贝马斯(J.Habermas)曾提出以“对话伦理学”(或称之为“商谈伦理学”)为基础来建构公民的理性参与,鼓励公民通过理性的商谈参与到公共生活当中,“参与者并不想用暴力或妥协而是想用沟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2]。通过理性的商谈和参与,公民获得了发展自身公民品质的实践机会。罗尔斯也深入研究了公民的公共参与,他在《正义论》一书中强调,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它的成员们有一种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强烈的通常有效的欲望”[3]。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他再次强调公民要凭借其道德能力和公共理性能力“在最低限度上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1]19。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看来,公民的成长需要通过公共参与实践来实现。

      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当代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1998年英国教育部门颁布的《科瑞克报告》就强调了公民教育中的参与式学习,同时将“参与式公民学习”界定为一种鼓励儿童参与社区生活,以培养其公民品质的教育形式。网在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学校公民教育就开始提倡以“服务学习”(Service-Learning)为主要内容的参与式公民教育理念,主张学生参与社区服务,锻炼自身的公民行动能力,同时也为社区作出贡献。[5]我国香港地区在2002年颁行的《基础教育课程指引》中也提出,要加强参与式公民学习,锻炼学生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能力。[6]由此可见,不论是罗尔斯、哈贝马斯的公民思想还是在具体的公民教育研究领域中,参与式公民学习作为一种独特的实践活动和学习方式,都已经引起足够的重视。

      综合以上有关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分析与阐释,笔者倾向于将“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基本内涵界定为:通过引导公民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从而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公民品德和公民行动能力,以实现合乎理性的民主社会建构的一种实践活动和学习方式。这个概念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参与式公民学习是以公民参与为基础的一种实践活动,它强调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同时强调通过公共参与来培育公民品质,从而完成公民教育的目标。其次,参与式公民学习的人格目标是培养具有公共精神和公民品德的合格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离不开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因为公民的精神成长总是以实践生活为土壤和源泉的。与此相同,公民品德也只有在参与式的实践生活中才能养成,因为生活的过程本身就是品德培育的过程,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7]最后,参与式公民学习还具有一个社会目标,即建构合乎理性的、民主法治的社会。合乎理性的民主法治社会需要公民具备健全的理性能力和民主品格。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在公共参与中培养公民更加完善的理性能力和民主精神,从而为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基础性的条件。

      二、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必要性

      当代社会,随着公民主体意识的提升以及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参与式公民学习已经显示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合格公民,不仅知晓公民知识和公民理论,而且要具备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履行公民责任的实践能力。而要培养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实践能力,就有必要构建一种参与式的公民学习和公民教育方式,从而实现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融合。因此,参与式公民学习具有很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只有通过参与式公民学习,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才能得以融合,公民教育也才能培养出具有参与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合格公民。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增强学生的公共参与能力,发展学生的实践精神和参与精神。学生对学校事务、社区事务、更广阔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不仅可以促进学校、社区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锻炼自身的公民品质。缺少了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学习,学生所学到的很可能只是一些苍白的公民知识、公民理论,而无法真正学习“如何成为一个好公民”“如何做一个好公民”“如何展开公民行动”等。由此可见,参与式公民学习事实上为公民教育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实践途径,即通过让公民参与到公共生活当中,让生活这个“大熔炉”不断锻造他们的公民品质,磨炼他们的公民意志,发展他们的公民行动能力,最终实现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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