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1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11)05-0069-04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因而税收兼有历史和经济双重属性。尽管税收自古就有,但“税收”一词出现较晚,首次使用该词是在《民国财政史》(贾士毅,1916年)中,意为税的收入。在“税收”一词正式出现之前,我国古代还有过许多表示税收意思的名称和用语。 一、基本名称——“税”、“赋” “税”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税,租也,从禾兑声。①“税”字一边是“禾”字,禾指田禾,农作物,泛指土地产出物,另一边是“兑”(音duì),本义是交换的意思。“禾”与“兑”在一起是“税”字,其字面意思就是拿农作物进行交换。至于与谁交换?交换什么?这单从字面上看不出来。但不难理解,交换的是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税”字的涵义实际上就是社会成员以占有的土地为基础,把部分农产品上缴给国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字最早见于《左传》:初税亩,非礼也。② “赋”字最早指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这从“赋”字的构成也可以看出:“贝”代表珍宝、货币、财富,“武”代表军事,从贝从武的“赋”字表明用于军事的财富。事实上,最早的“赋”单指军赋。《论语·公冶长篇》有云:千乘之国,可使制其赋也。③但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的开支,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已具有“税”的涵义了。特别是从春秋后期开始,国家对臣属征发的军赋常按田亩计征,这样使“赋”与“税”渐趋混同,形成“赋税”一词。“敛财曰赋,敛谷曰税”④则直接指明“赋”与“税”的联系与区别。当然,古时候的“赋”还表示一种文体,如《阿房宫赋》、《洛神赋》等,这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赋”字在我国税收历史上持续时间之久、使用范围之广,是其他名称不可比的。从奴隶社会早期的“自虞夏时,贡赋备矣”⑤到封建时代最后王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⑥,从比重最大的“田赋(土地税)”、“算赋(人头税)”到比重较低的“关市之赋(商品交易税)”、“山泽之赋(物产资源税)”,时时处处都可以看见“赋”的轨迹。 二、其他名称——“贡”、“助”等 我国古代历史上,对税收还先后多种名称和用语,如“贡”、“助”、“彻”、“算缗(mín)”、“租”、“庸”、“调”、“捐”、“厘金”等等。 “贡”是夏朝的赋税制度。“贡”字的原形是“共”字,即上供、提供的意思。《说文解字》里对“贡”的解释是:贡,献功也。⑦献功的意思是用物品奉祭神明,如《国语·鲁语下》曰:社而赋事,蒸而献功。⑧由此可见,“贡”的本义是指人们为祈祷丰收,用劳动所得奉祭神明,随后演变成劳动者自愿对部落首领的上供。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这种对神明的奉献和对部落首领的上供逐渐演变成臣民向统治阶级固定贡纳。夏朝的“贡”主要是土贡,《尚书·禹贡》中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⑨土贡就是将土特产作为贡品。 “助”是殷商时期的赋税制度。与夏朝相比,殷商时期有了较成熟的土地制度,突出地表现在井田制的推广与运用。《孟子·滕文公上》对井田制作了如下解释:“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划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援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⑩意思是将一片土地按“井”字形划分,四周八块为私田分给八个家庭自由耕种,中间的一块为公田,由八个家庭共同耕种,公田的产出即为上缴给国家的赋税,私田的产出不纳税。“助”字由“且”字和“力”字组合而成,“且”(音zū)在古代表示地租的意思,从力从且的“助”字表示力役地租。殷商时期的“助”法就是借民力以助耕公田,实为一种劳役地租,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和政治主权者对农民进行剥削的一种形式。 “彻”是周代中后期的赋税制度。周代初期是“贡”、“助”两法并行,其后发展为“彻”法。“彻”字本义为“通”,意思是井田不再分公田和私田,即公私相通。周代之所以需要公私相通是因为借民力以助公田的“助”法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农民只提供一定的劳役,对于公田的肥瘦贫瘠、收成的丰歉多寡造成的产量不均不负任何责任。此外,由于公田的产出都上缴给国家,因此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情况十分普遍。“助”法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其只能在劳动时间和耕种面积上对农民加以限制和规定,而无法有效地控制劳动质量,而劳动质量却是公田产量的关键,于是“百亩而彻”(11)的“彻”法产生了。 严格意义上讲,“算缗”并不是税收的一个名称,而是西汉时期推行的一个税种,因为汉代除了“算缗”,还有其他税种,如田租、算赋、关市等。“算”和“缗”都是货币量词,“缗”原意是穿铜钱用的绳子,缗钱是指用绳串起的钱,1缗为1000(文)钱,1算为120(文)钱。“算缗”的出现有其时代背景:汉武帝时期,由于与北方匈奴连年征战,致使国库空虚,而聚集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却不肯响应国家号召自动捐资以解国家之急,朝廷决定对工商业者开征新税,“算缗”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算缗”的征收对象是商人、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车船所有者。具体规定是民车一乘征一算,商车一乘征二算,船五丈以上者征一算;商贾财产缗钱二千一算(税率6%),手工业者缗钱四千一算(税率3%)。 “租”的本义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说文解字》中对“租”的解释是:租,田赋也。(12)我国古代存在土地的王室所有制,皇帝既是最高统治者,又是土地的所有者,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13)“租”字从禾,表示以农产品作为缴纳的对象,古代常将征来自土地的税收称为“租”,如鲁国称“税亩”,秦国称“租禾”。《急就篇》记载: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14)由此可见,“租”往往是和土地联系在一起的。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租”和土地的关系:古代最普遍的两个税种是土地税和人头税,土地税既可称作“田赋”也可称作“田租”,但人头税往往只称作“算赋”而不称作“算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