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经济政策的历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滕淑娜,历史学博士,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史,山东 济南 250014;顾銮斋,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世界中世纪史,经济史,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中古晚期以来,法国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包括赋税政策,经历了重视、解放、保护、补贴农业的过程。中间虽时有逆转,但基本趋势没有改变。现在的法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工业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尽管如此,法国政府仍然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厉行惠农政策。法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农业经济政策经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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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晚期,法国传统经济政策开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由重课转向减征进而优惠农业的政策。19世纪后半期,随着工业化的完成,法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合理可行的经济政策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农业受到一定的保护和优惠。今天,作为发达工业国家,法国更加重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政府和欧盟双重政策的保护下,农业经济繁荣,国民经济基础稳固。而自中古晚期以来直到今天的法国农业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应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研究,这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对于发展中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古后期:农业税的基本走势

      11-15世纪,是法国赋税结构演变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的早期,政府财政仍以农业税为主体。但自中后期始,随着社会转型的起步,农业税的比重出现下降并呈加速之势。中世纪早期,法国赋税结构以动产税为主,以交易税为辅。其中,犹太税、僧侣什一税、人头税、财产税都属动产税范畴,其税项收入多来源于农业,税额亦居税收总量之首。那时,商税征收尚未形成定制,税量很小。

      进入第二阶段,税收结构开始了由以农业税为主向以商税为主的转化。主要表现为诸多新商税税项的设立(如战争特别税、盐税和炉灶税等)及由此而导致的商税比例的骤增和主要来自农业收入的动产税的相应下降。战争特别税是腓力四世即位后设立的临时性商税,税率为每出售价值一镑的商品纳税一便士,至腓力六世统治时期,这种临时税变成一种常税,称为商品交易税(aide)。税率由每镑一便士上升为四便士。至查理七世统治时代,进一步上升为5%。盐税(gabelle)自瓦罗亚王朝建立后始设,盐税征收量大,是政府岁入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政府还设置了商品进出口税。于设置商税的同时,政府也设置了新的动产税——炉灶税(taille)。按规定,该税每5年征收一次,税率为每炉灶(一般为5人)10苏。①有学者则把商品交易税、炉灶税和盐税并称此时法国的三大税,认为它们不仅构成了14世纪法国而且是旧制度下法国政府的财政基础。②据汤普逊的研究,炉灶税与其他税收的比值一直是8/25。由此可大体看出农业税与商税在政府岁入中的比例。但自15世纪中叶起,炉灶税的征收趋于固定,成为常税,每年一征,税率由政府决定。同时,征收额迅速增长,至查理七世统治末年,年征额已达120万锂,似有逾超商税之趋势。③

      15世纪下半叶,炉灶税征收量迅速增长,不仅已经赶上而且超过盐税和商业税,从而打破了三税鼎立的均衡局面。据统计,1481年和1483年炉灶税为460万和390万锂,而复兴时期增达1100万锂,增长了近三倍。④可否认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业?我们依据政府当时的一份征税账单做一分析。这份账单是科尔伯特任财政总监时所制,该账单列出了所征税项的数额:⑤

      

      由表1可知,在政府所征税项中,炉灶税征收量最大,但如果扣除炉灶税中来自工商业者、城市居民和国家官吏的份额,则炉灶税与交易税、盐税的差距将大大缩小。同时,如上表所列,中古后期以来,政府已将工商税分类且税收结构出现了向商税为主转化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税在其中位居第一并不意味着其已成为税收主体。若将工商税各项以及炉灶税中出自工商业的份额合计,可以肯定,工商税仍然占据财政收入的大半。

      综上所论,在中古社会早期,法国政府赋税结构以农业税为主体。进入第二阶段,始以工商税为财政基础。进入第三阶段,工商税已居主导地位。进入近代早期,法国更加注重工商业发展。正因为政府过于重视工商业,农业经营渐趋萧条,而农民负担也因此加重。在这种背景下,以保护农业、减轻农民赋税负担为基本宗旨的重农主义思想及重农学派在法国兴起。

      二、重商主义政策的贯彻与重农主义理论的冷遇

      17世纪,法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解决对外战争的资金需要,自路易十四(1643-1715)时期始,法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

      在重商主义政策指导下,国家不惜以损害农业和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工商业,致使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农产品价格、土地租金和土地价格等受到严重影响。据统计,18世纪中期前,法国农民为2300万,占总人口80%以上,而占有土地总面积仅为35%左右。其中,60%-70%农民占地不到5公顷。能够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非常少,且一无所有的人还在增加。⑥农产品产量低下且价格低廉。有数据显示,1601-1610年间,每100千克谷物平均售价为8.77利弗尔;⑦1660-1670年间,售价是5利弗尔,此后谷物价格逐年递减。⑧土地租金及土地价格也随之下降。1651-1655年间,土地租金是12.8法郎/公顷,1701-1725年降到7.5法郎/公顷。1651-1655年间,土地价格是260法郎/公顷,1701-1725年间则降到175法郎/公顷。⑨与此同时,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课税也很重。近代早期法国农民承担的赋税主要有人头税、盐税、达依税、酒税、人头税⑩和1/20税(11)等。不仅课税总量大,而且税率高,致使农民难以负担。以人头税为例,从16世纪60年代到18世纪30年代人均负担上升了7倍;以小麦税负作为参照,农民的人均税负从16世纪60年代的0.4蒲式耳上升到18世纪30年代的2.6蒲式耳。(12)盐税依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特权等级享有免税权,盐税的重负自然转嫁到农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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